律师信箱 | 法庭管辖权 (“Court’s Jurisdiction”)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法庭管辖权 (“Court’s Jurisdiction”)
在马来西亚有各种不一样的法庭。每一个法庭负责的案件也不一样。就连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庭都不一样。除了专门针对特殊案件设立的法庭,譬如工业法庭 (“Industrial Court”),儿童法庭 (“Court for Children”),伊斯兰法庭 (“Syariah Court”)等等的法庭,法庭分为低等法院和上等法院。

低等法院 (“Lower Court“)分为推事庭 (“Magistrate Court”)和地方法院 (“Sessions Court”)。而上等法院 (“Superior Court”) 则包括高等法院 (“High Court”) ,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 和联邦法院 (“Federal Court”)。

至于一个案件应该从哪一个法庭开始审判,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是否法庭有没有权力给予刑罚。譬如说,如果今天被告犯了死刑罪,低等法院是不能够审判此案件。

民事诉讼 推事庭
推事庭主要分成两个级别。
一级推事庭的管辖权包括总额不超过十万令吉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二级推事庭的管辖权包括总额不超过一万令吉的债务案件。假设说今天原告想要让被告偿还五万令吉的债务,这一起民事诉讼就要让一级推事庭的法官审理。

刑事诉讼 推事庭
在刑事诉讼,推事庭也分成两个级别。
一级推事庭法官有权利审理最高刑罚不超过十年监禁的刑事罪,或者是涉及的刑罚仅为罚款而已。除此之外,一级推事庭也有权力审理抢劫 (刑事法典第392条文) 和夜间入屋盗窃(刑事法典第457条文) 的罪行。这两个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但是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第85条文,一级推事庭有权利审理这两个罪行。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第87(1)条文,虽然一级推事庭有管辖权审理刑事罪,但是,在刑罚时,一级推事庭只能够判被告不超过五年监禁,不超过一万令吉的罚款,不超过12次鞭打。也就是说,如果今天被告被控的罪行是抢劫,根据刑事法典,被告可以被判最高14年的监禁,但是如果推事庭审理这一个案件,推事庭的法官不能够判被告超过五年的监禁。

但是,如果一级推事庭定罪被告,而被告有前科,法庭可以判被告超过第87(1)条文所限制的刑罚。譬如说刑事法典第379条文,是关于偷窃的罪行。根据第379条文,被告可以被判不超过7年的监禁。但是如果被告有先前的犯罪记录,一级推事庭有权利判处被告完整的7年刑罚(可以超过所规定的5年监禁的限制)。

而二级推事庭有权利审理最高刑罚不超过十二个月监禁的刑事罪,或者是涉及的刑罚仅为罚款而已。同样的,有权利审理不代表可以判被告十二个月监禁。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第89条文,在刑罚时,二级推事庭只能够判被告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不超过一千令吉的罚款。

虽然说有法律限制一级推事庭能够判的刑罚,如果有特定的法律或者是法令允许一级推事庭判超过第87(1)条文所限制的刑罚,推事庭有权力判刑超过推事庭有权判处的刑罚。

民事诉讼地方法院
在审理关于机动车事故,房东和房客以及和扣押(“Distress”)性质有关的民事诉讼,地方法院有无限的管辖权。另外,对于其他性质的民事诉讼,地方法院有权力审理不超过一百万令吉争议的案件。

刑事诉讼 地方法院
对于刑事诉讼,地方法院有权力审理除了可判死刑之外的罪行。譬如说,如果被告被控蓄意杀人,地方法院没有权力审理这一起案件。

和推事庭不同的是,地方法院有权力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除了死刑之外的任何刑罚。譬如,如果法律规定罪行可以被判20年的监禁,地方法院可以判被告20年的监禁。

总结而言,马来西亚每一个法庭都有不一样的管辖权和权力。大众对马来西亚各类的法院有了解,其实对民主社会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样能够促进国家司法的透明度,同时能够让人民对法律体系起到一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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