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8, 2022

好文转载 | 转型长是做什么的?肩负 5 大任务,但并非“转型成果总负责人”

随着企业重视数位转型,愈来愈多组织尝试建立“转型长”和“转型办公室”。BCG 研究发现,有一个好的转型长,能让转型成功率提升 8 成。不过这个单位的角色究竟是什么? 如果高层的想像,是由转型长“提交转型策略报告”或是“执行转型策略和产出成果”,那我可以预言,计划将走向失败。BCG 观察到, 成功的转型办公室不是策略单位,更不是成果的负责人,他们更像协调者和促成者,助攻公司内部各个计划。 比如当公司迈向数位化,通路部门决定门市改用 iPad 结帐,却苦无预算购买平板时,转型办公室就可出手协助,协调采购资源或其他解决办法。换句话说,转型办公室要设计出过程中问题回报和解决的机制、追踪转型计划的执行进度、遇阻碍时协调跨部门资源。 转型长的主要任务,大概分为 5 种 1. 执行长的分身 有时候转型办公室的领导者,会由执行长兼任,但如果执行长有太多要务在身,可以指派一名转型长。指派后要明确公告,转型长就是执行长在转型任务中的分身,具有参与各部门重要会议、浏览所有资料的权限。 2. 塑造急迫感 转型前期,需要针对不同的事业单位、职级传递转型的危机感。面对高层,得提出数据和论述说服事业单位急需改变;但面向基层则要有一套更有愿景的说法,不能让同事觉得转型是因为没有明天,而马上想要跳船、递辞呈。 3. 制定追踪和解决问题的机制 定期追踪转型专案进度,并建立一套问题回报机制,比如规定专案预算增加超过50万元,就须上呈转型办公室,讨论遇到哪些问题,在计划卡关时,及时出手厘清权责、分析困难。 4. 协调资源 有的部门可以奖金驱动,有的部门在乎转型的意义,转型长需要掌握组织内的权力关系和工作习性,找出与各部门合作的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团队对转型的疑虑,才能调动相应部门协助。 5. 验证财务效果 掌握各事业单位的转型计划,预期达到的财务成果,并在确认进度时,一边验证成果,确保转型有创造经济价值。 转型长要说动人心,背后有授权的执行长 可以发现,转型长的技能包含2个层面。 首先是专案管理的硬实力,像是拉出甘特图追踪专案进度、控管预算、识别专案利害关系人、协调高阶管理者的加入等。 另一方面,更偏向转型所需的软实力,像是内部沟通的机制、评估和激励员工士气、在转型时一并考虑员工需求制定支援方式、培训转型所需的相关技能、提高主管阶级的领导能力等。唯有兼顾2个方向的转型长,才可以站在转型的至高点,促使员工和基层管理者愿意且有能力改变。 根据我的观察,转型长就像负责协调搬动乳酪的人,在转型的要求下,当各事业部发现自己原先得以饱餐的乳酪要被掠夺,一定会出现各种反抗。当下,执行长需要明确表态,力挺并充分授权转型长搬动乳酪,组织的各大山头才可能被撼动,进而迈向新做法。 转型长自己也要坚持一致的目标,并以身作则。比如当组织订下让团队更“敏捷”的方向,转型长不能对外坚称敏捷很重要,对内却要求团队开各种不必要的会议,拖慢决策速度,让人感觉说一套做一套,就不容易驱动他人改变。 经理人,徐瑞廷 : 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columns/view/6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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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 (“Good Character”) 和不良品格 (“Bad Character”)。在法庭给证词的时候,证人有时候会有疑问,证人可不可以提出被告的良好或者是不良品格?譬如如果我提起被告的良好品格,会不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或者我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被告的有关前科,可以不可以加强原告的案件? 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 (“Evidence Act 1950”) 第52至55 条法令都和品格证据有关,也在这4条法令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品格证据。 一般来说,证人是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的,主要是担心会造成偏见,因为有一些品格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有罪。因此,不是每一次证据法令会允许品格证据,以免造成没有必要的偏见。 民事诉讼 (“Civil Cases”) 在民事诉讼,根据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第52和55条法令,基本上,品格证据不能被当作证据。但是,如果所谓的品格和案件的事实有关,或和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品格,法庭通常会允许品格证据,而最普遍的例子是诽谤案件。 刑事诉讼 (“Criminal Cases”) 在刑事诉讼,根据证据法第53条法令,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简单来说,在刑事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笼统 (“General”), 不能够是特定的事件 (“Particular”) 。另外,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和罪行有关。但是良好品格证据的价值不高,如果检察官可以证明被告有罪,良好品格并不会推翻被告的罪行。 至于不良品格证据,根据证据法第54条法令,一般上,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无关的,但是,第54条法令列下了一些特例,在一些情况下,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其中包括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本身是案件的争议事实 (“Fact in Issue”),类似事实证据 (“Similar Facts Evidence”),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诋毁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或者是被告本身提出和共同被告 (“Co-Accused”) 有关的证据。 (1) 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 第53条法令表明了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但是,辩护方必须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良好品格证据被提出了,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目的是为了反驳辩护方所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所以说,提出良好品格证据的代价是检察官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 (2)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 在证据法里,有一些条例已经明确表明什么证据是和案件有关,可以在法庭拿出来的。譬如说作案动机。在第8条文有明确表明,被告的作案动机,是属于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因此,如果所谓的品行证据是和动机有关的,自动归类为和案件有关的证据。 (3) 诋毁检察官方 如果被告甚至是辩护律师对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进行诋毁,检察官就能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说,辩护律师指控说检察官捏造证据,或者说是检察官证人犯的罪想嫁祸给被告等诋毁,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但必须和案件有关的品格进行反驳。 总结而言,对于品格证据,律师和原告被告必须清楚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来加强自己的胜算。但是,不管如何,品格证据都必须和罪行或案件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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