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如果破产者想脱离破产,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债务还完。但是,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就算破产者没有完全的把债务还清,他依旧可以脱离破产。
向法院申请脱离破产
根据破产法令第33(1) 条文,欠债人一旦被列为破产者之后,都可以向法庭申请脱离破产。但是在申请时,破产者必须附上报穷局总监 (“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发出的证书。在听证(“Hearing”) 的时候,法庭不只会听破产者的申请,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所发出的报告决定要不要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
根据Lim Tee Keong v HLG Securities Sdn Bhd [2016] 3 MLJ 201, 上诉法院明确表示,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的报告,然后报告上必须要包括破产者之前的产业和产业现在的所有者,然后,现在的所有者和破产者有没有密切关系等。同时,法庭也可以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法庭不只能够选择允许或不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法庭也能允许脱离破产,但是有附带条件。
报穷局总监发出的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A (1) 条文,报穷局总监有权利自行决定要不要发出证书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但是根据第 33A (2) 条文,报穷局总监只能在破产者破产5年之后才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B条文,在正式发出脱离破产证书之前,报穷局总监必须通知债权人自己的决定。同时,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有权力在21天之内通知总监自己反对破产者脱离破产的原因。报穷局总监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是拒绝债权人的反对。但是,如果总监拒绝接受,债权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21天内向法庭申请阻止总监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法庭可以在听证后,选择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或命令报穷局总监不得在两年之内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自动脱离破产
第33C 条文是破产法令新加的条文。根据第33C 条文,破产者在呈交财务状况书 (“Statement of Affairs”) 的三年后,将可以自动脱离破产。前提是,破产者必须偿还报穷局总监所设定的财务目标,和已经遵守了总监所定下和财务,财产有关的条件。至于报穷局总监设下的目标,通常会考虑到破产者所欠的债务,破产者的月薪,破产者每个月的消费等。
废除破产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
废除破产令 (“Bankruptcy Order”) 和脱离破产有不一样之处。如果破产令可以被废除,欠债人也会恢复他的身份,也当作从来没有破产过。通常法庭允许废除破产令,都是认为欠债人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当然,破产者有义务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
总结而言,并不是你必须偿还所有的债务才可以脱离破产。只要符合破产法令,或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破产者都可以脱离破产,或者是废除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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