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网络霸凌 Cyberbullying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平台(如 Facebook、Instagram、TikTok,以及 WhatsApp 和 Telegram 等)的普及,利用网络骚扰、恐吓、勒索或诽谤他人的机会显著增加。虽然在线交流有助于社交、教育和信息共享,但也为有害行为提供了渠道,这些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情感、名誉和法律后果。在马来西亚,受害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与保护,包括即时应对措施和长期法律手段。 网络霸凌是指利用数字通信工具骚扰、威胁、羞辱或传播针对某人的虚假信息。其形式多样,包括侮辱、发送冒犯性信息、未经同意分享私人照片,或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如深度伪造)冒充他人、散布虚假内容等。这些行为可能引发焦虑、抑郁、失业和社会隔离。严重时,受害人可能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或产生自残、自杀倾向,凸显了预防、法律干预和社会支持的紧迫性。 马来西亚通过多部法律应对网络霸凌。其中最主要的是《199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第 233 条规定,不当使用网络设施传送冒犯性或威胁性内容属刑事犯罪。2025 年修正案扩大了违法范围,包括传送粗俗冒犯、淫秽、不雅、虚假或具有威胁性的内容,以及网络骚扰、欺诈和不诚实行为。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一般违法行为最高罚款 50 万令吉或监禁两年,或两者并罚;违法持续的,每日另加罚款 5,000 令吉;涉及儿童的,可判监禁五年。修订条款还明确了关键术语的法律定义,并对新闻报道、人道主义用途和善意事实报道作出例外规定。 该条款可与《刑事法典》并行适用,例如:第 499 条(刑事诽谤)、第 503 条(刑事恐吓)、第 509 条(侮辱女性贞操)。《2001 年儿童法》则为未成年人提供额外保护,尤其针对网络引诱或性骚扰。诽谤是网络霸凌的常见形式。若遭遇网络诽谤,受害人可报案并提供证据(如截图、网址)。警方可根据刑事法典第 500 条或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调查。民事方面,原告须证明诽谤言论被第三方知悉、与其直接相关且内容虚假,并可申请一般性、加重性和特别性赔偿。法院亦可颁布禁令防止有害信息进一步传播。 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可在案件审理期间阻止施暴者继续侵害。该禁令可阻止发送威胁信息、发布诽谤内容或公开私人资料。在严重情况下,法院可颁布强制性禁令,要求移除有害内容或关闭账号。若存在立即且不可逆的风险(如即将泄露敏感影像),受害人可申请单方面禁令(ex parte injunction),无需事先通知加害人。 这些禁令的法律依据来自《2012 年法院规则》第 29 令,并可结合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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