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证人

当一名被告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证人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也是一个能够影响法庭决定的环节之一,而且被告自己也能够成为证人。

一般来说,证人可以:

  1. 被召唤他的人首要问证(examination in chief);

在首要问证里,通常检控官或者是辩护律师将会让证人提出证据来巩固立场以及证明自己的论点;

  1. 被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盘问(cross examination);

在首要问证后,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能够盘问证人。盘问的目的是向证人确保证词的准确性,也会攻击其准确性以及提出问题攻击证人的论点或证据。盘问方也可以在这一个环节动摇证人的诚信度,譬如攻击证人的性格或者品行或者是有前科。如果盘问方没有对证人进行盘问,一般来说会是致命的,法庭会当作盘问方已接受证人的说辞。

打一个比方,在刑事罪里,检控官的证明标准很高,检控官必须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必须无可置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如果被告可以提出任何的质疑,而检控官也无法解释,法庭不能够指控被告为有罪。只有在法庭确保检控官已经把罪行证明得没有任何的疑点,才能够判被告有罪。

因此,如果检控官召唤了证人,而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证明证人有疑点,或者是检控官指出的论点有疑点,盘问证人是一个非常重要以及关键的环节。甚至一个有说服力的问题以及回答,都可以让整个案件反转;

  1. 被召唤他的人再次盘问 (re-examination);

这一个环节是另一方盘问后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在首要问证和盘问的时候有不一样的说辞,召唤证人的律师必须在这一个环节让证人解释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说辞。同时,在再次盘问所问的问题必须和盘问有关系,不能够提出新的论点,除非法庭允许。

在刑事罪里,首先,检控官必须要初步证明 (Prima Facie) 被告是有罪的,但凡有任何的疑虑,检控官不算初步证明被告犯罪,因此,被告可以被释放。但是,如果检控官已经初步证明被告有罪,法官必须召唤被告自辩 (Defence Stage)。

而1950年证据法令 (Evidence Act 1950) 明确表示,在刑事罪里,被告能够成为自己的证人。但是被告也可以选择不要成为证人。然而,就算被告成为证人,他也可以选择要在证人席或者被告席给证词,但是证词都会有不同的价值。

一般来说,一位证人必须要宣誓了,才可以开始他的证词。这是为了让法庭知道证人理解说真话,以及不说谎的重要性。但是,证人也可以选择在未经过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被告在成为证人的时候如果选择在被告席,然后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和自辩(unsworn statement from the dock), 检控官不能够对被告进行盘问,同时,法官也不能质问被告。这代表被告证词的价值相对而言会比较低,因为检控官和法官无法质问证词的准确度,以及提出疑问。但是,被告所给的证词也算是证据。通常未成年的儿童,如果无法了解宣誓或者是誓言的意义,一般来说都会选择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但是,如果证人选择在证人席给证词 (Testimony from Witness Stand),他可以被检控官盘问。如果证人有宣誓或者是誓言,他所给的证词被列为有宣誓的证词 (Sworn Evidence),而这一类的证词是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价值。然而,只要证人决定在证人席给证词,就算是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都可以盘问证人。
总结而言,被告有权利选择不要当证人,在被告席当证人,或者是在证人席给证词。根据刑事程序法的第173(ha)条文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法庭有责任在被告被召唤时,向他解释他在成为证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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