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是每一个人民的权力,它是一个可以让人民自由提供自己意见以及看法的权力,同时,也是给予人民一个监督国家进步的权力。
在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第10(1)(a)条文,每一位人民都有言论自由。这一个条文和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的第19条文是相同的。这可以证明,言论自由成为了受保护的权力,人民应该有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大家都应该明白,这一个权力不是绝对的,宪法有限制一些言论自由,以确保不会破坏国家安危,以及确保国家的秩序。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2)(a) 条文就表明了如果国会认为所谓的言论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不利,或会影响和其他国家的关系,或会煽动任何犯罪等的影响,国会可以拟定和限制言论自由有关的法令。因此,在马来西亚,会有一些法令来限制言论自由。
第一,1948年煽动法令(“Sedition Act 1948”)。只要有煽动倾向的言论,譬如,对种族课题煽风点火,引起人民对政府藐视的言论等,这一些散播言论的人民都将被煽动法令惩罚。除了人民的言论之外,媒体与出版社等也一样会被煽动法令惩罚。
第二,如果言论自由造成藐视法庭,言论自由将被限制。这是因为大家必须在言论自由和司法制度上划清界限。在Attorney General & Ors v Arthur Lee Meng Kuang [1987] 1 MLJ 206, 被告写信致最高法庭 (Supreme Court),信里包括了对最高法庭的嘲讽,批评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说到最高法院不公平和偏心。被告因藐视法庭受到了惩罚,而最高法院也提到了,法院的尊严和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必须被保护。
第三,1984 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根据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3条文,印刷媒体必须得到部长发的执照,才可以印刷媒体。这说明了媒体的言论是有限制的,如果违反了,譬如报假新闻等,部长有权利不发执照或吊销执照。虽然说部长有权力,但是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
在Persatuan Aliran Kesedaran Negara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1988] 1 MLJ 440,申请者是出版书本,杂志等的团体。其中有一本马来文杂志,Seruan Aliran的执照不被部长更新。虽然部长有权利,但是不能没有理由的,或者是认为申请者有可能会出版违反法令的杂志而拒绝更新执照。部长只能因为要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秩序的理由而拒绝更新,或者吊销执照。
其它法令包括1972 年官方机密法令 (“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1957年诽谤法令 (“Defamation Act 1957”)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等法令。
总结而言,就算国家允许言论自由,同时言论自由扮演着推动国家进步的角色,人民和媒体都应该理性发言,和有根据的发言。言论自由的存在是为了让国家更加的进步,因此应该公正的执行自己的权力,而不是利用这一个权力来伤害以及侵犯其他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