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马来西亚基本刑事程序

如果被警察逮捕,应该怎么办?

马来西亚最高宪法与刑事程序法典列出了需遵守的刑事程序,以及每一位人民在刑事程序前拥有的权益。民众应该通晓这些准则,以避免自己的权益被剥削。

情况1:当警方截停你

若是遇到被警方截停的情况,请向警方要求出示警察证。

红色证件是被停职的警官,并没有权利停任何人;蓝色证件是警长阶级以上;黄色证件是警长阶级以下;白色证件则是辅助警察。

为了以防万一,请记下警方的名字和警察证号码以便日后参考。根据刑事程序第24条,警方可询问关于名字、身份证号码和地址等个人资料问题。若是警方询问了其他事项,请向警方询问自己是不是被逮捕了。刑事程序第15条指出,逮捕的情况包括:警方回答「是」、用手铐限制你的活动、将你带到警局或不允许你离开,并限制你的自由活动。

情况2:当警方逮捕你

在被逮捕的情况下,请向警方询问自己被逮捕的原因。

根据联邦宪法第5条和刑事程序第28A条,任何不被告知理由的逮捕都是不合法的。逮捕后,警方只能将你带到距离最近的警察局。刑事程序第28A条注明你有权联络自己的律师,若你有需要却找不到律师代表,可以联络法律援助局以获得协助。警方不能因为你是潜在证人而逮捕你,并要求配合警方做证人笔录。若是不方便做证人笔录,请向警察表达你会在一个合适的时机配合他们做证人笔录。请注意刑事程序第111条,警方有权在不配合的情况下,发出有调查警官签名的正式命令要求你合作。

情况3:到警察局录口供被逮捕后,警方将会对你提问,并记录在刑事程序第113条的证人笔录里。

刑事程序第28A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律师陪同协助。根据刑事程序第24条,你有义务回答警方关于个人资料的问题,但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除了个人资料以外的问题。根据证据法第132条,若是问题的答案有揭露你犯罪的倾向,你有权保持沉默。请在选择保持沉默的时候,回答警方:「我要使用保持沉默的权利。」

若你被警方威胁或使用暴力制伏以逼迫你进行回答,请马上举报涉及的警员,并拒绝在证人笔录上留下签名。请在签名证人笔录前,仔细确认一遍笔录的问题和答案是否属实。在签名前,你保有更改或纠正的权利,并在最后一个句子的尾端留下你的签名。

刑事程序第113条表示,调查期间的证人笔录不能被检控官当作证据呈交上庭,除非针对你的指控是危险毒品法令、绑架法令或内安法令,但是能作为被告支持自辩的证据。

情况4:在扣留期间的权利

联邦宪法第5条和刑事程序第117条规定了,逮捕后警方只能将你扣留24小时,所有调查工作必须在24小时以内完成。

如果调查嫌犯工作无法在24个小时内完成,警方需要根据刑事程序第117条向推事庭提出申请延扣嫌犯,并附上说服性的证据或理由。推事庭可根据调查的刑事罪名,允许扣留被告最多4或7天。第一次延扣期结束以后,警方可再次向推事庭申请第二次延扣,推事庭可再允许扣留最多3或7天。

扣留期间,警方必须根据扣留所条例第23条保证你有合理的时间咨询律师。在扣留所条例第15 、16、9条下,警方必须提供基本的食物与饮水,并允许你一天有2次洗澡的机会。如果你抱病在身,你有权根据扣留所条例第10条要求马上获得医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