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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公司是什么?

在法律上,一间公司被视为一个人,也是拟制的法人 (“Artificial Legal Person”)。所以说,一旦公司成立了 (“Incorporation”),公司就是一个独立个体,公司本身和公司的成员是分开的 (“Separate Legal Entity”)。根据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0条文,一旦公司成立,公司和它的成员是分开,是独立个体。 因此,一间公司一旦成立之后,它就是一个新的实体。所以成立公司其中一个好处就是如果今天公司欠债,公司的成员没有义务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在面对公司清盘的时候,成员只需要偿还自己的股份。除此之外,公司在成立之后,也有其他的特征。 公司有义务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履行合约义务 这一个原则出自于Salomon v Salomon & Co. [1897] A.C. 22。在这一个案件里,英国上议院表示,公司是独立个体,它和公司的股东和成员是分开的个体,公司的债务责任限制于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成员。 公司可以和任何人签订合约,包括公司的成员 在 Lee v Lee’s Air Farming Ltd [1960] 3 All ER 420, 原告是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飞行员,也就是公司的职员。但是,原告在一起空难牺牲。案件的争议在于原告的家属能不能够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英国枢密院 (“Privy Council”), 表示公司是独立个体,和创始人是分开的个体。因此,公司可以和原告签约雇佣合同,聘请原告为员工。因此,原告的家人能够通过1952年劳工赔偿法索取赔偿金。 公司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根据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1(1)(a)条文,公司有权力起诉,也可以被起诉。如果有人对公司不利,公司需要用自己的名义起诉,不能是公司的成员使用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成员本身是没有提起诉讼的诉因。 在 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的案件里,公司股东起诉公司的董事滥用公司的财产。但是,这一个案件表示,既然收到亏损的是公司,公司的成员没有权利起诉其他董事,只有公司有权利起诉。 公司是永久持续 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令,第20(b)条文,一旦公司成立了,公司会一直持续,直到公司被注册登记处除名。就算公司的董事辞职,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 就譬如Abdul Aziz bin Atan v Ladang Rengo Mal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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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意见证据

意见证据 (“Opinion Evidence”)  在打官司的时候,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都需要足够的证据来定罪一个人;同时,要洗清罪名,也离不开证据。通常律师也会让有利的证人给予证词,来巩固自己的立场。但是,证人在给证词的时候,只能说出事实,但是不能够提出他对事情的意见。这是因为从事实中得出结论是法庭的责任,不是证人的责任,同时,每一个人对事实的意见不一样,因此,证人在给予证词的时候只能够说出他所知道的事实。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意见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这分为专家证人和非专家证人的证词。 非专家证人 (“Non Expert Witness”) 非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词可以通过1950 年证据法令,第47至第50条法令被法庭采纳。其中包括笔迹,文化,专用词语等的意见证词。譬如说,家庭成员,或者是能够辨识当事人的笔迹的证人可以给予意见证词,以让法庭辨识笔迹。 虽然这一些人并非专家,证词的可信度也没有专家证人可信,他们的证词依然能够被接受。 专家证人 (“Expert Witness”)  1950年证据法令第45条文表示了法庭需要专家的意见时,专家的意见和案件有关,因此可以被接纳。除了在宪报上宣布的专家 (“Gazetted Expert”) ,其他专家必须要有相关学历,或经验,或两者。 专家除了可以给予他所发现的事实证据,也可以给予他从观察中得到的意见。通常如果案件和报告是法庭的知识盲区,法庭会传唤专家证人。譬如,面部识别,声音识别,手写识别,指纹等方面。 无论如何,案件的决定还是由法庭决定,而专家只是负责协助法庭。 如果出现了2个冲突的专家证词,应该怎么办? 当在案件中,双方都传唤了专家,而两位专家的证词相互冲突,法庭有权力决定要选择哪一个意见证词。但是,在决定时,法庭也需多方面考量。譬如,专家有没有自己进行试验,分析报告,和针对自己的报告给予意见;还是专家只是针对其他专家的报告分析和给意见;或者是专家的资格证多久更新等的考量。  但是,律师也可以考虑再传唤另外的专家来给意见。在 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oon Huat [1991] 1 MLJ 1, 新加坡高庭有提到,在出现了冲突的专家证词之后,检察官最好传唤第三位专家证人来给予意见证词。因为在这起案件里,两位专家的冲突,对检察官的案件产生了合理怀疑。 虽然在很多的案件,意见证词都被需要,但是法庭和双方律师依旧会小心审核意见证词,以免误导大众和法庭,因为偶尔会有一些专家被当作证人后,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偏向传唤他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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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每一个人民的权力,它是一个可以让人民自由提供自己意见以及看法的权力,同时,也是给予人民一个监督国家进步的权力。 在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第10(1)(a)条文,每一位人民都有言论自由。这一个条文和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的第19条文是相同的。这可以证明,言论自由成为了受保护的权力,人民应该有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大家都应该明白,这一个权力不是绝对的,宪法有限制一些言论自由,以确保不会破坏国家安危,以及确保国家的秩序。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2)(a) 条文就表明了如果国会认为所谓的言论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不利,或会影响和其他国家的关系,或会煽动任何犯罪等的影响,国会可以拟定和限制言论自由有关的法令。因此,在马来西亚,会有一些法令来限制言论自由。 第一,1948年煽动法令(“Sedition Act 1948”)。只要有煽动倾向的言论,譬如,对种族课题煽风点火,引起人民对政府藐视的言论等,这一些散播言论的人民都将被煽动法令惩罚。除了人民的言论之外,媒体与出版社等也一样会被煽动法令惩罚。 第二,如果言论自由造成藐视法庭,言论自由将被限制。这是因为大家必须在言论自由和司法制度上划清界限。在Attorney General & Ors v Arthur Lee Meng Kuang [1987] 1 MLJ 206, 被告写信致最高法庭 (Supreme Court),信里包括了对最高法庭的嘲讽,批评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说到最高法院不公平和偏心。被告因藐视法庭受到了惩罚,而最高法院也提到了,法院的尊严和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必须被保护。 第三,1984 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根据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3条文,印刷媒体必须得到部长发的执照,才可以印刷媒体。这说明了媒体的言论是有限制的,如果违反了,譬如报假新闻等,部长有权利不发执照或吊销执照。虽然说部长有权力,但是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 在Persatuan Aliran Kesedaran Negara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1988] 1 MLJ 440,申请者是出版书本,杂志等的团体。其中有一本马来文杂志,Seruan Aliran的执照不被部长更新。虽然部长有权利,但是不能没有理由的,或者是认为申请者有可能会出版违反法令的杂志而拒绝更新执照。部长只能因为要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秩序的理由而拒绝更新,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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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脱离破产

在马来西亚,如果破产者想脱离破产,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债务还完。但是,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就算破产者没有完全的把债务还清,他依旧可以脱离破产。 向法院申请脱离破产  根据破产法令第33(1) 条文,欠债人一旦被列为破产者之后,都可以向法庭申请脱离破产。但是在申请时,破产者必须附上报穷局总监 (“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发出的证书。在听证(“Hearing”) 的时候,法庭不只会听破产者的申请,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所发出的报告决定要不要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 根据Lim Tee Keong v HLG Securities Sdn Bhd [2016] 3 MLJ 201, 上诉法院明确表示,法庭一定要考虑报穷局总监的报告,然后报告上必须要包括破产者之前的产业和产业现在的所有者,然后,现在的所有者和破产者有没有密切关系等。同时,法庭也可以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法庭不只能够选择允许或不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法庭也能允许脱离破产,但是有附带条件。 报穷局总监发出的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A (1) 条文,报穷局总监有权利自行决定要不要发出证书允许破产者脱离破产。但是根据第 33A (2) 条文,报穷局总监只能在破产者破产5年之后才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根据破产法令第33B条文,在正式发出脱离破产证书之前,报穷局总监必须通知债权人自己的决定。同时,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有权力在21天之内通知总监自己反对破产者脱离破产的原因。报穷局总监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是拒绝债权人的反对。但是,如果总监拒绝接受,债权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21天内向法庭申请阻止总监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法庭可以在听证后,选择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或命令报穷局总监不得在两年之内发出脱离破产证书。 自动脱离破产 第33C 条文是破产法令新加的条文。根据第33C 条文,破产者在呈交财务状况书 (“Statement of Affairs”) 的三年后,将可以自动脱离破产。前提是,破产者必须偿还报穷局总监所设定的财务目标,和已经遵守了总监所定下和财务,财产有关的条件。至于报穷局总监设下的目标,通常会考虑到破产者所欠的债务,破产者的月薪,破产者每个月的消费等。 废除破产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  废除破产令 (“Bankruptcy Order”) 和脱离破产有不一样之处。如果破产令可以被废除,欠债人也会恢复他的身份,也当作从来没有破产过。通常法庭允许废除破产令,都是认为欠债人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当然,破产者有义务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 总结而言,并不是你必须偿还所有的债务才可以脱离破产。只要符合破产法令,或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应该被当作破产者,破产者都可以脱离破产,或者是废除破产令。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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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 (“Good Character”) 和不良品格 (“Bad Character”)。在法庭给证词的时候,证人有时候会有疑问,证人可不可以提出被告的良好或者是不良品格?譬如如果我提起被告的良好品格,会不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或者我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被告的有关前科,可以不可以加强原告的案件? 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 (“Evidence Act 1950”) 第52至55 条法令都和品格证据有关,也在这4条法令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品格证据。 一般来说,证人是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的,主要是担心会造成偏见,因为有一些品格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有罪。因此,不是每一次证据法令会允许品格证据,以免造成没有必要的偏见。 民事诉讼 (“Civil Cases”) 在民事诉讼,根据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第52和55条法令,基本上,品格证据不能被当作证据。但是,如果所谓的品格和案件的事实有关,或和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品格,法庭通常会允许品格证据,而最普遍的例子是诽谤案件。 刑事诉讼 (“Criminal Cases”) 在刑事诉讼,根据证据法第53条法令,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简单来说,在刑事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笼统 (“General”), 不能够是特定的事件 (“Particular”) 。另外,良好品格证据必须要和罪行有关。但是良好品格证据的价值不高,如果检察官可以证明被告有罪,良好品格并不会推翻被告的罪行。 至于不良品格证据,根据证据法第54条法令,一般上,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无关的,但是,第54条法令列下了一些特例,在一些情况下,不良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其中包括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本身是案件的争议事实 (“Fact in Issue”),类似事实证据 (“Similar Facts Evidence”),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诋毁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或者是被告本身提出和共同被告 (“Co-Accused”) 有关的证据。 (1) 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 第53条法令表明了良好品格证据是和案件有关的,但是,辩护方必须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良好品格证据被提出了,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目的是为了反驳辩护方所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所以说,提出良好品格证据的代价是检察官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 (2) 证据本身在证据法下是被允许的 在证据法里,有一些条例已经明确表明什么证据是和案件有关,可以在法庭拿出来的。譬如说作案动机。在第8条文有明确表明,被告的作案动机,是属于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因此,如果所谓的品行证据是和动机有关的,自动归类为和案件有关的证据。 (3) 诋毁检察官方 如果被告甚至是辩护律师对检察官或检察官证人进行诋毁,检察官就能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譬如说,辩护律师指控说检察官捏造证据,或者说是检察官证人犯的罪想嫁祸给被告等诋毁,检察官就可以提出被告的不良品格,但必须和案件有关的品格进行反驳。 总结而言,对于品格证据,律师和原告被告必须清楚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出品格证据来加强自己的胜算。但是,不管如何,品格证据都必须和罪行或案件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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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破产

很多人都很好奇,在什么情况下,或者是欠了多少钱就会算是破产。 在马来西亚,我们会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 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破产。所谓的破产其实是一个人无法偿还债务,他会被成为欠债人 (“Debtor”), 导致债主 (“Creditor”)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这个和公司清盘 (“Liquidation”)不一样。如果是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就会称为:公司清盘。 谁可以申请破产? 第一,欠债人可以自愿自己向法庭申请破产。对于这一个申请,欠债人没有那么多限制。他可以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第7条文申请。法令也没有设立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欠债人不需要到达一定的额度,才可以向法庭申请。 第二,债主可以向法庭申请让欠债人破产。但是这一个申请有比较多的限制,也有一定的程序。 如果债主要向法庭申请破产,欠债人必须欠多少钱? 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根据破产法令,欠债人必须欠至少RM50,000,债主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但是,在2020年,破产法令经过修改之后,欠债人必须欠至少RM100,000, 债主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破产。 债主要如何申请让欠债人破产? 第一,通常债主会先对欠债人展开法律诉讼,然后在得到最终判决 (“Final Judgment”) 之后,对欠债人展开破产申请。因为如果债主打赢官司之后,法庭会让欠债人还债。而债主有权利要求欠债人根据判决赔偿他。如果欠债人没有履行责任,通常债主会使用这一个判决来申请让欠债人破产。 之后,债主会向欠债人发出破产通知书 (“Bankruptcy Notice”)。这一个通知书的有效期是3 个月。在欠债人得到这一个通知书之后的7天内,如果没有服从通知书或者是无法让法庭满意欠债人可以反诉债主,欠债人算是犯了破产行为。 债主如果在7天内没有得到回复,可以发债主呈请给欠债人,也就是 Creditor Petition. 当然欠债人也可以解释然后申请搁置Creditor Petition。这种情况通常是当呈请有问题的时候,或者是欠债人没有收到的时候可以申请。 如果没有搁置成功,法庭会另外设立一个时间进行听证会,然后法庭会进行判决,决定要不要通过Creditor Petition。 如果法庭通过了Creditor Petition, 就会有破产令 (“Bankruptcy Order”)。一旦有了破产令,欠债人正式成为破产者。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搁置破产通知书? 其中一个例子是,如果破产通知书内没有明确的写下所欠的数额,破产通知书是无效的。譬如,如果债主要包括利息,债主必须明确列下包括利息的数额。如果债主的数额不明确,比如写下“利息将继续计算直到债务完全偿还”,通知书是无效的。 总结而言,在马来西亚,债主如果要申请让欠债人破产,债主不可以随便向法庭申请,而是必须要跟着破产法令的程序。虽然债主有了破产通知书,但是欠债人必须清楚自己的权力,欠债人依然有权力申请搁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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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刑事法

刑事罪(Criminal)通常是对于社会造成了威胁和危害的罪行,譬如谋杀,偷窃等。因此,通常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将会控告嫌疑犯,而嫌疑犯可以聘请律师做自己的代表。 刑事法和民法(Civil)不一样之处是民法是针对非刑事罪,譬如诽谤等。通常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要得到金钱上的赔偿,或者是申请和得到法庭的指令完成或禁止事情的发生;譬如解冻户口。民事诉讼通常是由原告指控被告,而两位当事人都可以有律师代表自己。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 (Penal Code) 和刑事程序法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是非常重要的法典,因为里面的条文都和刑事法的惩罚以及程序有关。 警方可以扣留嫌犯多久? 一旦嫌疑犯被扣留,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找到嫌疑犯犯罪的证据。如果在24小时之后还是没有办法对嫌疑犯定罪或者是调查到足够的证据,警方就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然而,根据刑事程序法第117条文,如果警方不能够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但是有资讯表示嫌疑犯的确犯了罪,在24小时结束之前,警方或检察官可以把嫌疑犯带到推事法庭(Magistrate Court) 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Remand)。 法庭将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决定扣留的时长。如果被定罪后,嫌疑犯将被判少过14年监禁,第一次申请延长扣留的时候,嫌疑犯不该被扣留超过4天;而第二次申请的时候,不该超过3天。而对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也就是监禁14年或以上,或者是被判死刑的罪行,第一次的扣留申请不该超过7天;而第二次的申请不该超过7天。 如果在第二次的申请之后,警方依旧无法完成调查的话,嫌疑犯应该被释放,警方不能继续扣留嫌疑犯。 被带到法庭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倘若警方有了足够的证据,交接给了检察官之后,而检察官也认为证据充足,检察官可以正式提控嫌疑犯。而嫌疑犯被带到法庭之后,法庭会清楚的向嫌疑犯解释和说明对嫌疑犯的指控。 然后,嫌疑犯可以选择告知法庭他要认罪。但是法庭在决定记录嫌疑犯认罪和判刑之前,法庭必须确定嫌疑犯清楚理解对他的指控,以及嫌疑犯是无条件认罪。一旦嫌疑犯有任何的解释,譬如告知法庭他是不小心,或者是正当防卫,法庭不能够记录他认罪。 同样的,嫌疑犯可以选择不认罪,然后要求审讯。 可以不可以保释? 在审讯前,代表律师可以申请保释。但是在决定嫌疑犯可不可以被保释之前,法庭必须确认嫌疑犯所被控的罪行可不可以被保释。如果可以被保释,法庭也可以要求嫌疑犯付保释金和要求需要保释担保人。但是有一部分的罪行是不能够被保释的,譬如谋杀。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譬如16岁以下的孩子,妇女或者是病弱的嫌疑犯,法庭可以考虑让嫌疑犯被保释,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 总结而言,大家必须知道自己的权力,尤其是在被捕,被扣留,和在法庭上的权力。这一些可以确保法律程序是合法的,也可以避免误会。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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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证人

当一名被告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证人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也是一个能够影响法庭决定的环节之一,而且被告自己也能够成为证人。 一般来说,证人可以: 被召唤他的人首要问证(examination in chief); 在首要问证里,通常检控官或者是辩护律师将会让证人提出证据来巩固立场以及证明自己的论点; 被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盘问(cross examination); 在首要问证后,另一方的律师/检控官能够盘问证人。盘问的目的是向证人确保证词的准确性,也会攻击其准确性以及提出问题攻击证人的论点或证据。盘问方也可以在这一个环节动摇证人的诚信度,譬如攻击证人的性格或者品行或者是有前科。如果盘问方没有对证人进行盘问,一般来说会是致命的,法庭会当作盘问方已接受证人的说辞。 打一个比方,在刑事罪里,检控官的证明标准很高,检控官必须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必须无可置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如果被告可以提出任何的质疑,而检控官也无法解释,法庭不能够指控被告为有罪。只有在法庭确保检控官已经把罪行证明得没有任何的疑点,才能够判被告有罪。 因此,如果检控官召唤了证人,而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证明证人有疑点,或者是检控官指出的论点有疑点,盘问证人是一个非常重要以及关键的环节。甚至一个有说服力的问题以及回答,都可以让整个案件反转; 被召唤他的人再次盘问 (re-examination); 这一个环节是另一方盘问后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在首要问证和盘问的时候有不一样的说辞,召唤证人的律师必须在这一个环节让证人解释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说辞。同时,在再次盘问所问的问题必须和盘问有关系,不能够提出新的论点,除非法庭允许。 在刑事罪里,首先,检控官必须要初步证明 (Prima Facie) 被告是有罪的,但凡有任何的疑虑,检控官不算初步证明被告犯罪,因此,被告可以被释放。但是,如果检控官已经初步证明被告有罪,法官必须召唤被告自辩 (Defence Stage)。 而1950年证据法令 (Evidence Act 1950) 明确表示,在刑事罪里,被告能够成为自己的证人。但是被告也可以选择不要成为证人。然而,就算被告成为证人,他也可以选择要在证人席或者被告席给证词,但是证词都会有不同的价值。 一般来说,一位证人必须要宣誓了,才可以开始他的证词。这是为了让法庭知道证人理解说真话,以及不说谎的重要性。但是,证人也可以选择在未经过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被告在成为证人的时候如果选择在被告席,然后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和自辩(unsworn statement from the dock), 检控官不能够对被告进行盘问,同时,法官也不能质问被告。这代表被告证词的价值相对而言会比较低,因为检控官和法官无法质问证词的准确度,以及提出疑问。但是,被告所给的证词也算是证据。通常未成年的儿童,如果无法了解宣誓或者是誓言的意义,一般来说都会选择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 但是,如果证人选择在证人席给证词 (Testimony from Witness Stand),他可以被检控官盘问。如果证人有宣誓或者是誓言,他所给的证词被列为有宣誓的证词 (Sworn Evidence),而这一类的证词是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价值。然而,只要证人决定在证人席给证词,就算是未宣誓的情况下给证词,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都可以盘问证人。 总结而言,被告有权利选择不要当证人,在被告席当证人,或者是在证人席给证词。根据刑事程序法的第173(ha)条文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法庭有责任在被告被召唤时,向他解释他在成为证人的权利。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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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撤销遗嘱

在马来西亚,1959年遗嘱法令将管理所有非穆斯林的遗嘱。 在立遗嘱的时候,大家常常都会被告知要好好的保存遗嘱。如果遗嘱一旦被撤销 (Revocation),就算你认为你立了遗嘱,那一份遗嘱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同时,大家也要了解马来西亚的法令,因为在一些情况中,你的遗嘱将被自动撤销。因此,很多人都以为自己的遗嘱是有效的,殊不知,自己的遗嘱早已经被撤销了。 遗嘱为什么会失去法律效力? 结婚 皈依伊斯兰教 立新遗嘱 书面声明撤销遗嘱 销毁 结婚 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当立遗嘱人(testator)在婚前立了遗嘱,结婚的时候,他的遗嘱将自动被撤销。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12条例,婚前所立的遗嘱将被自动撤销,除非在立遗嘱的时候,有表明,所立的遗嘱是有指定婚姻的讯息,最好有特意写下另一半的名字。同样的,如果是再婚,也会自动撤销之前的遗嘱。但是,离婚将不会自动撤销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皈依伊斯兰教 如果一个人皈依伊斯兰教,他在皈依前所立的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因为穆斯林的遗产分配或者是遗嘱都必须根据伊斯兰教法的原则,而穆斯林也不需要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的条例。 立新遗嘱 立一个新的遗嘱未必会让你旧的遗嘱失去法律效力,所以遗嘱立所使用的字眼以及财产的分配非常的重要。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明确表示他之前(最好包括日期)立的遗嘱将被撤销,他立的遗嘱将被撤销。因为有些人会立超过一个遗嘱,在这一种情况下,立遗嘱的人一定要在新的遗嘱明确写下他要撤销哪一个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多了新的财产,他立了新的遗嘱分配他新的财产,这不会自动撤销他之前的遗嘱。但是,如果他新的遗嘱里所分配的财产和之前的遗嘱是一样的财产,旧的遗嘱里有关条文将被撤销。这不代表整个遗嘱会被撤销。简单来说,如果有两个遗嘱,而这两个遗嘱里有一些条文有冲突,旧的遗嘱里相关的条文将被撤销。 书面声明撤销遗嘱 这一种做法其实就是立遗嘱人没有立新的遗嘱,但是他做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他要撤销遗嘱,他的遗嘱将被撤销。但是,声明的时候,必须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看着立遗嘱人签下他的书面声明。 销毁遗嘱 在销毁遗嘱这一方面,其实常常会让法庭决定实际上,遗嘱有没有被销毁。销毁的前提是遗嘱要被销毁,然后立遗嘱人在销毁时要有意愿撤销遗嘱。不是每一种销毁方式都有法律效力。譬如,如果立遗嘱人只是在遗嘱上面割了内容,其实在法律上不算是销毁,他的遗嘱依然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把遗嘱里的签名割掉直到看不到签名(因为签名是遗嘱重要的元素),或者是烧了他的遗嘱,这些都算是销毁。 但是,如果立遗嘱人在销毁的时候失去意识,譬如喝醉,就算他销毁了他的遗嘱,在法律上,他的遗嘱依然有效力。同样的,如果立遗嘱人要吩咐第三方替他销毁遗嘱,他必须要在场看着遗嘱被销毁。譬如,如果立遗嘱人想让律师替他销毁遗嘱,然而他不在现场看着律师销毁,这一类型的销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依然有法律效力。 总结而言,如果一个人要撤销他的遗嘱,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或者是立遗嘱。如果要通过销毁方式,就必须做到真正的销毁,不要只随便销毁一部分的遗嘱。当然,立遗嘱人要时刻记住,在一些情况下,譬如结婚,将会自动撤销你的遗嘱,而你必须在结婚之后立新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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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被捕后可以保释吗 (Bail)?

大家常会有疑问,为什么一个被逮捕的人还可以出狱?他不应该在牢里吗?如果没有限制他,他再犯案,不是有更多的受害者? 在马来西亚,被告者有着被保释的权利,当然也不是每一位被告者都有被保释的权力。一个人能不能被保释,取决于他所犯的罪。 什么是保释? 保释的过程,是暂时的释放被告者。法庭或警方可以根据情况判断保释时,需不需要担保人,需不需要付保释金,或者需不需要特定规则。 比如说,在保释被告者的时候,法庭或警察可以让被告者找到担保人,然后定下保释金的数额,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设立一些规则,譬如要求被告者远离受害者,或者是每一个星期到警局报道,或者交上护照,防止被告者逃出国。所有的条例,都是为了确保被告者在开庭的时候,准时出席。 如果我是担保人,我可以拿回保释金吗? 倘若你是担保人,你必须确保被告者准时出庭,和确保被告者遵守保释的条例。如果最后被告者都准时出庭,法庭就会将保释金退还给你。 相反的,如果被告者最后没有出现,警方也找不到人,担保人就必须解释为什么不应该没收保释金。法庭有权利没收,或者是只退还一部分的保释金 什么罪行可以被保释? 谈起保释,马来西亚法律把罪行分成了三种,也就是可获保释的罪行 (bailable offence),不可保释罪行 (non-bailable offence),和禁止保释罪行(unbailable offence)。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典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的第一附表都会把刑事法典 (‘Penal Code’) 上的罪行列出,并说明此罪行可不可以被保释。 可获保释的罪行 (bailable offence) 第一种是可获保释的罪行。通常这一种类型的罪行相对于是比较轻的,比如诽谤、欺诈等。 对于可获保释的罪行,被告者都必须被允许保释,除了担保人和保释金之外,法庭或者警方不可以对被告设立规则。譬如说被告被控诉犯了可获保释的罪行,他可以被保释,但是法庭或者警方不能够对他设立规则,譬如要求他上交护照,或者是每天都到警局报道。 但是,如果被告没有遵守他的责任,譬如准时出庭,法庭有权利撤销他的保释。但是,被告仍然可以重新申请被保释。 禁止保释罪行 (unbailable offence) 第二种是禁止保释罪行。这一类型的罪行通常都是很严重的,他们也有特定的条例规定被告不能被保释,比如贩毒,贩卖枪支等。无论在什么情况,被告无法被保释。警方或者法庭都没有权力让被告被保释。 不可保释罪行 (non-bailable offence) 不可保是罪行是比较严重的罪行,譬如打枪,强奸,绑架等。 对于不可保释罪行,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88条文,法庭或警方有权利决定可不可以让被告者被保释,但是,如果被告所犯的罪是不可保释罪行,一旦被判有罪后,将面对死刑,或者是终生监禁,他们不能被保释。但是,如果被告是16岁以下的孩子,妇女,或者是病弱的被告,法庭可以根据他们的情况决定应不应该让他们被保释。 根据案例,被告的身体状况会被考虑。在PP v Dato Balwant Singh (No.1) (2002) 4 MLJ 427,被告罪行是杀人,他是80岁的老人,但是法庭允许他被保释,因为他的身体状况虚弱,需要一直被治疗。但是,如果所谓的治疗是能够在牢里进行的话,他将不会被允许被保释,也就是Leow Nyok Chin v PP (1999) 1 MLJ 437 里高庭的决定。由此可见,有可能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的被告能不能被保释,必须得靠法庭如何判决。 对于有可能被判刑或者是终生监禁的被告,法庭通常会探讨被告的背景,以及他们的威胁决定他们能不能够被保释。这里系列的因素都将被考虑: 有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被告是有罪的; 罪行以及刑法的严重性以及威胁性; 被告有没有逃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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