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立遗嘱的重要性与相关法律知识

相信大家对立遗嘱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有多少人觉察和知晓立遗嘱的重要性。鉴于近日新冠病毒的肆虐,很多人开始会为自己的将来做打算,包括立遗嘱在内,因为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无人知晓,所以立遗嘱便是一种保障。

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2条,遗嘱被定义为立遗嘱当事人对于要如何分配其财产和有关孩童监护权的法律声明。

立遗嘱的重要性如下:

第一,立遗嘱能为你和你的家人或朋友提供更大的保障。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在有生之年有立一份遗嘱,那么若逝世后其财产分配将依据遗嘱的内容来分配。换言之,当事人财产分配的方式将完全依据之前所拟定的遗嘱。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自己的财产,不必担心若逝世后其财产将怎么分配。除此之外,立遗嘱也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家人或朋友的权益,因为有事先立遗嘱,那么当事人的家人或朋友便能继承当事人所分配的财产。

第二,立遗嘱能减少家庭纠纷或潜在诉讼。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事先立遗嘱,那么就增加财产分配的不确定性,因为不知道当事人的财产该如何分配。这间接就会引来家庭纠纷或潜在诉讼,因为每个亲人或朋友可能都想要继承财产,或不想其中一人或几人独吞财产,因此可能就会产生家庭纠纷。反之,如果当事人的家人或朋友谈不拢财产的分配方式,那么就很大可能会采取法律诉讼程序来获得自己应得的财产。如果当事人有立遗嘱,便不会引来不必要的家庭纠纷或潜在诉讼,因为其财产分配的方式已经在遗嘱内阐明清楚,遗嘱的执行人只需要依据当事人的遗嘱执行即可。

第三,立遗嘱也更节省时间和金钱。虽然立遗嘱本身需要一笔费用,但是相比没有立遗嘱可能会引来家庭纠纷或法律诉讼,那可是会耗费更大一笔费用和时间。我们在这里做一个对比。如果有遗嘱,那么执行人可以在死者逝世后的三年内向高庭申请Grant of Probate,一旦法庭授予执行人这个权力,执行人可以提取(extract Grant of Probate),提取后就具有执行遗嘱的权利。反之,如果没有遗嘱或称之为 “Intestate Succession”,那么可以参考1958年《分配法令》第6条,这个条列提供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几种继承的情况或财产分配的方式,包括分配给孩子,配偶和父母。如果有意见分歧或不想依据1958年《分配法令》第6条进行分配,那就得向法庭申请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但是否给予执行人继承或执行财产分配的权利就得依靠法庭的判决。通常,这个过程会耗费更多时间和金钱。

另外,立遗嘱也必须根据法律条约的规定才能生效:

第一,1959年《遗嘱法令》第4条规定孩童拟的遗嘱是不能成立的,反之,成年人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用。那么要如何去界定成年人的年龄呢?我们可以参考1971《成年年龄法案》第2条,成年人的法定年龄为18岁。换言之,18岁或以上的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用。

第二,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5(1)条规定遗嘱必须以文字形式拟定和签名才能生效。换言之,遗嘱必须以文字记录下来或拟定,口头上所诉说的遗嘱是无法成立的。另外,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5(2)条,立遗嘱当事人必须签名在遗嘱下方的位置才能生效。

第三,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5(2)条,一份有法律效用的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那么谁可以或谁不被允许做遗嘱的见证人呢?而1959年《遗嘱法令》第11条就指出遗嘱的执行人也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是,遗嘱的受益人就不被允许作为见证人,因为会有利益冲突。因此,1959年《遗嘱法令》第9条也清楚阐明了任何财产是不能分配给见证人的。

第四,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3条规定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具有清醒意识和正常思维能力。那要怎么辨别什么情况下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用呢?
我们可以参考Banks v Goodfellow (1870) LR 5 QB 的案列。这个案列说明了立遗嘱的人必须在一个清醒意识下拟遗嘱,并且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和财产分配所带来的后果或影响。即使可能立遗嘱当事人患有一些疾病或幻觉,但这并不影响其立遗嘱的权利,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在清醒意识下立遗嘱,并且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和如何分配其财产。相反的,若当事人是在不清醒或出现幻觉的情况下立遗嘱,那这份遗嘱就无法生效。

可能你会好奇谁可以或谁不可以作为遗嘱的受益人呢?
我们在这里为你解答:一般情况下,任何亲友,孩童,就算是可能是一名破产人士或精神病患者都有权力作为受益人,只要这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权利决定谁成为其受益人。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把财产分配给慈善机构或任何组织,它们都有权力作为受益人。

最后,见证人或已离婚的配偶都不能作为受益人。还有,如果当事人是在被受益人威胁或诱骗的情况下分配其财产,这位人士是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嘱也无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