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炯文律师 | 律师信箱

律师信箱 | 禁制令 (Injunction)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禁制令是法庭授予的命令,是为了禁止一个人或公司的特定行为,例如禁止卖家出售屋子;或者是下令一个人或公司采取一些特定的行为,例如,下令发展商拆除建筑物,因为建筑物影响了公共安全等。 法庭一旦授予了禁制令,这个禁制令就具有法律生效。被禁止的一方必须要遵守禁止令。譬如说,如果禁制令禁止丈夫见妻子,那么丈夫一定要遵守禁制令。如果违反了禁制令,去见和影响了妻子,丈夫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为他违反了法庭的命令。 禁制令分为很多种,其中包括永久禁制令 (“Perpetual Injunction”),强制性禁制令 (“Mandatory Injunction”),资产冻结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临时性禁制令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等的禁制令。 临时性禁制令 在一个案件审判前,原告可以为了维持现状,向法庭申请临时性禁制令。申请者需要向法庭证明他有足够合理的理由申请禁制令。当然,另一方也有权力反对申请者的申请。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论点做出决定。一旦法庭做出了决定,另一方必须要遵守禁制令。 譬如说,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出售土地。如果法庭批准了禁制令,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将无法出售土地。这样的措施可以维持现状,因为如果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出售了土地,然后法庭最终裁定土地是属于原告的,原告的案件将变得毫无意义。   申请禁制令的条件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1 All ER 504列下了法庭授予禁制令的条件。马来西亚的Keet Gerald Francis Noel John v Mohd Noor @ Harun bin Abdullah @ 2 Ors [1995] 1 CLJ 293 也采纳了American Cyanamid Co. 里的原则。因此,原告在申请中需要满足以下的标准: 需要有真正可审理的争论点 (“Issues to be Tried”); 适宜性的平衡倾向于申请者 (原告)(“Balance of Convenience lies in favour of the Plaintiff”); 和 原告无法通过赔偿得到充分的补偿 (“Plaintiff cannot be adequately compensated by damages”) 其他的考量包括原告有没有承诺支付另一方的损害赔偿和原告有没有延迟申请禁制令。 需要有真正可审理的争论点 原告需要证明案件存在可争论的问题,或者是说,原告的案件需要有足够的成功可能性来证明申请这个禁制令以维持现状是合理的。如果原告的案件一开始就很难成立,譬如说,原告本身是没有权力起诉被告,或者是案件很明显显示原告是没有胜算的话,法庭通常不会允许禁制令。 原告延迟申请禁制令 禁制令申请通常属于紧急性申请,一旦意识到被告有意行动,原告就应该尽快提出申请,不然一旦被告行动之后,原告的案件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例如,有对夫妻申请离婚,但是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前,假设妻子知道了丈夫有意要从夫妻联名户口取钱买屋子,妻子应该申请禁制令,阻止丈夫把钱转出户口,也可以申请强制令,强制第三者把钱还回来(如果丈夫已经转走了钱)。这样是为了及时保护夫妻财产在案件结束之前不被转移。 原告无法通过赔偿得到充分的补偿 原告需要向法庭证明,如果没有禁制令,而被告施行了被告的计划之后,原告是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的。 例如,夫妻离婚案件中,其中一个争议就是财产。如果原告得不到禁制令禁止另一方取出联合户口里的钱,或者是无法阻止对方出售财产,一旦另一方取出了钱,或者是卖了财产,原告争议财产的案件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如果原告想要获得禁制令,原告需要充分证明原告非常需要禁制令。因为无论如何,法庭必须考虑另一方的权益。法庭不会仅仅因为原告的需要而下令授予禁制令。法庭也是需要权衡禁制令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是如果不授予禁制令可能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法庭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才能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禁制令的申请。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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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法庭管辖权 (“Court’s Jurisdiction”)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法庭管辖权 (“Court’s Jurisdiction”) 在马来西亚有各种不一样的法庭。每一个法庭负责的案件也不一样。就连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庭都不一样。除了专门针对特殊案件设立的法庭,譬如工业法庭 (“Industrial Court”),儿童法庭 (“Court for Children”),伊斯兰法庭 (“Syariah Court”)等等的法庭,法庭分为低等法院和上等法院。 低等法院 (“Lower Court“)分为推事庭 (“Magistrate Court”)和地方法院 (“Sessions Court”)。而上等法院 (“Superior Court”) 则包括高等法院 (“High Court”) ,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 和联邦法院 (“Federal Court”)。 至于一个案件应该从哪一个法庭开始审判,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是否法庭有没有权力给予刑罚。譬如说,如果今天被告犯了死刑罪,低等法院是不能够审判此案件。 民事诉讼 – 推事庭 推事庭主要分成两个级别。 一级推事庭的管辖权包括总额不超过十万令吉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二级推事庭的管辖权包括总额不超过一万令吉的债务案件。假设说今天原告想要让被告偿还五万令吉的债务,这一起民事诉讼就要让一级推事庭的法官审理。 刑事诉讼 – 推事庭 在刑事诉讼,推事庭也分成两个级别。 一级推事庭法官有权利审理最高刑罚不超过十年监禁的刑事罪,或者是涉及的刑罚仅为罚款而已。除此之外,一级推事庭也有权力审理抢劫 (刑事法典第392条文) 和夜间入屋盗窃(刑事法典第457条文) 的罪行。这两个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但是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第85条文,一级推事庭有权利审理这两个罪行。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第87(1)条文,虽然一级推事庭有管辖权审理刑事罪,但是,在刑罚时,一级推事庭只能够判被告不超过五年监禁,不超过一万令吉的罚款,不超过12次鞭打。也就是说,如果今天被告被控的罪行是抢劫,根据刑事法典,被告可以被判最高14年的监禁,但是如果推事庭审理这一个案件,推事庭的法官不能够判被告超过五年的监禁。 但是,如果一级推事庭定罪被告,而被告有前科,法庭可以判被告超过第87(1)条文所限制的刑罚。譬如说刑事法典第379条文,是关于偷窃的罪行。根据第379条文,被告可以被判不超过7年的监禁。但是如果被告有先前的犯罪记录,一级推事庭有权利判处被告完整的7年刑罚(可以超过所规定的5年监禁的限制)。 而二级推事庭有权利审理最高刑罚不超过十二个月监禁的刑事罪,或者是涉及的刑罚仅为罚款而已。同样的,有权利审理不代表可以判被告十二个月监禁。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第89条文,在刑罚时,二级推事庭只能够判被告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不超过一千令吉的罚款。 虽然说有法律限制一级推事庭能够判的刑罚,如果有特定的法律或者是法令允许一级推事庭判超过第87(1)条文所限制的刑罚,推事庭有权力判刑超过推事庭有权判处的刑罚。 民事诉讼 – 地方法院 在审理关于机动车事故,房东和房客以及和扣押(“Distress”)性质有关的民事诉讼,地方法院有无限的管辖权。另外,对于其他性质的民事诉讼,地方法院有权力审理不超过一百万令吉争议的案件。 刑事诉讼 – 地方法院 对于刑事诉讼,地方法院有权力审理除了可判死刑之外的罪行。譬如说,如果被告被控蓄意杀人,地方法院没有权力审理这一起案件。 和推事庭不同的是,地方法院有权力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除了死刑之外的任何刑罚。譬如,如果法律规定罪行可以被判20年的监禁,地方法院可以判被告20年的监禁。 总结而言,马来西亚每一个法庭都有不一样的管辖权和权力。大众对马来西亚各类的法院有了解,其实对民主社会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样能够促进国家司法的透明度,同时能够让人民对法律体系起到一定的信任。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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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遗产代理人的权力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Jason Kong 邝炯文律师 遗产代理人的权力 “Power of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遗产代理人分为两种: 第一种 ⇒ 遗嘱执行人 第二种 ⇒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也称为Executor,是指他是由立遗嘱的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产代理人。其实遗嘱执行人在得到遗嘱认证书之前就可以开始执行他的任务。 第二种是遗产管理人,也称为 Administrator。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就会由代表去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之后,遗产管理人才可以执行他的责任。身为遗产代理人,在如何处理遗产方面,他们本身有一些权力。 遗产代理人拥有起诉权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追讨债务。譬如说,在往生者去世之前,有人欠他钱,遗产代理人有权利代表往生者起诉欠债者。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能够起诉的时间不一样。由于遗嘱执行人是往生者在遗嘱里指定的,一旦往生者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随时有权力起诉。虽然执行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再得到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 之前,执行人无法获得判决。 而遗产管理人,因为没有被往生者指定,他们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之后,才有权力提起诉讼。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 通常,遗产代理人如果认为有需要,譬如有需要把财产换去金钱,或者说往生者的遗产不足够还清他的债务,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譬如往生者的屋子。 如果遗产代理人想要卖了财产,所有的代理人都必须同意。同样的,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也不同。遗嘱执行人可以选择卖了财产,只要遗嘱里面没有限制执行人卖了财产。但是对于遗产管理人,他们如果有意愿卖了财产,需要向法庭申请。法庭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遗产和受益人,管理人只有在得到法庭的准许之后才可以卖了财产。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遗产代理人不能够买下遗产。 遗产代理人可以签约合同/解除合同 根据1959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第71(1)条文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由遗产代理人执行他的职责的时候进入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遗产代理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往生者去世之后,遗产代理人,无论是遗嘱执行人或者是遗产管理人,都拥有权力处置遗产。但是,一切的决定都必须以往生者的意愿(若有遗嘱)和受益人的利益作为优先。虽然代理人拥有很多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都必须根据遗嘱或者是法庭的批准执行。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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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公司是什么?

在法律上,一间公司被视为一个人,也是拟制的法人 (“Artificial Legal Person”)。所以说,一旦公司成立了 (“Incorporation”),公司就是一个独立个体,公司本身和公司的成员是分开的 (“Separate Legal Entity”)。根据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0条文,一旦公司成立,公司和它的成员是分开,是独立个体。 因此,一间公司一旦成立之后,它就是一个新的实体。所以成立公司其中一个好处就是如果今天公司欠债,公司的成员没有义务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在面对公司清盘的时候,成员只需要偿还自己的股份。除此之外,公司在成立之后,也有其他的特征。 公司有义务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履行合约义务 这一个原则出自于Salomon v Salomon & Co. [1897] A.C. 22。在这一个案件里,英国上议院表示,公司是独立个体,它和公司的股东和成员是分开的个体,公司的债务责任限制于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成员。 公司可以和任何人签订合约,包括公司的成员 在 Lee v Lee’s Air Farming Ltd [1960] 3 All ER 420, 原告是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飞行员,也就是公司的职员。但是,原告在一起空难牺牲。案件的争议在于原告的家属能不能够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英国枢密院 (“Privy Council”), 表示公司是独立个体,和创始人是分开的个体。因此,公司可以和原告签约雇佣合同,聘请原告为员工。因此,原告的家人能够通过1952年劳工赔偿法索取赔偿金。 公司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根据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1(1)(a)条文,公司有权力起诉,也可以被起诉。如果有人对公司不利,公司需要用自己的名义起诉,不能是公司的成员使用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成员本身是没有提起诉讼的诉因。 在 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的案件里,公司股东起诉公司的董事滥用公司的财产。但是,这一个案件表示,既然收到亏损的是公司,公司的成员没有权利起诉其他董事,只有公司有权利起诉。 公司是永久持续 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0(b)条文,一旦公司成立了,公司会一直持续,直到公司被注册登记处除名。就算公司的董事辞职,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 就譬如Abdul Aziz bin Atan v Ladang Rengo Malay State [1986] 2 MLJ 98的案件里,被告是一间公司,公司的股东把所有的股份转移给其他买家,导致员工以为换了公司,因此向公司索取赔偿金。但是,法庭明确表示,就算公司的架构,或股东更换了,也不会改变公司的身份,因为公司本身就是永久持续。 公司可以拥有资产, 而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资产没有权益 简单来说,公司的资产是属于公司的,公司的成员,就算是最大的股东,也不能够滥用公司的资产。 在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Co Ltd [1925] AC 619里,木材庄园的所有者把所有的木材卖给一间属于他自己的公司。 他为所有的木材投保了火灾保险,但是保险是在他的名义下。因此,在木材被大火摧毁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上议院表示,一旦木材卖给了公司,木材就是属于公司的资产。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木材的火灾保险,不在公司的名义。 总结而言,只要公司成立,无论您是董事还是最大股东,公司依然是独立个体。公司的成员也必须清楚公司成立之后的特征,才能够更完善的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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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意见证据

意见证据 (“Opinion Evidence”)  在打官司的时候,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都需要足够的证据来定罪一个人;同时,要洗清罪名,也离不开证据。通常律师也会让有利的证人给予证词,来巩固自己的立场。但是,证人在给证词的时候,只能说出事实,但是不能够提出他对事情的意见。这是因为从事实中得出结论是法庭的责任,不是证人的责任,同时,每一个人对事实的意见不一样,因此,证人在给予证词的时候只能够说出他所知道的事实。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意见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这分为专家证人和非专家证人的证词。 非专家证人 (“Non Expert Witness”) 非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词可以通过1950 年证据法令,第47至第50条法令被法庭采纳。其中包括笔迹,文化,专用词语等的意见证词。譬如说,家庭成员,或者是能够辨识当事人的笔迹的证人可以给予意见证词,以让法庭辨识笔迹。 虽然这一些人并非专家,证词的可信度也没有专家证人可信,他们的证词依然能够被接受。 专家证人 (“Expert Witness”)  1950年证据法令第45条文表示了法庭需要专家的意见时,专家的意见和案件有关,因此可以被接纳。除了在宪报上宣布的专家 (“Gazetted Expert”) ,其他专家必须要有相关学历,或经验,或两者。 专家除了可以给予他所发现的事实证据,也可以给予他从观察中得到的意见。通常如果案件和报告是法庭的知识盲区,法庭会传唤专家证人。譬如,面部识别,声音识别,手写识别,指纹等方面。 无论如何,案件的决定还是由法庭决定,而专家只是负责协助法庭。 如果出现了2个冲突的专家证词,应该怎么办? 当在案件中,双方都传唤了专家,而两位专家的证词相互冲突,法庭有权力决定要选择哪一个意见证词。但是,在决定时,法庭也需多方面考量。譬如,专家有没有自己进行试验,分析报告,和针对自己的报告给予意见;还是专家只是针对其他专家的报告分析和给意见;或者是专家的资格证多久更新等的考量。  但是,律师也可以考虑再传唤另外的专家来给意见。在 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oon Huat [1991] 1 MLJ 1, 新加坡高庭有提到,在出现了冲突的专家证词之后,检察官最好传唤第三位专家证人来给予意见证词。因为在这起案件里,两位专家的冲突,对检察官的案件产生了合理怀疑。 虽然在很多的案件,意见证词都被需要,但是法庭和双方律师依旧会小心审核意见证词,以免误导大众和法庭,因为偶尔会有一些专家被当作证人后,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偏向传唤他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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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每一个人民的权力,它是一个可以让人民自由提供自己意见以及看法的权力,同时,也是给予人民一个监督国家进步的权力。 在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第10(1)(a)条文,每一位人民都有言论自由。这一个条文和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的第19条文是相同的。这可以证明,言论自由成为了受保护的权力,人民应该有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大家都应该明白,这一个权力不是绝对的,宪法有限制一些言论自由,以确保不会破坏国家安危,以及确保国家的秩序。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2)(a) 条文就表明了如果国会认为所谓的言论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不利,或会影响和其他国家的关系,或会煽动任何犯罪等的影响,国会可以拟定和限制言论自由有关的法令。因此,在马来西亚,会有一些法令来限制言论自由。 第一,1948年煽动法令(“Sedition Act 1948”)。只要有煽动倾向的言论,譬如,对种族课题煽风点火,引起人民对政府藐视的言论等,这一些散播言论的人民都将被煽动法令惩罚。除了人民的言论之外,媒体与出版社等也一样会被煽动法令惩罚。 第二,如果言论自由造成藐视法庭,言论自由将被限制。这是因为大家必须在言论自由和司法制度上划清界限。在Attorney General & Ors v Arthur Lee Meng Kuang [1987] 1 MLJ 206, 被告写信致最高法庭 (Supreme Court),信里包括了对最高法庭的嘲讽,批评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说到最高法院不公平和偏心。被告因藐视法庭受到了惩罚,而最高法院也提到了,法院的尊严和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必须被保护。 第三,1984 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根据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3条文,印刷媒体必须得到部长发的执照,才可以印刷媒体。这说明了媒体的言论是有限制的,如果违反了,譬如报假新闻等,部长有权利不发执照或吊销执照。虽然说部长有权力,但是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 在Persatuan Aliran Kesedaran Negara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1988] 1 MLJ 440,申请者是出版书本,杂志等的团体。其中有一本马来文杂志,Seruan Aliran的执照不被部长更新。虽然部长有权利,但是不能没有理由的,或者是认为申请者有可能会出版违反法令的杂志而拒绝更新执照。部长只能因为要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秩序的理由而拒绝更新,或者吊销执照。 其它法令包括1972 年官方机密法令 (“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1957年诽谤法令 (“Defamation Act 1957”)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等法令。 总结而言,就算国家允许言论自由,同时言论自由扮演着推动国家进步的角色,人民和媒体都应该理性发言,和有根据的发言。言论自由的存在是为了让国家更加的进步,因此应该公正的执行自己的权力,而不是利用这一个权力来伤害以及侵犯其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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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脱离破产

在马来西亚,如果破产者想脱离破产,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债务还完。但是,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就算破产者没有完全的把债务还清,他依旧可以脱离破产。 向法院申请脱离破产  根据破产法令第33(1) 条文,欠债人一旦被列为破产者之后,都可以向法庭申请脱离破产。但是在申请时,破产者必须附上报穷局总监 (“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发出的证书。在听证(“Hearing”) 的时候,法庭不只会听破产者的申请,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所发出的报告决定要不要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 根据Lim Tee Keong v HLG Securities Sdn Bhd [2016] 3 MLJ 201, 上诉法院明确表示,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的报告,然后报告上必须要包括破产者之前的产业和产业现在的所有者,然后,现在的所有者和破产者有没有密切关系等。同时,法庭也可以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法庭不只能够选择允许或不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法庭也能允许脱离破产,但是有附带条件。 报穷局总监发出的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A (1) 条文,报穷局总监有权利自行决定要不要发出证书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但是根据第 33A (2) 条文,报穷局总监只能在破产者破产5年之后才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B条文,在正式发出脱离破产证书之前,报穷局总监必须通知债权人自己的决定。同时,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有权力在21天之内通知总监自己反对破产者脱离破产的原因。报穷局总监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是拒绝债权人的反对。但是,如果总监拒绝接受,债权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21天内向法庭申请阻止总监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法庭可以在听证后,选择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或命令报穷局总监不得在两年之内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自动脱离破产 第33C 条文是破产法令新加的条文。根据第33C 条文,破产者在呈交财务状况书 (“Statement of Affairs”) 的三年后,将可以自动脱离破产。前提是,破产者必须偿还报穷局总监所设定的财务目标,和已经遵守了总监所定下和财务,财产有关的条件。至于报穷局总监设下的目标,通常会考虑到破产者所欠的债务,破产者的月薪,破产者每个月的消费等。 废除破产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  废除破产令 (“Bankruptcy Order”) 和脱离破产有不一样之处。如果破产令可以被废除,欠债人也会恢复他的身份,也当作从来没有破产过。通常法庭允许废除破产令,都是认为欠债人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当然,破产者有义务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 总结而言,并不是你必须偿还所有的债务才可以脱离破产。只要符合破产法令,或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破产者都可以脱离破产,或者是废除破产令。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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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 (“Good Character”) 和不良品格 (“Bad Character”)。在法庭给证词的时候,证人有时候会有疑问,证人可不可以提出被告的良好或者是不良品格?譬如如果我提起被告的良好品格,会不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或者我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被告的有关前科,可以不可以加强原告的案件? 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 (“Evidence Act 1950”) 第52至55 条法令都和品格证据有关,也在这4条法令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品格证据。 一般来说,证人是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的,主要是担心会造成偏见,因为有一些品格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有罪。因此,不是每一次证据法令会允许品格证据,以免造成没有必要的偏见。 民事诉讼 (“Civil Cases”) 在民事诉讼,根据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第52和55条法令,基本上,品格证据不能被当作证据。但是,如果所谓的品格和案件的事实有关,或和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品格,法庭通常会允许品格证据,而最普遍的例子是诽谤案件。 刑事诉讼 (“Criminal Cases”) 在刑事诉讼,根据证据法第53条法令,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简单来说,在刑事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笼统 (“General”), 不能够是特定的事件 (“Particular”) 。另外,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和罪行有关。但是良好品格证据的价值不高,如果检察官可以证明被告有罪,良好品格并不会推翻被告的罪行。 至于不良品格证据,根据证据法第54条法令,一般上,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无关的,但是,第54条法令列下了一些特例,在一些情况下,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其中包括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本身是案件的争议事实 (“Fact in Issue”),类似事实证据 (“Similar Facts Evidence”),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诋毁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或者是被告本身提出和共同被告 (“Co-Accused”) 有关的证据。 (1) 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 第53条法令表明了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但是,辩护方必须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良好品格证据被提出了,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目的是为了反驳辩护方所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所以说,提出良好品格证据的代价是检察官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 (2)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 在证据法里,有一些条例已经明确表明什么证据是和案件有关,可以在法庭拿出来的。譬如说作案动机。在第8条文有明确表明,被告的作案动机,是属于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因此,如果所谓的品行证据是和动机有关的,自动归类为和案件有关的证据。 (3) 诋毁检察官方 如果被告甚至是辩护律师对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进行诋毁,检察官就能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说,辩护律师指控说检察官捏造证据,或者说是检察官证人犯的罪想嫁祸给被告等诋毁,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但必须和案件有关的品格进行反驳。 总结而言,对于品格证据,律师和原告被告必须清楚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来加强自己的胜算。但是,不管如何,品格证据都必须和罪行或案件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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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破产

很多人都很好奇,在什么情况下,或者是欠了多少钱就会算是破产。 在马来西亚,我们会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 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破产。所谓的破产其实是一个人无法偿还债务,他会被成为欠债人 (“Debtor”), 导致债主 (“Creditor”)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这个和公司清盘 (“Liquidation”)不一样。如果是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就会称为:公司清盘。 谁可以申请破产? 第一,欠债人可以自愿自己向法庭申请破产。对于这一个申请,欠债人没有那么多限制。他可以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第7条文申请。法令也没有设立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欠债人不需要到达一定的额度,才可以向法庭申请。 第二,债主可以向法庭申请让欠债人破产。但是这一个申请有比较多的限制,也有一定的程序。 如果债主要向法庭申请破产,欠债人必须欠多少钱? 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根据破产法令,欠债人必须欠至少RM50,000,债主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但是,在2020年,破产法令经过修改之后,欠债人必须欠至少RM100,000, 债主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 债主要如何申请让欠债人破产? 第一,通常债主会先对欠债人展开法律诉讼,然后在得到最终判决 (“Final Judgment”) 之后,对欠债人展开破产申请。因为如果债主打赢官司之后,法庭会让欠债人还债。而债主有权利要求欠债人根据判决赔偿他。如果欠债人没有履行责任,通常债主会使用这一个判决来申请让欠债人破产。 之后,债主会向欠债人发出破产通知书 (“Bankruptcy Notice”)。这一个通知书的有效期是3 个月。在欠债人得到这一个通知书之后的7天内,如果没有服从通知书或者是无法让法庭满意欠债人可以反诉债主,欠债人算是犯了破产行为。 债主如果在7天内没有得到回复,可以发债主呈请给欠债人,也就是 Creditor Petition. 当然欠债人也可以解释然后申请搁置Creditor Petition。这种情况通常是当呈请有问题的时候,或者是欠债人没有收到的时候可以申请。 如果没有搁置成功,法庭会另外设立一个时间进行听证会,然后法庭会进行判决,决定要不要通过Creditor Petition。 如果法庭通过了Creditor Petition, 就会有破产令 (“Bankruptcy Order”)。一旦有了破产令,欠债人正式成为破产者。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搁置破产通知书? 其中一个例子是,如果破产通知书内没有明确的写下所欠的数额,破产通知书是无效的。譬如,如果债主要包括利息,债主必须明确列下包括利息的数额。如果债主的数额不明确,比如写下“利息将继续计算直到债务完全偿还”,通知书是无效的。 总结而言,在马来西亚,债主如果要申请让欠债人破产,债主不可以随便向法庭申请,而是必须要跟着破产法令的程序。虽然债主有了破产通知书,但是欠债人必须清楚自己的权力,欠债人依然有权力申请搁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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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刑事法

刑事罪(Criminal)通常是对于社会造成了威胁和危害的罪行,譬如谋杀,偷窃等。因此,通常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将会控告嫌疑犯,而嫌疑犯可以聘请律师做自己的代表。 刑事法和民法(Civil)不一样之处是民法是针对非刑事罪,譬如诽谤等。通常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要得到金钱上的赔偿,或者是申请和得到法庭的指令完成或禁止事情的发生;譬如解冻户口。民事诉讼通常是由原告指控被告,而两位当事人都可以有律师代表自己。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 (Penal Code) 和刑事程序法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是非常重要的法典,因为里面的条文都和刑事法的惩罚以及程序有关。 警方可以扣留嫌犯多久? 一旦嫌疑犯被扣留,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找到嫌疑犯犯罪的证据。如果在24小时之后还是没有办法对嫌疑犯定罪或者是调查到足够的证据,警方就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然而,根据刑事程序法第117条文,如果警方不能够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但是有资讯表示嫌疑犯的确犯了罪,在24小时结束之前,警方或检察官可以把嫌疑犯带到推事法庭(Magistrate Court) 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Remand)。 法庭将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决定扣留的时长。如果被定罪后,嫌疑犯将被判少过14年监禁,第一次申请延长扣留的时候,嫌疑犯不该被扣留超过4天;而第二次申请的时候,不该超过3天。而对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也就是监禁14年或以上,或者是被判死刑的罪行,第一次的扣留申请不该超过7天;而第二次的申请不该超过7天。 如果在第二次的申请之后,警方依旧无法完成调查的话,嫌疑犯应该被释放,警方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被带到法庭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倘若警方有了足够的证据,交接给了检察官之后,而检察官也认为证据充足,检察官可以正式提控嫌疑犯。而嫌疑犯被带到法庭之后,法庭会清楚的向嫌疑犯解释和说明对嫌疑犯的指控。 然后,嫌疑犯可以选择告知法庭他要认罪。但是法庭在决定记录嫌疑犯认罪和判刑之前,法庭必须确定嫌疑犯清楚理解对他的指控,以及嫌疑犯是无条件认罪。一旦嫌疑犯有任何的解释,譬如告知法庭他是不小心,或者是正当防卫,法庭不能够记录他认罪。 同样的,嫌疑犯可以选择不认罪,然后要求审讯。 可以不可以保释? 在审讯前,代表律师可以申请保释。但是在决定嫌疑犯可不可以被保释之前,法庭必须确认嫌疑犯所被控的罪行可不可以被保释。如果可以被保释,法庭也可以要求嫌疑犯付保释金和要求需要保释担保人。但是有一部分的罪行是不能够被保释的,譬如谋杀。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譬如16岁以下的孩子,妇女或者是病弱的嫌疑犯,法庭可以考虑让嫌疑犯被保释,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 总结而言,大家必须知道自己的权力,尤其是在被捕,被扣留,和在法庭上的权力。这一些可以确保法律程序是合法的,也可以避免误会。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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