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炯文律师 | 律师信箱

律师信箱 | 认识家庭暴力 ~ “家”原不应是恐惧之地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在这个混乱的世界中,许多人认为待在家中是最安全的选择。但对一些人来说,家却成了最危险的地方——因为他们正面临家庭暴力。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的法律定义载于《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以下简称“《家暴法令》”)。根据《家暴法令》第2条的定义,家庭暴力包括以下行为: 蓄意或明知会让受害者感到身体伤害的恐惧,或试图造成这种恐惧; 通过明知会造成伤害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 通过暴力或威胁强迫受害者从事性行为,或其他会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强迫受害者做一些他们本有权拒绝的事; 非自愿地限制或监禁受害者; 蓄意破坏或毁坏财产,目的是为了造成受害者痛苦或烦扰。 以上只是部分条文内容,但可以看出,家暴的本质是对他人的控制,而非出于爱。更严重的是,很多人将家暴视为“家务事”,不予重视。 谁会成为受害者? 家庭暴力并不分性别、年龄或社会地位,它可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无论是男性或女性,儿童或年长者,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经济状况或教育程度也不是保护伞——即使是高收入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同样可能经历家庭暴力。 此外,家庭暴力并不仅限于婚姻关系。在恋爱中的伴侣、同居关系,甚至是分手后的伴侣之间,也都可能发生暴力行为。换言之,家庭暴力是一种跨越背景与关系类型的问题,任何人都可能面临其威胁。 家暴为何发生? 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社会性别不平等;财务压力或收入差距;歧视与社会污名。 防范与觉醒意识 及早识别危险信号:家庭暴力往往不是一开始就暴力,而是循序渐进地渗透。请留意下列危险信号: 伴侣过度查看你的手机或社交媒体 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或控制欲 要求你切断与家人、朋友的联系 恋爱初期表现得“完美无瑕”,但随后出现极端愤怒 这些行为常常被伪装成“关心”或“深爱”,但实际上可能是控制的开始。 社区的作用 邻居、朋友、亲属在帮助受害者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定期关心看起来情绪低落或被孤立的人 不带评判地提供倾听和帮助 介绍相关援助资源 不沉默,就是一种帮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打破沉默,消除耻感,让更多受害者敢于求助。 暴力的恶性循环 家暴往往并非从肢体暴力开始,而是伪装成爱的言语。例如,施暴者可能说:“我这是因为爱你”,以此为控制行为开脱。渐渐地,受害者被孤立,失去了与亲朋好友的联系。随后,施暴者会进一步限制受害者的自由,例如不准他们外出、工作,或做出任何个人决定。这种控制最终可能演变为情感虐待,甚至身体暴力。施暴者通常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反过来责怪受害者。若未及时干预,这种模式便会一再重复,形成难以打破的恶性循环。 马来西亚曾有一宗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件:Ahmad Azhar bin Othman(Awie)诉 Rozana binti Misbun(2021年)9 MLJ,案件揭露了家暴受害者在公众人物之间也同样存在。 如何保护自己:安全计划 你并不孤单,而且你拥有选择。若你身处在一段充满暴力的关系中,可以在安全的时机采取一些实际措施来保护自己。例如,当施暴者不在场时,尝试联系庇护所、求助热线或法律援助单位。同时,建议提前准备一个应急包,内含钥匙、衣物、重要文件、药物等必需品,以备紧急离开时使用。为保障自己的隐私,应定期清除浏览器历史纪录,并更换电子邮件密码,避免使用施暴者容易猜中的组合。如果你计划逃离,务必事先规划好安全的逃生路线及临时安身之处。此外,若你驾驶自己的车辆,也应关闭GPS定位功能(如适用),以防行踪被追踪。这些准备不仅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也为日后申请《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下的保护令打下基础。 在完成上述基本准备后,接下来合情合理且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申请保护令。根据《家暴法令》,保护令能合法禁止施暴者联系、靠近或伤害你。一旦该令被违反,警方有权立即采取行动。根据你的情况,有不同类型的保护令,它们能在你重建生活过程中,提供至关重要的法律屏障。 为什么受害者不离开? 有些受害者会发展出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 一种心理反应机制,使他们开始同情甚至支持施暴者。这并不表示他们软弱,而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让他们在极端环境中感到“安全”。 马来西亚《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如何提供援助? 正如上文所述,受害者可以通过该法令申请以下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EPO) – 在已发生或即将发生暴力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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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网络霸凌 Cyberbullying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平台(如 Facebook、Instagram、TikTok,以及 WhatsApp 和 Telegram 等)的普及,利用网络骚扰、恐吓、勒索或诽谤他人的机会显著增加。虽然在线交流有助于社交、教育和信息共享,但也为有害行为提供了渠道,这些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情感、名誉和法律后果。在马来西亚,受害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与保护,包括即时应对措施和长期法律手段。 网络霸凌是指利用数字通信工具骚扰、威胁、羞辱或传播针对某人的虚假信息。其形式多样,包括侮辱、发送冒犯性信息、未经同意分享私人照片,或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如深度伪造)冒充他人、散布虚假内容等。这些行为可能引发焦虑、抑郁、失业和社会隔离。严重时,受害人可能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或产生自残、自杀倾向,凸显了预防、法律干预和社会支持的紧迫性。 马来西亚通过多部法律应对网络霸凌。其中最主要的是《199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第 233 条规定,不当使用网络设施传送冒犯性或威胁性内容属刑事犯罪。2025 年修正案扩大了违法范围,包括传送粗俗冒犯、淫秽、不雅、虚假或具有威胁性的内容,以及网络骚扰、欺诈和不诚实行为。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一般违法行为最高罚款 50 万令吉或监禁两年,或两者并罚;违法持续的,每日另加罚款 5,000 令吉;涉及儿童的,可判监禁五年。修订条款还明确了关键术语的法律定义,并对新闻报道、人道主义用途和善意事实报道作出例外规定。 该条款可与《刑事法典》并行适用,例如:第 499 条(刑事诽谤)、第 503 条(刑事恐吓)、第 509 条(侮辱女性贞操)。《2001 年儿童法》则为未成年人提供额外保护,尤其针对网络引诱或性骚扰。诽谤是网络霸凌的常见形式。若遭遇网络诽谤,受害人可报案并提供证据(如截图、网址)。警方可根据刑事法典第 500 条或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调查。民事方面,原告须证明诽谤言论被第三方知悉、与其直接相关且内容虚假,并可申请一般性、加重性和特别性赔偿。法院亦可颁布禁令防止有害信息进一步传播。 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可在案件审理期间阻止施暴者继续侵害。该禁令可阻止发送威胁信息、发布诽谤内容或公开私人资料。在严重情况下,法院可颁布强制性禁令,要求移除有害内容或关闭账号。若存在立即且不可逆的风险(如即将泄露敏感影像),受害人可申请单方面禁令(ex parte injunction),无需事先通知加害人。 这些禁令的法律依据来自《2012 年法院规则》第 29 令,并可结合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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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堕胎属于合法行为吗?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什么是“堕胎”? 人工流产,又称堕胎、中止怀孕、终止妊娠,是指用药物或手术等人工方式终止怀孕。而自然发生的中止怀孕现象则通常称为小产或流产。另外,因怀孕中出现异常现象导致母体或胎儿遭受到生命危害,需要以人工方式引发产兆的手术,则称为引产。 根据估计,每年全球堕胎案例有4,400万例。堕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合法的,例如因乱伦或强奸而怀孕、胎儿异常,或是危及母体健康。某些国家须要特定条件和证明才能让孕妇合法堕胎,例如继续怀孕会危害孕妇生命或健康、胎儿身体残缺或拥有遗传疾病、孕妇未成年或因非婚姻关系怀孕等等。 在马来西亚法律中,堕胎属于合法行为吗? 许多国家允许孕妇在母体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堕胎,包括阿富汗、叙利亚、伊拉克等等,而马来西亚属于其中之一。马来西亚刑法(Penal Code)说明了除非继续怀孕会给孕妇带来生命危险,且堕胎为医生提出的理性建议,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允许给孕妇实施堕胎。 马来西亚刑法第312条文阐明了任何故意给孕妇实施堕胎,且不是以善意挽救孕妇生命为目的的人,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者并处;如造成已有胎动的胎儿被堕胎,实施堕胎的人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同一条文的解释也说明了孕妇自行堕胎的行为也属于第312条文中的犯罪。 然而,如果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的人是一名注册医师,且该医师给孕妇实施堕胎是出于善意的理性选择,如继续维持孕妇的妊娠将给孕妇带来生命危险,或者对孕妇的精神或身体带来伤害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堕胎属于合法堕胎,并不违反马来西亚刑法中的第312条文。 给孕妇实施堕胎需不需要获取孕妇的同意? 根据马来西亚刑法,给孕妇实施堕胎的行为必须在得到孕妇的同意之后方可实行。据马来西亚刑法第313条文所述,任何未经孕妇同意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的人将被处以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期间造成孕妇死亡是犯罪吗? 马来西亚刑法第314条文阐述了任何在获得孕妇同意之后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而导致孕妇死亡的人将被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孕妇没有同意实施该堕胎行为,并且在堕胎行为中途死亡,那么给该孕妇实施堕胎行为的人将被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不想留下这个孩子” 有些孕妇在自愿选择堕胎的时候有些迫不得已的理由,例如她们是在遭遇强奸或者乱伦之后才怀上孩子,她们怀上孩子并非自愿,所以不想将这个孩子生下来。因此,这类孕妇可能会做出堕胎、将孩子生下来后杀害新生儿的行为,但是这类行为在马来西亚法律中是不被允许的。 马来西亚刑法第315条文规定,任何人包括孕妇本人,如果出于防止胎儿出生的目的,在胎儿出生之前故意实施阻止胎儿活着出生或使其出生后死亡的行为,并确实阻止了胎儿活着出生或使其出生后死亡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二者并处。 此外,马来西亚刑法第309A条文规定,当孕妇在生产之后大脑意识由于受到生育影响仍未恢复而在混乱状态时,实施了导致新出生的婴儿死亡的行为,那名产妇犯“杀婴罪”。而第309B条文说明了法院应判处犯杀婴罪者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现代社会上常见的弃婴情况 一些孕妇也会选择在生下孩子后因为某些原因将他们抛弃,即为“弃婴”。或许她们是因为非自愿的情况下生下孩子,或者在生下孩子后没能力抚养。但无论什么原因,抛弃新生儿这类行为已经违反了马来西亚法律。 马来西亚刑法第317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因为想要隐瞒孩子的出生而故意遗弃婴儿,或在任何情况下遗弃孩子,以至于该孩子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该行为可被处以最高7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处。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刑法对堕胎的规定较为严格,基本原则是除非为了保护孕妇的生命和健康,否则堕胎行为即构成犯罪。同时,相关法律还涵盖了涉及胎儿伤害、遗弃儿童及非法堕胎的行为,以确保新生儿和胎儿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尽管全球范围内对于堕胎的法律各不相同,但马来西亚的法律倾向于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允许合法堕胎。未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关于堕胎的法律可能会有进一步的修订,以平衡妇女权益与胎儿生命权之间的矛盾。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撰写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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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马来西亚刑法中的杀人罪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杀人罪是人类社会中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每个人生下来都有生活的权利,且此权力不能被随意剥夺。因此,当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的时候,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将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在马来西亚刑法(Penal Code)中,杀人罪被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马来西亚刑法第299条至第318条列出了各种构成危害生命罪的罪名、条件以及刑罚。 根据马来西亚刑法,当一个人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杀人罪。马来西亚的杀人罪称为Culpable homicide,且分成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刑事杀人罪)以及Culpable homicide amounting to murder(谋杀罪)两种。前者受马来西亚刑法第299条管辖,后者受马来西亚刑法第300条管辖。 谋杀罪——怎么才算是“谋杀”? 根据马来西亚刑法第300条,一个人在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时即构成谋杀罪: a. 犯罪人企图导致某人死亡,且对他实施了致他死亡的行为;或 b. 犯罪人企图对某人造成人身伤害,且犯罪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死亡;或 c. 犯罪人企图对某人造成人身伤害,且该伤害在通常的情况下对导致一个正常人死亡;或 d. 犯罪人对某人实施某些行为时知道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且一定会致人死亡。 由此可见,导致对方死亡的行为与杀害对方的意图(想法)或认知必须同时在犯罪人身上存在,才会构成谋杀罪。换言之,当犯罪人杀害了受害人,但他原先并没有任何杀害对方的意图,那他的行为就不构成谋杀罪。 杀人的方式有很多种,不是只有用刀子把人捅死、把人从天台上推下楼导致对方摔死才算是谋杀。就算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实际的身体接触,犯罪人也可以用无接触的方式谋杀受害人,例如从远处往受害人的头上扔重物、在暗处对受害人开枪、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他的食物或饮料中投毒,或者开车将受害人撞死等等。只要是会对正常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者导致一个正常人死亡的行为,都足以构成谋杀。 此外,在给一个人定罪时法官需要判断嫌疑人有没有杀害受害人的意图。怎么才算是有杀人意图?平时一句简单的话语,如“我想杀了这个人”,“我想把这个人弄死”,都足以让人觉得你有杀害别人的意图。或许大家在说出这类的话时只觉得自己在开玩笑,不能将这类玩笑话当真,自己只是说说而已不会真的去杀害对方。 但是如果某天对方真的被杀害死亡,大家会不可避免的将怀疑的目光放在你身上。你将会被以“说过想杀死对方的话”为由而被认为拥有杀人意图,进而成为犯罪嫌疑人,你的“玩笑话”也会因此在法庭上成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俗话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所以大家平时说话要三思而后行,注意措辞,以免遭受飞来横祸。 确认犯下谋杀罪的犯人将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当一个人被确认犯下谋杀罪时,根据马来西亚刑法第302条,犯罪人应当被判处死刑。 谋杀未遂 由于谋杀是一件极有风险的行为,因此谋杀这件事有失败的可能性。当犯罪人想杀害受害人但不成功,受害人没有因此死亡时,受害人可以指控犯罪人“谋杀未遂”。 根据马来西亚刑法第307条,如果犯罪人有杀害受害人的意图,且实施了杀害受害人的行为,但受害人并没有因此死亡或受到任何伤害,那么犯罪人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款;如果受害人因为犯罪人的行为受到了伤害,犯罪人会因此被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构成谋杀的刑事杀人罪 根据马来西亚刑法第299条,当犯罪人的杀人行为并不符合第300条的所有子条款,即犯罪人并没有意图杀害受害人或对受害人施加导致对方死亡的人身伤害,犯罪人构成刑事杀人罪。刑事杀人罪和谋杀罪有一定的区别,大多数刑事杀人罪犯并没有杀害受害人的意图,但实施了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 在马来西亚刑法中,谋杀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名,因此法官在判断犯罪人是否构成谋杀罪时都须非常谨慎。马来西亚刑法第300条列出了五项即使犯罪人导致受害人死亡,但是并不构成谋杀罪,仅构成刑事杀人罪的情况: 1. 犯罪人是由于受到严重和突然的挑衅,因而失去自控能力,导致挑衅人死亡,或者因为错误或偶然导致第三者死亡。 如果犯罪人想以这个例外来证明自己没有构成谋杀罪,犯罪人必须证明他所受到的挑衅满足以下条件: – 该挑衅不是由犯罪人作为凶杀或加害的借口而开始的; – 该挑衅不是为了遵守法律而做的任何事,或者由一个公职人员在合法行使他的权责时所引起的; – 该挑衅不是因为在合法防卫时所做的事情所引起的。 2. 如果犯罪人在行使自卫权利时超过了法律所给予的权利而导致对方死亡,但犯罪人并没有预谋,也没有意图造成超过自卫权利所必需的伤害,那么犯罪人所犯的是刑事杀人罪,不构成谋杀罪。 3. 如果犯罪人是一名公职人员,他认为他所做出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是他身为公职人员必要执行的行为,或者犯罪人在协助公职人员进行为了公共正义的进步的活动时导致受害人死亡,只要犯罪人对受害人没有恶意,就只构成刑事杀人罪而非谋杀罪。 4. 如果犯罪人在突然发生的口角中被激怒,没有预谋且突然爆发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导致受害人死亡,只要犯罪人没有利用不当的便利或残忍或不正常的方式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这样构成的杀人只构成刑事杀人罪。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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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收到律师函应该怎么办?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如果今天您收到了一封律师函,您应该怎么办?您应该针对律师函里的控诉回应?还是应该置之不理? 最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债主想要追讨欠债人所欠的款项,通常债主会通过律师向欠债人发出律师函。在律师函里,大多数都会提到,如果欠债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7或14天,具体的期限由债主决定)还清债务,债主就会采取法律行动。 虽然说这一封律师函不代表是传票,也就是说并不代表已经把问题带到法庭了,但欠债人如果收到了这一封律师函,最好是回应这律师函。因为若欠债人没有回应律师函,债主有可能会让律师采取法律行动,准备把案件提交到法庭。 因此,欠债人如果收到了律师函,最好是回复律师函。如果欠债人不承认其债务,而想为自己辩护,欠债人可以回复律师函为自己辩解;或者如果欠债人承认有债务,但是想要协商分期付款,也可以回复律师函。欠债人可以自己回复,或者是聘请律师回复债主的律师函。 是不是回复了律师函,对方就不会对我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对方(债主)一样还是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律师函主要是想要看能不能够在把事情带到法庭之前,双方达成共识。这样能够节省时间,也能够避免没有必要的花费。 如果对方(债主)采取法律行动,会是什么情况? 如果债主采取法律行动,首先债主,也就是原告的律师会把传票 (“Writ Summons”)交给欠债人,也就是被告。除了传票,被告也会收到索赔书 (“Statement of Claim”)。在被告收到索赔书之后,被告需要在14天之内提呈应诉的通知书 (“Memorandum of Appearance”)。这一个应诉通知书的意思其实是在告诉法庭以及原告说,被告将会出席这一个案件。 在收到索赔书后, 被告拥有14天的期限提呈应诉通知书。 14天截止之后,被告拥有另外的14天提出辩护 (“Defence”) 或者是辩护和反诉 (“Defence and Counterclaim”)。在这一个阶段,被告有机会解释以及反驳原告在索赔书里的指控。 我收到传票和索赔书之后,可以不要理会吗? 如果被告对传票置之不理,没有在14天内提呈应诉的通知书,原告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缺席判决 (“Judgement in Default”)。也就是在告诉法庭被告没有意愿应诉或者是辩护自己。因此,法庭将会直接做出判决。这样只会对被告不利,因为被告完全没有辩护的机会。因此,被告收到传票和索赔书之后,应该在14天内提呈应诉通知书。 总结而言,如果收到了律师函或者是传票和索赔书,不论是欠债的情况,还是有其他的法律事务,都应认真对待和回应,不应该置之不理。不要认为说没有那一笔债务,债主的指控是虚假的,而对此置之不理。因为您一旦不理会,尤其是传票和索赔书,法庭不会知道您的辩护,从而进行判决。这样您只会失去辩护的机会,也只会对自己不利。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撰写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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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加重刑罚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既然被告认罪或被定罪之后可以向法庭请求减刑,同样的,检察官可以在法庭判刑之前,向法庭提出对被告加重刑罚,或法庭本身会考虑需不需要加重刑罚。法庭会通过检察官提出的加重刑罚的原因 (“Aggravating Factors”) 和案件的证据决定在给被告判刑的时候,需不需要加重刑罚。 前科 在被判刑之前,如果被告有前科,检察官有义务通知法庭,而法庭必须记录被告的前科。如果被告的前科是近期犯下的,而且是与他即将被判刑的罪行相同类型的话,法庭将会考虑把被告的前科视为加重刑罚的因素。法庭通常也会考虑相同的类型的前罪行所判的刑罚,以确定所判的惩罚对被告有威慑作用。 被告的背景 与减刑一样,法庭也会考虑被告的背景,譬如被告的身份。譬如在Tan Sri Abdul Rahim bin Mohd Noor lwn Pendakwa Raya [2001] 1 MLJ 193, 被告是一名前警察总长,他被判蓄意伤人罪。在判刑的时候,法庭考虑到了公共利益。由于警察总长犯蓄意伤人罪是一项严重罪行,法庭有考虑到被告的身份,从而在判刑的时候要向警员们传达一个警示,让他们就算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也不能忘记国家的法律。 罪行的本质 法庭会考虑罪行的严重性,以及罪行的普遍程度。如果罪行的本质是严重的,譬如走私毒品,运输毒品之类的罪行,法庭会考虑毒品种类和毒品的重量来决定判刑。同时,法庭也会考虑罪行的普遍程度。在Public Prosecutor v Tan Eng Hock [1970] 2 MLJ 15, 被告被判盗窃汽车。就算被告是第一次犯罪,由于盗窃汽车是相当常见的罪行,法庭会考虑到会导致更严重的罪行,而加重被告的刑罚,从而达到威慑性的目的。 罪行导致的损害 法庭会考虑受害者的损害程度,譬如他们的心理方面。譬如,夜间入室盗窃,也就是指被告在晚上的时候,会窃贼趁机进入受害者的屋子偷窃财物。这一类型的罪行,法庭会考虑加重刑罪,因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创伤,例如说他们不只失去了财物,他们就算在自己的家也会感到不安全等心理上的创伤。 被告犯罪之后的行为 法庭会考虑被告犯罪之后的行为,包括在法庭上的行为。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不合作或不守法庭的程序,从而导致法律程序的处理出现了延迟或对受害者或证人造成影响,法庭有的时候会加重刑罚。 当然,除了以上的因素,法庭也会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受害者的身份,被告如何犯罪,被告犯罪的时候是不是使用了过多的暴力,被告和受害者的关系,法律的目的等因素。这类型的因素都是法庭在判刑的时候会考虑的因素。法庭在判刑的时候,不只是要考虑被告,同时法庭也需要考虑到公共的利益与安全。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撰写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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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被告被判刑了,怎么办?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减刑 如果警察的调查有足够的证据,检察官会控诉嫌疑犯,这时嫌疑犯就会变成被告。在法庭时,法官就会先问被告认不认罪。如果被告认罪,法庭会判刑;如果被告不认罪,就会进入审判,法庭不能够直接判刑。 如果被告认罪,法庭会决定被告的处罚。最常见的就是坐牢和罚钱,也有的时候会有鞭刑。当然,被告或者是被告的律师可以帮忙在法庭判刑之前请求减刑。 减刑也称为 Mitigation。当然,减刑不是被告自动拥有的权力。法庭会考虑一些因素来决定要不要给被告减刑。必须切记的是法庭有绝对的权力决定要不要给予被告减刑。 认罪 无可否认,如果被告在第一时间就认罪,从而节省了法庭的时间和公众的金钱,法庭会考虑减刑。当然,在有些情况,就算被告认罪,法庭也不会给予减刑。法庭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譬如这一个被告是不是第一次犯罪,或者他之前的罪行是不是和现在的罪行一样,罪行的严重性等因素。 被告的背景 法庭也会考虑被告的家庭背景,教育水平等。如果被告是他家里唯一养家糊口的人,法庭也有可能减刑。被告的身体情况,岁数等也会被考虑。如果被告很年轻,只要情况或罪行允许,法庭可能会判一个旨在帮忙被告而非惩罚他的刑罚。譬如在Tukiran bin Taib v PP [1955] 1 MLJ 24, 被告偷了椰子,而原本的惩罚是4个月的监禁。但是法庭判他进入 Henry Gurney School (感化院) 3年。法庭也说到,最好不要让年龄17岁到21岁的初犯青年入狱,如果可以的话,把他们送到收到认可的学校,这对他们本身来说,和对社会长远发展来说,都更有益。 当然,如果罪行严重,法庭会先考虑严惩被告,譬如,非法拥有枪支。而且,被告的背景也不能常用来申请减刑。被告应该自己知道犯罪的严重性,也应该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 被告的犯罪记录 如果被告的犯罪记录是干净的,也就是说是第一次犯罪,法庭会考虑减刑。 被告的品行 如果辩护律师可以传呼品行证人,也就是说证人可以到法庭给证词,述说被告品行良好等,法庭可能会考虑减刑。 被告犯罪之后的品行 法庭看重被告有没有悔改。如果被告犯罪之后,譬如直接道歉,或者是做了积极的措施来解决他的问题等,会是有效的减刑。 在Raja Izzuddin Shah v PP [1979] 1 MLJ 270 里,被告被指控袭击警方,但是因为被告在清醒之后立马向警察道歉,法庭减轻了被告的惩罚,因为法庭认为被告清楚知道自己犯了错,也承认不会再犯错,既然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悔改,法庭决定减刑。   当然,法庭也会考虑其他的减刑因素,譬如所判的惩罚对被告之后的影响,整个案件,审判,或被扣留的时长,被告犯罪后有没有获得利益等因素。 这一些减刑的请求,当然不是只有认罪了才可以请求减刑。如果经过审判之后,法庭依旧判被告有罪,被告同样也可以请求减刑。但是必须切记的是一切还是会在法庭考虑所有的因素之后决定。法庭不会单单靠其中一个减刑理由来减刑,因为检察官也会陈述他们认为应该加重惩罚的因素。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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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禁制令 (Injunction)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禁制令是法庭授予的命令,是为了禁止一个人或公司的特定行为,例如禁止卖家出售屋子;或者是下令一个人或公司采取一些特定的行为,例如,下令发展商拆除建筑物,因为建筑物影响了公共安全等。 法庭一旦授予了禁制令,这个禁制令就具有法律生效。被禁止的一方必须要遵守禁止令。譬如说,如果禁制令禁止丈夫见妻子,那么丈夫一定要遵守禁制令。如果违反了禁制令,去见和影响了妻子,丈夫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为他违反了法庭的命令。 禁制令分为很多种,其中包括永久禁制令 (“Perpetual Injunction”),强制性禁制令 (“Mandatory Injunction”),资产冻结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临时性禁制令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等的禁制令。 临时性禁制令 在一个案件审判前,原告可以为了维持现状,向法庭申请临时性禁制令。申请者需要向法庭证明他有足够合理的理由申请禁制令。当然,另一方也有权力反对申请者的申请。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论点做出决定。一旦法庭做出了决定,另一方必须要遵守禁制令。 譬如说,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出售土地。如果法庭批准了禁制令,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将无法出售土地。这样的措施可以维持现状,因为如果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出售了土地,然后法庭最终裁定土地是属于原告的,原告的案件将变得毫无意义。   申请禁制令的条件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1 All ER 504列下了法庭授予禁制令的条件。马来西亚的Keet Gerald Francis Noel John v Mohd Noor @ Harun bin Abdullah @ 2 Ors [1995] 1 CLJ 293 也采纳了American Cyanamid Co. 里的原则。因此,原告在申请中需要满足以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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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法庭管辖权 (“Court’s Jurisdiction”)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法庭管辖权 (“Court’s Jurisdiction”) 在马来西亚有各种不一样的法庭。每一个法庭负责的案件也不一样。就连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庭都不一样。除了专门针对特殊案件设立的法庭,譬如工业法庭 (“Industrial Court”),儿童法庭 (“Court for Children”),伊斯兰法庭 (“Syariah Court”)等等的法庭,法庭分为低等法院和上等法院。 低等法院 (“Lower Court“)分为推事庭 (“Magistrate Court”)和地方法院 (“Sessions Court”)。而上等法院 (“Superior Court”) 则包括高等法院 (“High Court”) ,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 和联邦法院 (“Federal Court”)。 至于一个案件应该从哪一个法庭开始审判,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是否法庭有没有权力给予刑罚。譬如说,如果今天被告犯了死刑罪,低等法院是不能够审判此案件。 民事诉讼 – 推事庭 推事庭主要分成两个级别。 一级推事庭的管辖权包括总额不超过十万令吉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二级推事庭的管辖权包括总额不超过一万令吉的债务案件。假设说今天原告想要让被告偿还五万令吉的债务,这一起民事诉讼就要让一级推事庭的法官审理。 刑事诉讼 – 推事庭 在刑事诉讼,推事庭也分成两个级别。 一级推事庭法官有权利审理最高刑罚不超过十年监禁的刑事罪,或者是涉及的刑罚仅为罚款而已。除此之外,一级推事庭也有权力审理抢劫 (刑事法典第392条文) 和夜间入屋盗窃(刑事法典第457条文) 的罪行。这两个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但是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第85条文,一级推事庭有权利审理这两个罪行。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1948年初级法院法第87(1)条文,虽然一级推事庭有管辖权审理刑事罪,但是,在刑罚时,一级推事庭只能够判被告不超过五年监禁,不超过一万令吉的罚款,不超过12次鞭打。也就是说,如果今天被告被控的罪行是抢劫,根据刑事法典,被告可以被判最高14年的监禁,但是如果推事庭审理这一个案件,推事庭的法官不能够判被告超过五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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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遗产代理人的权力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Jason Kong 邝炯文律师 遗产代理人的权力 “Power of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遗产代理人分为两种: 第一种 ⇒ 遗嘱执行人 第二种 ⇒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也称为Executor,是指他是由立遗嘱的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产代理人。其实遗嘱执行人在得到遗嘱认证书之前就可以开始执行他的任务。 第二种是遗产管理人,也称为 Administrator。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就会由代表去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之后,遗产管理人才可以执行他的责任。身为遗产代理人,在如何处理遗产方面,他们本身有一些权力。 遗产代理人拥有起诉权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追讨债务。譬如说,在往生者去世之前,有人欠他钱,遗产代理人有权利代表往生者起诉欠债者。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能够起诉的时间不一样。由于遗嘱执行人是往生者在遗嘱里指定的,一旦往生者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随时有权力起诉。虽然执行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再得到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 之前,执行人无法获得判决。 而遗产管理人,因为没有被往生者指定,他们只有在得到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之后,才有权力提起诉讼。 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 通常,遗产代理人如果认为有需要,譬如有需要把财产换去金钱,或者说往生者的遗产不足够还清他的债务,遗产代理人有权利卖了遗产,譬如往生者的屋子。 如果遗产代理人想要卖了财产,所有的代理人都必须同意。同样的,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也不同。遗嘱执行人可以选择卖了财产,只要遗嘱里面没有限制执行人卖了财产。但是对于遗产管理人,他们如果有意愿卖了财产,需要向法庭申请。法庭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遗产和受益人,管理人只有在得到法庭的准许之后才可以卖了财产。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遗产代理人不能够买下遗产。 遗产代理人可以签约合同/解除合同 根据1959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第71(1)条文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由遗产代理人执行他的职责的时候进入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遗产代理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往生者去世之后,遗产代理人,无论是遗嘱执行人或者是遗产管理人,都拥有权力处置遗产。但是,一切的决定都必须以往生者的意愿(若有遗嘱)和受益人的利益作为优先。虽然代理人拥有很多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都必须根据遗嘱或者是法庭的批准执行。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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