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焦点 | 在线上Boost 广告需要缴税 ?

文 | 赖奕洲

这一期,我们一起来探讨最近开始受到广泛网商关注的使用线上传媒行销工具或软件使用权与相关服务的预扣税课题 (Software Withholding Tax Mechanism)。

首先,普遍盛行的线上软件包括Facebook广告和Zoom直播系统月费。到底在线上运用Facebook专页进行商业性质广告需要缴付什么税呢?
预扣税是付款方在支付收入给收款方时,预先扣除并直接缴交给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LHDN)的税款。商家最近都非常热衷于Zoom、StreamYard、Facebook、YouTube或Google  Ads来打广告,
但其实许多商家或许不晓得,其中有哪一项税务是你必须留意的呢?
那就是牵涉其中的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付款方」是指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的个人/团体,该名人士/团体必须在任何使用动产协议下提供的服务/技术咨询/租赁的付款(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缴纳预扣税;「收款方」是指收到上述付款的非马来西亚居民。
预扣税对于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是一种有效的税收机制,主要针对非纳税居民在马来西亚境内所获取的某特定性质收入征收预扣税。

扣除预扣税机制
《所得税法令1967》规定,如果任何人(此处称为“付款方”)有责任向非居民(收款人)支付下列费用,则应按照当局规定的税率从有关付款中扣除预扣税,并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无论是否已扣除)缴交给内陆
税收局。

所有预扣税必须连同相关表格一起提交,并附上非居民收款人发出的发票副本和付款文件副本,作为付款日期的证明文件。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科技软件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是为取得下列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a.版权、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流程或配方、商标或用于广播/电视广播的录音带、电影胶片、已经或即将在马来西亚被使用或复制的电影/录像带/其他复制方式、或其他类似财产/权利;
b.关于技术、工业、商业或科学知识、经验或技能的专门知识或资讯;
C.转让上文所述的任何财产、知识或资讯所获得的收入。

《2016年金融法》生效后,特许权使用费重新定义为取得下列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a.版权、*软件Software/Royalty、 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流程或配方、商标或其他类似财产/权利
b.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录音带、电影胶片、已经或即将在马来西亚被使用或复制的电影/录像带/其他复制方式,或是其他类似财产/权利
c.关于技术、工业、商业或科学知识、经验或技能的专门知识或资讯
d.接收图像、声音或两者,通过以下方式向公众播放:i.卫星;或  ii.电缆、光纤或类似技术
e.与广播或电视广播有关的图像、声音或两者,通过以下方式播放:i.卫星;或  ii.电缆、光纤或类似技术
f.相关执照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无线电频谱
g.对下列物品全部或部分宽容
i.(a)或(b)段所述的任何财产或权利,或(c)段所述的任何知识、经验或技能
ii.接收(d)段所述的任何图像或声音
iii. (e)段所述的任何图像或声音
iv. (f)段所述的频谱执照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频谱;或
h.转让(a)、(b)或(c)段所述的任何财产、专门知识或资讯。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缴纳5%至10% (或马来西亚与非居民收款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所规定的任何税率)的预扣税。
付款人必须在付款后的下个月度的第10天内预付此税,将预扣税(无论是否已扣除)缴交给内陆税收局。

没有扣除和纳预扣税的后续事宜
如果付款人没有在支付收入给非居民时扣除预扣税并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缴交给内陆税收局,将会面对以下后果:

  • 内陆税收局可能会额外征收未缴税款的10%作为逾期纳税罚款;
  • 关于支出不可用于扣税,并且不可为支付给非居民的资本支出提供资本补贴;和
  • 内陆税收局可向付款人追讨未支付的预扣税和罚款。

从2011年1月1日(2011评估年度)开始,除了上述逾期纳税罚款,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内陆税收局有权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13(2)条文处以刑罚:

  • 预扣税是在有关付款所属的评估年度截止报税后扣除及缴交;和
  • 付款人在提交给内陆税收局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列出了有关付款的扣税额,以达到调整收入的目的[《所得税法令》第39(1)(j)条文的附带条件]。未缴的预扣税和逾期纳税罚款随后都必须支付给内陆税收局。

以上的解说,让商家更清楚理解 Facebook、  GoogleAds、 Zoom、 Streamyard、Youtube 所支付的费用都必须交付8%至10%预扣税的款额,因为这些类型的网上科技数位服务是归纳于「软件使用版权Software Royalty」定义
的组别。关键词为软件「The Right To Use使用权」的诠释符合了《所得税法令1967》第109条文,必须以CP37呈报表完成普遍税制的10% 交付程序。这是eCommerce业务常见的困惑或遗漏税款事项。

但是,如果最终的使用者 (Personal Consumer/End User)是个人(举例:符合居留资格 Individual resident in Malaysia),并且是作为私人用途(非商业用途),那这笔支付给海外供应商的款项,将被豁免缴预扣税。希望以上的解读,能让现在活跃于网上交易的企业商家多多留意,加以提前规划营运成本,并减低企业线上业务开销无法被抵税或面对罚款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