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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危险驾驶 vs 疏忽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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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危险驾驶 vs 疏忽驾驶

BY admin 2026年07月25日 约 8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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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危险驾驶 vs 疏忽驾驶:两者有什么区别?一文带你了解马来西亚《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

一场车祸,为何有人只是罚款,有人却可能面对刑事控罪

很多人以为,只要发生车祸,警方都会以“危险驾驶”提控司机,但其实并非如此。

在马来西亚,《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 下,不同程度的驾驶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罪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第42条鲁莽或危险驾驶(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和第43条疏忽与不顾他人驾驶(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driving)

虽然两者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但两者的严重程度法律后果以及所需证明的标准均有所不同。

那么,应该如何区分鲁莽或危险驾驶疏忽与不顾他人驾驶呢?

鲁莽或危险驾驶(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在马来西亚,鲁莽或危险驾驶(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是指驾驶人的驾驶方式已明显超出一般谨慎驾驶人士所应有的驾驶标准,并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严重的危险。也就是说,若驾驶人的行为足以危及他人的生命身体安全财产,就有可能构成鲁莽或危险驾驶。

举个例子,飙车、以高速闯红灯、在繁忙道路逆向行驶连续危险超车蛇形穿梭车流,以及其他足以危害公众安全的驾驶行为。这类行为不仅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更可能导致严重伤亡,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会施以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条,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5年监禁,并可被处以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15,000令吉的罚款。若属第二次或其后的定罪,则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并可被处以不少于10,000令吉但不超过20,000令吉的罚款。

法庭亦会命令将有关定罪记录记载于驾驶执照上。被定罪者的取消资格期限不少于2年;如属于第二次或其后的定罪,则取消资格期限为10年

若被定罪者持有的是实习驾驶执照(俗称 P license),法庭更须撤销其驾驶执照。

疏忽及不顾他人驾驶(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driving)

与鲁莽或危险驾驶相比,疏忽及不顾他人驾驶的严重程度相对较低。此类行为并非驾驶人故意作出危险驾驶,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尽到一名小心谨慎驾驶人士应有的注意义务,或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充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及权益。

例如,驾驶时未留意盲点、转弯时没有适当观察来车、跟车距离过近、驾驶时分神使用手机,或在道路上作出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不礼让行为。虽然这些行为未必达到危险驾驶的程度,但仍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甚至危险,因此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违法行为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条,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罚款不少于4,000令吉但不超过10,000令吉,并可被判处最高12个月监禁

法庭一般会命令将有关定罪记录记载于驾驶执照上。若驾驶人多次触犯该罪行,法庭通常会取消其持有或申请执照的资格,除非法庭基于特殊理由另有裁定。

一样的,若被定罪者持有的是实习驾驶执照(P license),法庭亦须撤销其驾驶执照。

两者有何区别?

危险驾驶疏忽及不顾他人驾驶最大的分别就在于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及对公众安全所造成的风险

危险驾驶通常涉及明显且严重的危险行为,驾驶的方式已远远超出一般驾驶人士所能接受的范围,因此法律后果也相对较严重。相反地,疏忽与不顾他人驾驶主要涉及驾驶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驾驶时未充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其危险程度一般较低,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因此,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代表驾驶人必然构成危险驾驶,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警方的调查结果而定。

然而,若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则除了危险驾驶或疏忽驾驶外,也可能涉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所规定的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罪行。第41条属于更为严重的交通罪行,一旦罪成,驾驶人将面对更严厉的刑罚法律后果

结语

道路安全有赖每一位驾驶人员共同维护。无论是鲁莽危险驾驶,或是疏忽不顾他人驾驶,都有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驾驶人士应时刻保持专注,遵守交通规则,以谨慎及负责任的态度驾驶车辆,绝不能抱有侥幸的心态。

随着人工智能(AI) 及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道路上的驾驶模式或许将发生重大改变。当车辆逐渐由人工驾驶迈向自动驾驶的时代,若发生交通事故,又应如何区分究竟是驾驶人的责任,还是自动驾驶系统的责任?法律又该如何界定“危险驾驶”与“疏忽驾驶”?现行《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有关危险驾驶及疏忽驾驶的法律原则,又是否足以应对未来科技所带来的挑战

这些问题,目前仍值得社会立法机关法律界持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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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al Staff

admin

企业家媒体资深编辑,专注于大马商业动态与企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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