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当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你有权重新开始
在马来西亚谈到离婚,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必须两个人同意、必须对方签字”,仿佛只要对方不肯配合,婚姻就会永远被困住。其实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误解。马来西亚的离婚制度,并不是建立在“双方同意”之上,而是建立在“婚姻是否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之上。也就是说,法律关心的不是对方愿不愿意放手,而是这段婚姻是否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
如果你想离婚,但对方不愿意签离婚协议书,你仍然有路可以走。所谓“共同申请离婚”只是其中一种最和平、最快捷的方式,它适用于双方已经谈妥所有条件,包括财产分配、孩子安排和赡养费等。但一旦对方拒绝签字,你就可以选择“单方面申请离婚”。在单方面申请中,你不需要对方的同意,而是需要向法庭证明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
根据 《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 第53条,法院只有在确信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时,才可作出离婚判决。而第54条则列明,通奸、不合理行为、遗弃超过两年,以及分居至少两年,都只是用来证明婚姻破裂的“事实依据”。因此,分居两年本身并不会自动产生离婚,它只是证据之一,当事人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提出离婚申请,并由法官作出裁定。
很多人以为“分居两年就等于可以自动离婚”,甚至有人说“分居五年就算对方不同意也一定能离婚”,但这些说法在马来西亚法律中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概念。分居事实只是一个客观情况,只要你能够证明双方在过去两年里并未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法庭便可以把这项事实视为婚姻已经破裂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 《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 第54条,分居两年是可以用来证明婚姻破裂的其中一个理由,但它并不会自行终止婚姻关系。至于所谓“分居五年无需对方同意即可离婚”,马来西亚法令并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相关说法多半是误解,或是借用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即使分居五年、十年,婚姻在法律上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必须通过单方面离婚程序,向法院说明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才能取得离婚判决。
同时也要注意,法律一般规定,婚姻必须维持至少两年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除非能够证明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并获得法院豁免。这一点常常被忽略。换句话说,分居不是离婚本身,而是离婚案件中的“证据”;真正让婚姻关系终结的,不是时间,而是法院的判决。
很多人更害怕的是,对方不仅不合作,甚至刻意躲避、不接电话、不收信,甚至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法律同样不会让你被困住。正常的离婚程序需要把文件送达给对方,但如果对方逃避或失踪,你可以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替代送达的方式包括在报纸上刊登离婚通知、把文件张贴在对方最后已知的住址,或通过其亲属转交。当你已经尽了合理努力寻找对方,法庭可以裁定“视为已送达”,让案件继续进行。换句话说,对方不能通过“消失”或“逃避”来绑架你的人生,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用躲藏来阻止另一方重新开始生活。
在现实中,离婚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往往是房屋,若房屋是以共同贷款方式购入,双方在银行眼中属于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的借款人。即使离婚,银行仍然有权向任何一方追讨全部未清偿贷款,离婚判决本身并不会自动解除任何一方对银行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还款,另一方依然要承担责任。因此,房屋问题必须在离婚过程中妥善处理。常见的做法包括:一方买断另一方的份额,重新融资并独自承担贷款;或者把房屋出售,用售价清还贷款,剩余的款项再按比例分配。这是最干净、也最少后遗症的方式。也有些人选择暂时共同持有,但这种方式风险极高,因为只要一方失责,另一方就会被银行追讨。
在财产处理方面 《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 第76条清楚赋予法庭广泛的裁量权。当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尤其是共同拥有的房屋达成共识时,法庭有权介入并作出具约束力的裁定,包括是否出售、如何分配产权比例、谁享有暂时或长期居住权,以及出售后或持有期间贷款与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当离婚牵涉到未成年孩子时,很多父母最担心的不是财产,而是“我会不会失去孩子”。马来西亚法律在孩子问题上的最高原则,是“孩子的最大利益”。法庭会考虑孩子的年龄、与父母双方的关系、谁是主要照顾者、生活环境是否稳定、经济能力以及孩子的心理和情绪需要。通常情况下,法庭会让一方拥有监护及照顾权,而另一方则拥有探视权。除非涉及严重问题,如家庭暴力、虐待、毒品或严重不当行为,否则法庭不会轻易剥夺任何一方与孩子保持关系的权利。
如果对方是单方面申请离婚,你同样有权在程序中争取孩子的安排与自己的探视权。探视权不是“对方给你的恩惠”,而是孩子与父母保持关系的基本权利。你可以要求把探视时间、方式和安排清楚写进法院命令,例如每周或隔周探视、公共假期与学校假期的轮流安排、以及视频通话的权利。一旦这些条款写入法院判决,对方若无理阻止探视,就可能构成藐视法庭,你有权申请法庭强制执行,甚至在严重情况下重新检讨监护权安排。
很多人表面上卡在“法律问题”,但真正让人迟迟不敢行动的,往往是心理层面的恐惧。害怕冲突、害怕对方报复、害怕经济不稳定、害怕孩子受伤,也害怕被社会标签为“失败者”或“坏人”。然而,法律存在的意义,正是为了让人在关系已经破裂时,有一个体面、安全、有秩序的出口。离婚并不是否定过去,而是承认现实已经改变。
因此,在马来西亚,必须牢牢记住几个关键原则:分居两年是可以用来证明婚姻破裂的理由之一,但它不会自动产生离婚;法律并没有规定“五年分居自动离婚”或“无需对方同意就必然离婚”;分居本身不会解除婚姻关系,你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提出离婚申请;而真正终结婚姻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而不是分居的年数。
在马来西亚,对方不签字,你仍然可以离婚;对方失踪或躲避,法庭有替代送达机制;共同贷款的房屋,可以通过买断、出售或法庭裁定来解决;孩子的问题,以最大利益为核心;探视权,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受到法律保护。离婚不是一条绝路,而是一条制度化、受法律保障的重新开始之路。
当一段婚姻已经成为消耗、压迫和痛苦的来源时,选择结束,并不是自私,而是对自己、也对孩子负责。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谁,而是为了让每个人在关系结束后,仍然能够在制度的保护下重新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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