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9, 2022

律师信箱 | 刑事法

刑事罪(Criminal)通常是对于社会造成了威胁和危害的罪行,譬如谋杀,偷窃等。因此,通常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将会控告嫌疑犯,而嫌疑犯可以聘请律师做自己的代表。 刑事法和民法(Civil)不一样之处是民法是针对非刑事罪,譬如诽谤等。通常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要得到金钱上的赔偿,或者是申请和得到法庭的指令完成或禁止事情的发生;譬如解冻户口。民事诉讼通常是由原告指控被告,而两位当事人都可以有律师代表自己。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 (Penal Code) 和刑事程序法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是非常重要的法典,因为里面的条文都和刑事法的惩罚以及程序有关。 警方可以扣留嫌犯多久? 一旦嫌疑犯被扣留,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找到嫌疑犯犯罪的证据。如果在24小时之后还是没有办法对嫌疑犯定罪或者是调查到足够的证据,警方就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然而,根据刑事程序法第117条文,如果警方不能够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但是有资讯表示嫌疑犯的确犯了罪,在24小时结束之前,警方或检察官可以把嫌疑犯带到推事法庭(Magistrate Court) 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Remand)。 法庭将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决定扣留的时长。如果被定罪后,嫌疑犯将被判少过14年监禁,第一次申请延长扣留的时候,嫌疑犯不该被扣留超过4天;而第二次申请的时候,不该超过3天。而对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也就是监禁14年或以上,或者是被判死刑的罪行,第一次的扣留申请不该超过7天;而第二次的申请不该超过7天。 如果在第二次的申请之后,警方依旧无法完成调查的话,嫌疑犯应该被释放,警方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被带到法庭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倘若警方有了足够的证据,交接给了检察官之后,而检察官也认为证据充足,检察官可以正式提控嫌疑犯。而嫌疑犯被带到法庭之后,法庭会清楚的向嫌疑犯解释和说明对嫌疑犯的指控。 然后,嫌疑犯可以选择告知法庭他要认罪。但是法庭在决定记录嫌疑犯认罪和判刑之前,法庭必须确定嫌疑犯清楚理解对他的指控,以及嫌疑犯是无条件认罪。一旦嫌疑犯有任何的解释,譬如告知法庭他是不小心,或者是正当防卫,法庭不能够记录他认罪。 同样的,嫌疑犯可以选择不认罪,然后要求审讯。 可以不可以保释? 在审讯前,代表律师可以申请保释。但是在决定嫌疑犯可不可以被保释之前,法庭必须确认嫌疑犯所被控的罪行可不可以被保释。如果可以被保释,法庭也可以要求嫌疑犯付保释金和要求需要保释担保人。但是有一部分的罪行是不能够被保释的,譬如谋杀。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譬如16岁以下的孩子,妇女或者是病弱的嫌疑犯,法庭可以考虑让嫌疑犯被保释,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 总结而言,大家必须知道自己的权力,尤其是在被捕,被扣留,和在法庭上的权力。这一些可以确保法律程序是合法的,也可以避免误会。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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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证人

当一名被告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证人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也是一个能够影响法庭决定的环节之一,而且被告自己也能够成为证人。 一般来说,证人可以: 被召唤他的人首要问证(examination in chief); 在首要问证里,通常检控官或者是辩护律师将会让证人提出证据来巩固立场以及证明自己的论点; 被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盘问(cross examination); 在首要问证后,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能够盘问证人。盘问的目的是向证人确保证词的准确性,也会攻击其准确性以及提出问题攻击证人的论点或证据。盘问方也可以在这一个环节动摇证人的诚信度,譬如攻击证人的性格或者品行或者是有前科。如果盘问方没有对证人进行盘问,一般来说会是致命的,法庭会当作盘问方已接受证人的说辞。 打一个比方,在刑事罪里,检控官的证明标准很高,检控官必须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必须无可置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如果被告可以提出任何的质疑,而检控官也无法解释,法庭不能够指控被告为有罪。只有在法庭确保检控官已经把罪行证明得没有任何的疑点,才能够判被告有罪。 因此,如果检控官召唤了证人,而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证明证人有疑点,或者是检控官指出的论点有疑点,盘问证人是一个非常重要以及关键的环节。甚至一个有说服力的问题以及回答,都可以让整个案件反转; 被召唤他的人再次盘问 (re-examination); 这一个环节是另一方盘问后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在首要问证和盘问的时候有不一样的说辞,召唤证人的律师必须在这一个环节让证人解释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说辞。同时,在再次盘问所问的问题必须和盘问有关系,不能够提出新的论点,除非法庭允许。 在刑事罪里,首先,检控官必须要初步证明 (Prima Facie) 被告是有罪的,但凡有任何的疑虑,检控官不算初步证明被告犯罪,因此,被告可以被释放。但是,如果检控官已经初步证明被告有罪,法官必须召唤被告自辩 (Defence Stage)。 而1950年证据法令 (Evidence Act 1950) 明确表示,在刑事罪里,被告能够成为自己的证人。但是被告也可以选择不要成为证人。然而,就算被告成为证人,他也可以选择要在证人席或者被告席给证词,但是证词都会有不同的价值。 一般来说,一位证人必须要宣誓了,才可以开始他的证词。这是为了让法庭知道证人理解说真话,以及不说谎的重要性。但是,证人也可以选择在未经过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被告在成为证人的时候如果选择在被告席,然后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和自辩(unsworn statement from the dock), 检控官不能够对被告进行盘问,同时,法官也不能质问被告。这代表被告证词的价值相对而言会比较低,因为检控官和法官无法质问证词的准确度,以及提出疑问。但是,被告所给的证词也算是证据。通常未成年的儿童,如果无法了解宣誓或者是誓言的意义,一般来说都会选择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但是,如果证人选择在证人席给证词 (Testimony from Witness Stand),他可以被检控官盘问。如果证人有宣誓或者是誓言,他所给的证词被列为有宣誓的证词 (Sworn Evidence),而这一类的证词是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价值。然而,只要证人决定在证人席给证词,就算是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都可以盘问证人。 总结而言,被告有权利选择不要当证人,在被告席当证人,或者是在证人席给证词。根据刑事程序法的第173(ha)条文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法庭有责任在被告被召唤时,向他解释他在成为证人的权利。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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