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章武律师 | 丝路张罗

丝路张罗 | 避免国际贸易的骗局

近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马来西亚企业将商业版图从国内转向国外。由于是从事跨境贸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货物运输周期长,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等, 国际贸易无疑存在更高的风险性。 为尽量避免遭遇国际贸易欺诈,马来西亚外贸企业在跨境交易时应提高警惕,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谨慎选择贸易对象,通过多渠道对交易对象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等。例如,通过国外买方的企业官方网站公布的电话、电子邮件等,支付贷款的核查对方联系人员的身份、授权及订单信息等。如遇交易金额较大或核查后存在疑问等情况,马方企业也可以通过国际信用评估机构第三方平台,对国外买方进行更加全面调查。 2.  避免采取赊销(O/A)、电汇(T/T)等风险性较大的方式进行交易,尤其是对初次合作或者是合作时间不长的新客户,应尽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并可辅助以马来西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MECIB) 的信用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进一步降低风险。 3.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作为结算方式时,应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状况,避免接受中小微银行开具的信用证。 4.  与新合作的客户进行交易时,马方企业应尽可能的注意控制货物权。如尽量使得提货人与合同签署方一致,确实需要货发第三方时,应注意让国外买方提供其与第三方的交易记录或指示等。此外,马方企业应尽量使用己方选定的货代,一旦感觉有到风险,可请求货代协助进行控制货权,避免货物被提走。 5.  在贸易过程中,马方企业与国外买方的沟通一定尽量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如电子邮箱等,核实邮箱真实性并随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外买方拟修改到岸后的保税仓、合同价格、变更交货期等合同重点条款,马方企业应谨慎与国外买方进行书面确认,并及时书面更新合同。 6.  一旦被骗,马方企业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力争减少损失。如马方企业可考虑向大马对外贸易促进局 (MATRADE)、马来西亚商会寻求救济,请求使领馆或商会牵头联系当地政府机构,与当地警方进行协调或报案等。 7.  企业自身应建立成熟、完善的风控体系,谨慎的把控每一单交易,了解和核实每个交易环节的信息,审慎核实企业主体及其银行账户信息、付款方式、运输方式和单据、目的港港口情况和法治情况,并与时俱进,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欺诈方式不断迭代更新的情形下,最大程度的避免掉入 “骗局” 。 8. 企业应聘有跨国贸易经验的专业律师审核合同。合同应采用仲裁条款,马来西亚1958年《相互执行法庭判决法》,仅承认7个互惠国家地区的判决,即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新西兰、斯里兰卡、印度和文莱。换言之,除互惠国家地区以外的判决都不予承认。依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约170个缔约国家地区得到执行。 只有采取以上的建议, 马来西亚外贸企业方能避免落入不法之徒的圈套,从而减低国际贸易欺诈的风险。

丝路张罗 | 避免国际贸易的骗局 Read More »

丝路张罗 | 合同一词在中国法中的涵义

什么是合同?很多人都觉得合同就是契约,一旦签订,不管合理与否,都是双方有强制约束力。 马来西亚属于普通法,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一样,认为契约至上,绝对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马来西亚联邦法院一宗判例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当合同用词非常清晰时,法庭必须赋予合同效力,即使结果看起来不合理,并且, 法庭无权干预或修改合同,避免不公平或不便”。 与此相反,中国合同里常见的开场白是“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本合同…”。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例如,全球供应链短缺,汽车行业的半导体晶片异常缺货,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新情势来修订合同。再以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签订的1962年供水协议为例,虽然两国白纸黑字签了字,但是合同内容与现今情势非常脱节,按照中国法的作法那么也可以修订。 假如一个合同利益安排不合理,对方可能会毁约,也可能会在执行中打折扣,还可能会以后永远不再跟你合作。那么你在这张合同上占到的所有便宜,都会在未来还回去。《中庸》里面有一句话最常被引用,就是“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关键在于如何“执其两端”。 问题从来都不止一种解决办法。解决问题,要全面、要灵活,切忌片面化、简单化。以水为例,水有两个极端,一端是零摄氏度的水(然后固化为冰),一端是一百摄氏度的水(然后气化为汽)。 其次,了解如何使用不同温度的水。用水一定是根据客观需要,灵活地变 化。如炎热夏天将啤酒冷浸,水温四五摄氏度至七八摄氏度不等。如泡澡要用热水,四十摄氏度左右。如冲茶必用高温水,而同是冲茶,水温要求亦不同,龙井、碧螺春是八十摄氏度,普洱、乌龙茶、铁观音是沸水。如此等等。种种不同的用水方法,其中的道理就是“执两用中”。 中,不是数学和物理的中间、一半、百分之五十,而是抽象的哲学概念,意在中正、不偏、适度、恰当。 所以说,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自己占了不合理的便宜,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主动提出修改合同。合同不是固化不合理利益的工具,而是对双方合理利益安排的反应。

丝路张罗 | 合同一词在中国法中的涵义 Read More »

丝路张罗 | 大使带货

近日,多位驻华大使直播带货的火爆场面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 “五,四,三,二,一,倒数结束!”,卢旺达大使推销的咖啡豆,斯里兰卡大使推销的锡兰红茶一上架就被“秒空”,中国市场的巨大消费能力让外国友人赞叹不已。 如今,直播带货已经取代传统电商(网店)成为新的销售平台。直播带货相对于传统电商的优势在于: 第一,模式新颖。 传统电商推广方式基本是海报、软文等模式,对于消费者已经出现审美疲劳,直播带货属于新颖潮流,直播的模式更能吸引消费者的好奇心,从而带动销量。 第二,互动性强。 对于融入社交属性的直播间而言,消费者和主播可以有一个很好的互动平台,主播可以对消费者的疑问进行现场解答,也能在消费者面前试用产品,大大的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第三,主播自带流量。 现在网红和明星开始进驻带货直播平台,这些自带流量的主播能很好带动直播间的购物氛围,迅速为商家带来大量人气,推动商品的销售,实现精准营销。 第四,娱乐带动消费。 直播的主播通常通过颜值、幽默的内容等优势吸引消费者购买的欲望,购物体验生动、活泼。即使没有消费需求的观众,也可能通过直播内容实现购物。 驻华大使作为一个国家在华的全权代表,能走进直播间和中国消费者直接互动,既体现了各国对中国市场的高度重视,也表达了拓展双边贸易往来与人文交流的良好心愿。不少外国大使从最初的好奇、忐忑,到热情高涨,并迅速爱上带货,成为该国商品的最佳代言人。 他们不仅体验到中国消费者的热情,也为该国商品赢得了巨大商机。斯里兰卡大使最早在中国进出口博览会直播,刚开始就吸引了三十万人观看,他跟网友打完招呼,还没开始介绍锡兰红茶等家乡特产,产品就已经售罄,被称之为“秒空式”带货。乌拉圭大使也在重庆举行的“中国-拉美”企业家高峰论坛上直播,介绍乳制品、葡萄酒、紫水晶等特色产品;而卢旺达、南非、萨尔瓦多等国的驻华大使今年也成为家乡产品的代言人。 马来西亚和中国的友谊源远流长,既是跨越千年的老邻居,现在又是“一带一路”的好伙伴。今年马来西亚外交部长访华,更是坚定了马中人民的情谊。中国消费者向来支持友邦,如今受疫情影响,马来西亚的经济陷入困境,国内产品亟待出口,政府或许可以考虑通过在中国直播带货的方式解决本地商品滞销问题,这样既能惠泽疫情中的本地商家,也能让中国消费者体验马来西亚的优质特产,感受马来西亚的独有风采。 新华社发表国际时评指出,“大使带货”让世界直观体会到中国深化改革开放与世界共享发展机遇的决心。驻华大使直播带货这个小小的窗口,让世界感受到中国市场的潜力和活力,领略中国人的开放胸襟,感知一个生动、立体的魅力中国。 ###   ###   ### 作者简介:罗章武, 跨境案件律师 , 国际仲裁员 、 国际公证人 。

丝路张罗 | 大使带货 Read More »

丝路张罗 |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选择网络时代 的纠纷解决方式

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至此这个广受国际瞩目的立法终告出炉。 整体来看,该法大量学习借鉴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欧美立法例,在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详细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民事权利,如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这无疑是向前的一大步。但是,该法在赋予自然人大量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权的同时,却疏于规定实现这些权利的有效手段,等于告诉你有权自卫,但没给你自卫的武器,这必然在未来的实践中造成个人维权的许多障碍。   一、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减轻了互联网企业的压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用了整整一章规定自然人享有的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民事权利,但对于个人信息权受侵害时受害人如何维权,则只有短短的一款规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权受侵害时,受害人的选择只有向法院起诉。表面看来这没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却可能导致受害人维权极不经济。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信息权侵权案件的赔偿原则是同等赔偿原则,换言之,受害人能得到的赔偿只是自己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实际受益,而没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鉴于实际案件中,单个普通人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及侵权人的实际受益)是相对有限的,则选择起诉能获得的损害赔偿也是有限的,而诉讼则要付出大量金钱和时间成本,受害人非常可能因投入产出比太低而放弃诉讼,从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基本不会面对很大的受害人维权压力。   二、未规定集体诉讼增加了个人维权成本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可由检察院、消费者组织或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提起诉讼。该法没有采取欧美国家采用的集体诉讼维权方式,受害人自己组织起来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至少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认为,这进一步推高了个人维权的成本。 特别要考虑到,当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尚未达到人数众多的程度,也即少数人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受害人没有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个人信息保护法》至少在以上两个方面,对个人的保护是不足的。   三、网络时代应该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纠纷 考虑到中国拥有BATM(百度、阿里、腾讯、美团)等互联网巨头企业,与欧盟不一样,因此在保护个人信息权时不得不平衡考虑,不规定惩罚性赔偿和集体诉讼机制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和集体诉讼往往成为某些专业维权团体牟利手段,也是必须考虑的副作用。 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领先国家,中国并不是没有另辟蹊径的可能。网购平台在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时,冻结标的利益,由双方限时举证,第三方按照既定规则裁判的机制,就是一种可供探索的路径。近年来中国大量涌现的互联网仲裁机制,时间、金钱成本少,裁判高效快捷,也非常适合个人信息侵权案件。 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具有标的小、高频、量大等特点,在当前基层法院案件压力已经很大的情况下,诉讼明显不是个人维权最适合的途径。 近几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完全可以考虑由受害人向专门的网络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权,具体可以参考劳动争议仲裁,但采用网络仲裁方式进行,尽量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以便于受害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进程中本有机会开全球先河,创造性地采用网络解决方式,但立法者的谨慎心态使他们选择了跟随模仿欧美的作法。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其他亚洲国家,比如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应当吸取中国立法的经验教训,在规定自然人各项个人信息权的同时勇于突破,设计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网络争议解决方式,使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能得到灵活、高效的解决。   作者简介:冯桂,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马来西亚中国法律联合会特聘顾问。

丝路张罗 |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选择网络时代 的纠纷解决方式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