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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代理人的权力 “Power of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遗产代理人分为两种: 第一种 ⇒ 遗嘱执行人 第二种 ⇒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也称为Executor,是指他是由立遗嘱的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产代理人。其实遗嘱执行人在得到遗嘱认证书之前就可以开始执行他的任务。 第二种是遗产管理人,也称为 Administrator。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就会由代表去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之后,遗产管理人才可以执行他的责任。 身为遗产代理人,在如何处理遗产方面,他们本身有一些权力。   遗产代理人拥有起诉权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追讨债务。譬如说,在往生者去世之前,有人欠他钱,遗产代理人有权利代表往生者起诉欠债者。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能够起诉的时间不一样。由于遗嘱执行人是往生者在遗嘱里指定的,一旦往生者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随时有权力起诉。虽然执行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再得到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 之前,执行人无法获得判决。 而遗产管理人,因为没有被往生者指定,他们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之后,才有权力提起诉讼。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 通常,遗产代理人如果认为有需要,譬如有需要把财产换去金钱,或者说往生者的遗产不足够还清他的债务,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譬如往生者的屋子。 如果遗产代理人想要卖了财产,所有的代理人都必须同意。同样的,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也不同。遗嘱执行人可以选择卖了财产,只要遗嘱里面没有限制执行人卖了财产。但是对于遗产管理人,他们如果有意愿卖了财产,需要向法庭申请。法庭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遗产和受益人,管理人只有在得到法庭的准许之后才可以卖了财产。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遗产代理人不能够买下遗产。   遗产代理人可以签约合同/解除合同 根据1959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第71(1)条文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由遗产代理人执行他的职责的时候进入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遗产代理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往生者去世之后,遗产代理人,无论是遗嘱执行人或者是遗产管理人,都拥有权力处置遗产。但是,一切的决定都必须以往生者的意愿(若有遗嘱)和受益人的利益作为优先。虽然代理人拥有很多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都必须根据遗嘱或者是法庭的批准执行。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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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遗产代理人的权力

遗产代理人的权力 (“Power of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遗产代理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遗嘱执行人,第二种是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也称为Executor,是指他是由立遗嘱的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产代理人。其实遗嘱执行人在得到遗嘱认证书之前就可以开始执行他的任务。 第二种是遗产管理人,也称为 Administrator。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就会由代表去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之后,遗产管理人才可以执行他的责任。 身为遗产代理人,在如何处理遗产方面,他们本身有一些权力。   遗产代理人拥有起诉权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追讨债务。譬如说,在往生者去世之前,有人欠他钱,遗产代理人有权利代表往生者起诉欠债者。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能够起诉的时间不一样。由于遗嘱执行人是往生者在遗嘱里指定的,一旦往生者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随时有权力起诉。虽然执行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再得到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 之前,执行人无法获得判决。 而遗产管理人,因为没有被往生者指定,他们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之后,才有权力提起诉讼。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 通常,遗产代理人如果认为有需要,譬如有需要把财产换去金钱,或者说往生者的遗产不足够还清他的债务,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譬如往生者的屋子。 如果遗产代理人想要卖了财产,所有的代理人都必须同意。同样的,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也不同。遗嘱执行人可以选择卖了财产,只要遗嘱里面没有限制执行人卖了财产。但是对于遗产管理人,他们如果有意愿卖了财产,需要向法庭申请。法庭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遗产和受益人,管理人只有在得到法庭的准许之后才可以卖了财产。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遗产代理人不能够买下遗产。   遗产代理人可以签约合同/解除合同 根据1959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第71(1)条文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由遗产代理人执行他的职责的时候进入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遗产代理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往生者去世之后,遗产代理人,无论是遗嘱执行人或者是遗产管理人,都拥有权力处置遗产。但是,一切的决定都必须以往生者的意愿(若有遗嘱)和受益人的利益作为优先。虽然代理人拥有很多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都必须根据遗嘱或者是法庭的批准执行。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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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公司是什么?

在法律上,一间公司被视为一个人,也是拟制的法人 (“Artificial Legal Person”)。所以说,一旦公司成立了 (“Incorporation”),公司就是一个独立个体,公司本身和公司的成员是分开的 (“Separate Legal Entity”)。根据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0条文,一旦公司成立,公司和它的成员是分开,是独立个体。 因此,一间公司一旦成立之后,它就是一个新的实体。所以成立公司其中一个好处就是如果今天公司欠债,公司的成员没有义务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在面对公司清盘的时候,成员只需要偿还自己的股份。除此之外,公司在成立之后,也有其他的特征。 公司有义务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履行合约义务 这一个原则出自于Salomon v Salomon & Co. [1897] A.C. 22。在这一个案件里,英国上议院表示,公司是独立个体,它和公司的股东和成员是分开的个体,公司的债务责任限制于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成员。 公司可以和任何人签订合约,包括公司的成员 在 Lee v Lee’s Air Farming Ltd [1960] 3 All ER 420, 原告是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飞行员,也就是公司的职员。但是,原告在一起空难牺牲。案件的争议在于原告的家属能不能够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英国枢密院 (“Privy Council”), 表示公司是独立个体,和创始人是分开的个体。因此,公司可以和原告签约雇佣合同,聘请原告为员工。因此,原告的家人能够通过1952年劳工赔偿法索取赔偿金。 公司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根据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1(1)(a)条文,公司有权力起诉,也可以被起诉。如果有人对公司不利,公司需要用自己的名义起诉,不能是公司的成员使用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成员本身是没有提起诉讼的诉因。 在 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的案件里,公司股东起诉公司的董事滥用公司的财产。但是,这一个案件表示,既然收到亏损的是公司,公司的成员没有权利起诉其他董事,只有公司有权利起诉。 公司是永久持续 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0(b)条文,一旦公司成立了,公司会一直持续,直到公司被注册登记处除名。就算公司的董事辞职,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 就譬如Abdul Aziz bin Atan v Ladang Rengo Ma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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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意见证据

意见证据 (“Opinion Evidence”)  在打官司的时候,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都需要足够的证据来定罪一个人;同时,要洗清罪名,也离不开证据。通常律师也会让有利的证人给予证词,来巩固自己的立场。但是,证人在给证词的时候,只能说出事实,但是不能够提出他对事情的意见。这是因为从事实中得出结论是法庭的责任,不是证人的责任,同时,每一个人对事实的意见不一样,因此,证人在给予证词的时候只能够说出他所知道的事实。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意见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这分为专家证人和非专家证人的证词。 非专家证人 (“Non Expert Witness”) 非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词可以通过1950 年证据法令,第47至第50条法令被法庭采纳。其中包括笔迹,文化,专用词语等的意见证词。譬如说,家庭成员,或者是能够辨识当事人的笔迹的证人可以给予意见证词,以让法庭辨识笔迹。 虽然这一些人并非专家,证词的可信度也没有专家证人可信,他们的证词依然能够被接受。 专家证人 (“Expert Witness”)  1950年证据法令第45条文表示了法庭需要专家的意见时,专家的意见和案件有关,因此可以被接纳。除了在宪报上宣布的专家 (“Gazetted Expert”) ,其他专家必须要有相关学历,或经验,或两者。 专家除了可以给予他所发现的事实证据,也可以给予他从观察中得到的意见。通常如果案件和报告是法庭的知识盲区,法庭会传唤专家证人。譬如,面部识别,声音识别,手写识别,指纹等方面。 无论如何,案件的决定还是由法庭决定,而专家只是负责协助法庭。 如果出现了2个冲突的专家证词,应该怎么办? 当在案件中,双方都传唤了专家,而两位专家的证词相互冲突,法庭有权力决定要选择哪一个意见证词。但是,在决定时,法庭也需多方面考量。譬如,专家有没有自己进行试验,分析报告,和针对自己的报告给予意见;还是专家只是针对其他专家的报告分析和给意见;或者是专家的资格证多久更新等的考量。  但是,律师也可以考虑再传唤另外的专家来给意见。在 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oon Huat [1991] 1 MLJ 1, 新加坡高庭有提到,在出现了冲突的专家证词之后,检察官最好传唤第三位专家证人来给予意见证词。因为在这起案件里,两位专家的冲突,对检察官的案件产生了合理怀疑。 虽然在很多的案件,意见证词都被需要,但是法庭和双方律师依旧会小心审核意见证词,以免误导大众和法庭,因为偶尔会有一些专家被当作证人后,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偏向传唤他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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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每一个人民的权力,它是一个可以让人民自由提供自己意见以及看法的权力,同时,也是给予人民一个监督国家进步的权力。 在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第10(1)(a)条文,每一位人民都有言论自由。这一个条文和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的第19条文是相同的。这可以证明,言论自由成为了受保护的权力,人民应该有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大家都应该明白,这一个权力不是绝对的,宪法有限制一些言论自由,以确保不会破坏国家安危,以及确保国家的秩序。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2)(a) 条文就表明了如果国会认为所谓的言论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不利,或会影响和其他国家的关系,或会煽动任何犯罪等的影响,国会可以拟定和限制言论自由有关的法令。因此,在马来西亚,会有一些法令来限制言论自由。 第一,1948年煽动法令(“Sedition Act 1948”)。只要有煽动倾向的言论,譬如,对种族课题煽风点火,引起人民对政府藐视的言论等,这一些散播言论的人民都将被煽动法令惩罚。除了人民的言论之外,媒体与出版社等也一样会被煽动法令惩罚。 第二,如果言论自由造成藐视法庭,言论自由将被限制。这是因为大家必须在言论自由和司法制度上划清界限。在Attorney General & Ors v Arthur Lee Meng Kuang [1987] 1 MLJ 206, 被告写信致最高法庭 (Supreme Court),信里包括了对最高法庭的嘲讽,批评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说到最高法院不公平和偏心。被告因藐视法庭受到了惩罚,而最高法院也提到了,法院的尊严和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必须被保护。 第三,1984 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根据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3条文,印刷媒体必须得到部长发的执照,才可以印刷媒体。这说明了媒体的言论是有限制的,如果违反了,譬如报假新闻等,部长有权利不发执照或吊销执照。虽然说部长有权力,但是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 在Persatuan Aliran Kesedaran Negara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1988] 1 MLJ 440,申请者是出版书本,杂志等的团体。其中有一本马来文杂志,Seruan Aliran的执照不被部长更新。虽然部长有权利,但是不能没有理由的,或者是认为申请者有可能会出版违反法令的杂志而拒绝更新执照。部长只能因为要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秩序的理由而拒绝更新,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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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脱离破产

在马来西亚,如果破产者想脱离破产,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债务还完。但是,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就算破产者没有完全的把债务还清,他依旧可以脱离破产。 向法院申请脱离破产  根据破产法令第33(1) 条文,欠债人一旦被列为破产者之后,都可以向法庭申请脱离破产。但是在申请时,破产者必须附上报穷局总监 (“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发出的证书。在听证(“Hearing”) 的时候,法庭不只会听破产者的申请,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所发出的报告决定要不要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 根据Lim Tee Keong v HLG Securities Sdn Bhd [2016] 3 MLJ 201, 上诉法院明确表示,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的报告,然后报告上必须要包括破产者之前的产业和产业现在的所有者,然后,现在的所有者和破产者有没有密切关系等。同时,法庭也可以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法庭不只能够选择允许或不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法庭也能允许脱离破产,但是有附带条件。 报穷局总监发出的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A (1) 条文,报穷局总监有权利自行决定要不要发出证书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但是根据第 33A (2) 条文,报穷局总监只能在破产者破产5年之后才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B条文,在正式发出脱离破产证书之前,报穷局总监必须通知债权人自己的决定。同时,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有权力在21天之内通知总监自己反对破产者脱离破产的原因。报穷局总监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是拒绝债权人的反对。但是,如果总监拒绝接受,债权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21天内向法庭申请阻止总监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法庭可以在听证后,选择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或命令报穷局总监不得在两年之内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自动脱离破产 第33C 条文是破产法令新加的条文。根据第33C 条文,破产者在呈交财务状况书 (“Statement of Affairs”) 的三年后,将可以自动脱离破产。前提是,破产者必须偿还报穷局总监所设定的财务目标,和已经遵守了总监所定下和财务,财产有关的条件。至于报穷局总监设下的目标,通常会考虑到破产者所欠的债务,破产者的月薪,破产者每个月的消费等。 废除破产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  废除破产令 (“Bankruptcy Order”) 和脱离破产有不一样之处。如果破产令可以被废除,欠债人也会恢复他的身份,也当作从来没有破产过。通常法庭允许废除破产令,都是认为欠债人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当然,破产者有义务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 总结而言,并不是你必须偿还所有的债务才可以脱离破产。只要符合破产法令,或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破产者都可以脱离破产,或者是废除破产令。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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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 (“Good Character”) 和不良品格 (“Bad Character”)。在法庭给证词的时候,证人有时候会有疑问,证人可不可以提出被告的良好或者是不良品格?譬如如果我提起被告的良好品格,会不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或者我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被告的有关前科,可以不可以加强原告的案件? 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 (“Evidence Act 1950”) 第52至55 条法令都和品格证据有关,也在这4条法令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品格证据。 一般来说,证人是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的,主要是担心会造成偏见,因为有一些品格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有罪。因此,不是每一次证据法令会允许品格证据,以免造成没有必要的偏见。 民事诉讼 (“Civil Cases”) 在民事诉讼,根据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第52和55条法令,基本上,品格证据不能被当作证据。但是,如果所谓的品格和案件的事实有关,或和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品格,法庭通常会允许品格证据,而最普遍的例子是诽谤案件。 刑事诉讼 (“Criminal Cases”) 在刑事诉讼,根据证据法第53条法令,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简单来说,在刑事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笼统 (“General”), 不能够是特定的事件 (“Particular”) 。另外,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和罪行有关。但是良好品格证据的价值不高,如果检察官可以证明被告有罪,良好品格并不会推翻被告的罪行。 至于不良品格证据,根据证据法第54条法令,一般上,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无关的,但是,第54条法令列下了一些特例,在一些情况下,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其中包括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本身是案件的争议事实 (“Fact in Issue”),类似事实证据 (“Similar Facts Evidence”),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诋毁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或者是被告本身提出和共同被告 (“Co-Accused”) 有关的证据。 (1) 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 第53条法令表明了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但是,辩护方必须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良好品格证据被提出了,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目的是为了反驳辩护方所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所以说,提出良好品格证据的代价是检察官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 (2)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 在证据法里,有一些条例已经明确表明什么证据是和案件有关,可以在法庭拿出来的。譬如说作案动机。在第8条文有明确表明,被告的作案动机,是属于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因此,如果所谓的品行证据是和动机有关的,自动归类为和案件有关的证据。 (3) 诋毁检察官方 如果被告甚至是辩护律师对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进行诋毁,检察官就能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说,辩护律师指控说检察官捏造证据,或者说是检察官证人犯的罪想嫁祸给被告等诋毁,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但必须和案件有关的品格进行反驳。 总结而言,对于品格证据,律师和原告被告必须清楚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来加强自己的胜算。但是,不管如何,品格证据都必须和罪行或案件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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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破产

很多人都很好奇,在什么情况下,或者是欠了多少钱就会算是破产。 在马来西亚,我们会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 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破产。所谓的破产其实是一个人无法偿还债务,他会被成为欠债人 (“Debtor”), 导致债主 (“Creditor”)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这个和公司清盘 (“Liquidation”)不一样。如果是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就会称为:公司清盘。 谁可以申请破产? 第一,欠债人可以自愿自己向法庭申请破产。对于这一个申请,欠债人没有那么多限制。他可以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第7条文申请。法令也没有设立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欠债人不需要到达一定的额度,才可以向法庭申请。 第二,债主可以向法庭申请让欠债人破产。但是这一个申请有比较多的限制,也有一定的程序。 如果债主要向法庭申请破产,欠债人必须欠多少钱? 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根据破产法令,欠债人必须欠至少RM50,000,债主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但是,在2020年,破产法令经过修改之后,欠债人必须欠至少RM100,000, 债主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 债主要如何申请让欠债人破产? 第一,通常债主会先对欠债人展开法律诉讼,然后在得到最终判决 (“Final Judgment”) 之后,对欠债人展开破产申请。因为如果债主打赢官司之后,法庭会让欠债人还债。而债主有权利要求欠债人根据判决赔偿他。如果欠债人没有履行责任,通常债主会使用这一个判决来申请让欠债人破产。 之后,债主会向欠债人发出破产通知书 (“Bankruptcy Notice”)。这一个通知书的有效期是3 个月。在欠债人得到这一个通知书之后的7天内,如果没有服从通知书或者是无法让法庭满意欠债人可以反诉债主,欠债人算是犯了破产行为。 债主如果在7天内没有得到回复,可以发债主呈请给欠债人,也就是 Creditor Petition. 当然欠债人也可以解释然后申请搁置Creditor Petition。这种情况通常是当呈请有问题的时候,或者是欠债人没有收到的时候可以申请。 如果没有搁置成功,法庭会另外设立一个时间进行听证会,然后法庭会进行判决,决定要不要通过Creditor Petition。 如果法庭通过了Creditor Petition, 就会有破产令 (“Bankruptcy Order”)。一旦有了破产令,欠债人正式成为破产者。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搁置破产通知书? 其中一个例子是,如果破产通知书内没有明确的写下所欠的数额,破产通知书是无效的。譬如,如果债主要包括利息,债主必须明确列下包括利息的数额。如果债主的数额不明确,比如写下“利息将继续计算直到债务完全偿还”,通知书是无效的。 总结而言,在马来西亚,债主如果要申请让欠债人破产,债主不可以随便向法庭申请,而是必须要跟着破产法令的程序。虽然债主有了破产通知书,但是欠债人必须清楚自己的权力,欠债人依然有权力申请搁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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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刑事法

刑事罪(Criminal)通常是对于社会造成了威胁和危害的罪行,譬如谋杀,偷窃等。因此,通常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将会控告嫌疑犯,而嫌疑犯可以聘请律师做自己的代表。 刑事法和民法(Civil)不一样之处是民法是针对非刑事罪,譬如诽谤等。通常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要得到金钱上的赔偿,或者是申请和得到法庭的指令完成或禁止事情的发生;譬如解冻户口。民事诉讼通常是由原告指控被告,而两位当事人都可以有律师代表自己。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 (Penal Code) 和刑事程序法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是非常重要的法典,因为里面的条文都和刑事法的惩罚以及程序有关。 警方可以扣留嫌犯多久? 一旦嫌疑犯被扣留,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找到嫌疑犯犯罪的证据。如果在24小时之后还是没有办法对嫌疑犯定罪或者是调查到足够的证据,警方就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然而,根据刑事程序法第117条文,如果警方不能够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但是有资讯表示嫌疑犯的确犯了罪,在24小时结束之前,警方或检察官可以把嫌疑犯带到推事法庭(Magistrate Court) 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Remand)。 法庭将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决定扣留的时长。如果被定罪后,嫌疑犯将被判少过14年监禁,第一次申请延长扣留的时候,嫌疑犯不该被扣留超过4天;而第二次申请的时候,不该超过3天。而对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也就是监禁14年或以上,或者是被判死刑的罪行,第一次的扣留申请不该超过7天;而第二次的申请不该超过7天。 如果在第二次的申请之后,警方依旧无法完成调查的话,嫌疑犯应该被释放,警方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被带到法庭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倘若警方有了足够的证据,交接给了检察官之后,而检察官也认为证据充足,检察官可以正式提控嫌疑犯。而嫌疑犯被带到法庭之后,法庭会清楚的向嫌疑犯解释和说明对嫌疑犯的指控。 然后,嫌疑犯可以选择告知法庭他要认罪。但是法庭在决定记录嫌疑犯认罪和判刑之前,法庭必须确定嫌疑犯清楚理解对他的指控,以及嫌疑犯是无条件认罪。一旦嫌疑犯有任何的解释,譬如告知法庭他是不小心,或者是正当防卫,法庭不能够记录他认罪。 同样的,嫌疑犯可以选择不认罪,然后要求审讯。 可以不可以保释? 在审讯前,代表律师可以申请保释。但是在决定嫌疑犯可不可以被保释之前,法庭必须确认嫌疑犯所被控的罪行可不可以被保释。如果可以被保释,法庭也可以要求嫌疑犯付保释金和要求需要保释担保人。但是有一部分的罪行是不能够被保释的,譬如谋杀。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譬如16岁以下的孩子,妇女或者是病弱的嫌疑犯,法庭可以考虑让嫌疑犯被保释,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 总结而言,大家必须知道自己的权力,尤其是在被捕,被扣留,和在法庭上的权力。这一些可以确保法律程序是合法的,也可以避免误会。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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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证人

当一名被告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证人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也是一个能够影响法庭决定的环节之一,而且被告自己也能够成为证人。 一般来说,证人可以: 被召唤他的人首要问证(examination in chief); 在首要问证里,通常检控官或者是辩护律师将会让证人提出证据来巩固立场以及证明自己的论点; 被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盘问(cross examination); 在首要问证后,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能够盘问证人。盘问的目的是向证人确保证词的准确性,也会攻击其准确性以及提出问题攻击证人的论点或证据。盘问方也可以在这一个环节动摇证人的诚信度,譬如攻击证人的性格或者品行或者是有前科。如果盘问方没有对证人进行盘问,一般来说会是致命的,法庭会当作盘问方已接受证人的说辞。 打一个比方,在刑事罪里,检控官的证明标准很高,检控官必须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必须无可置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如果被告可以提出任何的质疑,而检控官也无法解释,法庭不能够指控被告为有罪。只有在法庭确保检控官已经把罪行证明得没有任何的疑点,才能够判被告有罪。 因此,如果检控官召唤了证人,而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证明证人有疑点,或者是检控官指出的论点有疑点,盘问证人是一个非常重要以及关键的环节。甚至一个有说服力的问题以及回答,都可以让整个案件反转; 被召唤他的人再次盘问 (re-examination); 这一个环节是另一方盘问后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在首要问证和盘问的时候有不一样的说辞,召唤证人的律师必须在这一个环节让证人解释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说辞。同时,在再次盘问所问的问题必须和盘问有关系,不能够提出新的论点,除非法庭允许。 在刑事罪里,首先,检控官必须要初步证明 (Prima Facie) 被告是有罪的,但凡有任何的疑虑,检控官不算初步证明被告犯罪,因此,被告可以被释放。但是,如果检控官已经初步证明被告有罪,法官必须召唤被告自辩 (Defence Stage)。 而1950年证据法令 (Evidence Act 1950) 明确表示,在刑事罪里,被告能够成为自己的证人。但是被告也可以选择不要成为证人。然而,就算被告成为证人,他也可以选择要在证人席或者被告席给证词,但是证词都会有不同的价值。 一般来说,一位证人必须要宣誓了,才可以开始他的证词。这是为了让法庭知道证人理解说真话,以及不说谎的重要性。但是,证人也可以选择在未经过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被告在成为证人的时候如果选择在被告席,然后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和自辩(unsworn statement from the dock), 检控官不能够对被告进行盘问,同时,法官也不能质问被告。这代表被告证词的价值相对而言会比较低,因为检控官和法官无法质问证词的准确度,以及提出疑问。但是,被告所给的证词也算是证据。通常未成年的儿童,如果无法了解宣誓或者是誓言的意义,一般来说都会选择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但是,如果证人选择在证人席给证词 (Testimony from Witness Stand),他可以被检控官盘问。如果证人有宣誓或者是誓言,他所给的证词被列为有宣誓的证词 (Sworn Evidence),而这一类的证词是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价值。然而,只要证人决定在证人席给证词,就算是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都可以盘问证人。 总结而言,被告有权利选择不要当证人,在被告席当证人,或者是在证人席给证词。根据刑事程序法的第173(ha)条文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法庭有责任在被告被召唤时,向他解释他在成为证人的权利。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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