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 (“Good Character”) 和不良品格 (“Bad Character”)。在法庭给证词的时候,证人有时候会有疑问,证人可不可以提出被告的良好或者是不良品格?譬如如果我提起被告的良好品格,会不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或者我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被告的有关前科,可以不可以加强原告的案件?

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 (“Evidence Act 1950”) 第52至55 条法令都和品格证据有关,也在这4条法令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品格证据。

一般来说,证人是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的,主要是担心会造成偏见,因为有一些品格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有罪。因此,不是每一次证据法令会允许品格证据,以免造成没有必要的偏见。

民事诉讼 (“Civil Cases”)

在民事诉讼,根据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第52和55条法令,基本上,品格证据不能被当作证据。但是,如果所谓的品格和案件的事实有关,或和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品格,法庭通常会允许品格证据,而最普遍的例子是诽谤案件。

刑事诉讼 (“Criminal Cases”)

在刑事诉讼,根据证据法第53条法令,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简单来说,在刑事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笼统 (“General”), 不能够是特定的事件 (“Particular”) 。另外,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和罪行有关。但是良好品格证据的价值不高,如果检察官可以证明被告有罪,良好品格并不会推翻被告的罪行。

至于不良品格证据,根据证据法第54条法令,一般上,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无关的,但是,第54条法令列下了一些特例,在一些情况下,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其中包括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本身是案件的争议事实 (“Fact in Issue”),类似事实证据 (“Similar Facts Evidence”),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诋毁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或者是被告本身提出和共同被告 (“Co-Accused”) 有关的证据。

(1) 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

第53条法令表明了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但是,辩护方必须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良好品格证据被提出了,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目的是为了反驳辩护方所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所以说,提出良好品格证据的代价是检察官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

(2)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

在证据法里,有一些条例已经明确表明什么证据是和案件有关,可以在法庭拿出来的。譬如说作案动机。在第8条文有明确表明,被告的作案动机,是属于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因此,如果所谓的品行证据是和动机有关的,自动归类为和案件有关的证据。

(3) 诋毁检察官方

如果被告甚至是辩护律师对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进行诋毁,检察官就能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说,辩护律师指控说检察官捏造证据,或者说是检察官证人犯的罪想嫁祸给被告等诋毁,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但必须和案件有关的品格进行反驳。

总结而言,对于品格证据,律师和原告被告必须清楚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来加强自己的胜算。但是,不管如何,品格证据都必须和罪行或案件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