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律师信箱 | 警察的权利?

最近大家可能会比较关注的事情包括 警方的权利,以及自身的权利! 如果今天在街上,警察突然说要逮捕你,或者要求你停下,跟你获取个人资料,你应该配合吗? 今年7月在槟城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就是和警方的权力有关。警方欲在凌晨进入屋子进行搜查,但是屋主坚决不让,也上线直播求助。这导致很多人疑惑,如果遇到同样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如何确认对方是否是真的警察? 在被警察要求停下的时候,不要害怕麻烦。每一位马来西亚的警察都有警员证,因此,你们在回答警察,或者跟警方走之前第一步就是要要求他们出示警察证。 当然,并非所有出示警员证的警察都有权利指示你或者跟你拿个人信息。假设对方的警员证是红色的,这代表对方是被暂停职务的警员。你没有必要配合他们,因为他们完全没有权力。 而如果对方的警员证是蓝色,代表他是高级警员;而若是黄色,代表他是普通警察。若你遇到警员证是蓝色或是黄色的话,你必须配合他们的调查。 还有一种是白色,白色代表对方是自愿警察。在这个颜色的警员证,你必须检查他的号码。如果有 “SP”, 他们通常会和其他蓝色和黄色警察一起执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有权利检查的身份的。但是,如果他们的号码有 “PB”, 他们通常是跟着中央公司或者是在银行维持平安的警察,他们没有权利检查你的身份证。 如果你还是不放心,你也可以打电话到附近的警察局检查是否有没有这一位警察。   如果警察要进入我的屋子,可以吗? 如果警察可以出示 搜查令(Search Warrant) 或者是 逮捕令(Arrest Warrant),警察是可以进入你的屋子! 根据 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典第16(1)条文,就显示了,如果警察怀疑有犯罪者进入你的屋子,而他们也可以显示逮捕令的情况下,你必须配合让他们进屋进行逮捕。 第二,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4条文,如果法庭有理由相信此人不会提供必要的财产或者是文件的情况下,可以让发出搜查令让警察进屋搜查此文件或财产。 第三,根据 第58条文,如果有理由相信被绑架的受害者在屋子里,法庭可以发出搜查令,让警察进屋搜查。 第四,如果法庭认为屋子里有对于案件重要的证据,他们可以根据第56条文发出搜查令让警方进屋搜查重要证据。 根据以上的几项条文,可以显示出法庭发出搜查令或者是逮捕令都是因为要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和重要证据不被摧毁。因此,如果在检查警察的身份后,如果警察可以出示搜查或者逮捕令的情况下,大家因该配合警方检查。   如果警察没有搜查令,我是不是可以让他们离开? 其实如果根据 刑事程序法点第62条文,如果警察在收到充足和可靠的消息下得知有物品被偷窃,而被偷窃的物品就在屋子里,然后相信如果延迟进行搜查的话,将被移走,警察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屋子进行搜查。但是,在这种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必须要有警长(Inspector)级人物在现场,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拥有蓝色警员证的警察到场。 同样的,如果警察(必须是拥有蓝色警员证的警察)有理由相信嫌疑犯隐藏和国家安全的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跟组织犯罪有关系的证据,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屋子。然而,警察要相信,如果延迟搜查的话,证据将被毁灭。(刑事程序法典第116A条文)   现在MCO,我每天经过的时候警察会叫我停车,我需要配合吗? 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26(2)条文显示,在警察设置路障让你停车时,你有义务遵守。同时,如果警方怀疑你所使用的车辆或者交通工具曾用来犯案,他们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你的车辆(1967年警察法令,第24(1)(b)条文)。 打个比方,如果今天有以为打劫银行的犯人上了一辆黄色的车,然而,警察无法看见车牌,也无法逮不到他,刚好你的使用同一款黄色的车,警方若有有力的证据怀疑,他们可以搜查你的车辆。   总结,如果在检查警察的身份后,和有搜查或逮捕令的情况下,大家应该积极配合警方! 当然,警方是有权利跟你拿你的个人资料来确认你的身份。但是,如果你认为你的权利被警方剥夺了,你可以在 SISPAA PDRM 的网站进行投诉。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它仅用于分享法律知识和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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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遗嘱你知多少?

遗嘱重要吗? 如果我不要立遗嘱,我的财产将如何分配? 立遗嘱有好处? 其实,需不需要立遗嘱,见仁见智,有的人认为,就算没有立遗嘱,以后法律也会帮我分配我的财产。也有人认为,立遗嘱还是有好处,因为可以分配自己的财产。 通过这篇文章,将会简单分享立遗嘱的好处,以及如何立有效的遗嘱。。。   1. 立遗嘱有什么好处? 可以自己选择执行人 (Executor) 在立遗嘱的时候,选择执行人是非常重要的,执行人也可以算是遗嘱的委托人。他是在您去世后帮你申请分配财产的人。执行人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将决定您的财产是否妥善分配,所以,我们会建议大家选择一个自己信任的人。但是,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话,财产的管理人以及执行人将由法庭决定,因此,您的财产执行人将有可能是您不信任的人。 可以选择如何分配财产 在立遗嘱时,遗嘱里可以表明自己要把财产分配给谁。如果您没有立遗嘱,法庭将根据马来西亚法律,《1958年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来分配财产。第6条文就有列出谁有资格分配到财产,譬如配偶,孩子,父母。但是,假如今天您想要分配您的财产给您的朋友,或者慈善机构等,根据分配法令,他们没有权利获得财产。 缩短遗产分配的时间以及减少律师费 当您去世后,执行人或者家人需要到法庭申请财产分配。如果您有立遗嘱,法庭将会在执行人申请之后分发遗嘱认证 (“grant of probate”),然后执行人可以根据遗嘱来分配财产。但是,如果您没有立遗嘱,法庭将需要分发遗产管理委任状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申请遗产管理委任状的时间比遗嘱认证更加耗时,手续更加繁杂。 监护人 假设您有未成年孩子,您可以通过遗嘱委任您信任的人当监护人。   2. 遗嘱里应该有什么? 首先,您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在立遗嘱和签署遗嘱的时候精神正常。然后,在基本的遗嘱里,主要是需要立遗嘱人,执行人,受益人,以及财产列明。 首先需要您身为立遗嘱人的资料。然后,您必须选择您信任的人,也称为您财产的执行人。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您的受益人是未成年,也就是低于18岁,根据1959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令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第4(2)条文,您的遗嘱里应至少有2位执行者。接下来,您需要列出所有的财产,以及财产的受益人。如果您把您的财产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您必须清楚列出分配财产的比例,或者是平均分配。   3. 如何确保遗嘱是有效的? 签署遗嘱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虽然您不一定需要在证人面前拟您的遗嘱。但是,您必须要有至少2位见证人见证您签署您的遗嘱。这2位见证人必须要在场,以及看得见您签署您的遗嘱,然后他们也必须签名,证明他们见证了您签署遗嘱。   4. 有什么是不可以列在遗嘱里的吗? 第一,如果您不是财产的所有者,可能是别人把东西借给您,或者您是财产的委托人,您不能把这些财产列在遗嘱里分配给受益人。 第二,您也不能够通过遗嘱起诉他人。 5. 在什么情况下我的遗嘱会变成无效? 第一种情况是当您皈依伊斯兰教,您的遗嘱会变无效。 第二,必须注意,如果您在立遗嘱的时候未婚,之后您结婚了,您的遗嘱将会自动变无效!所以结婚之后,您必须重新立遗嘱。   6. 执行人可以是受益人吗? 可以。法律没有规定说您悬着的执行人不能成为您财产的受益人。   7. 见证人可以是受益人吗? 不可以。您在签署遗嘱的时候,如果见证人和受益人时同一个人,此受益人将得不到您分配给给他的财产。还有,受益人的配偶也不能成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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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马来西亚离婚程序

全马从5月12日起,落实了MCO 3.0 行动管制令。期间,对有些家庭而言,是一种噩梦。无法否认,有一些夫妻因为一整天在一起相处,因此引起更多的矛盾,从而导致婚姻变质。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家暴问题也随着行动管制令而提升,这也是导致离婚的理由之一。因此,大家可能会有一些程序上的疑问。 如果我结婚不到2年,我可以申请离婚吗? 根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0条文,夫妇结婚两年后才可以离婚。当然,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处在困境中,必须得离婚,法官还是会考虑其申请。譬如,自己的另一半有了外遇,也无法复合的情况下,法官会考虑让申请者离婚。当然,在决定可不可以离婚前,法官会看夫妇到底还有没有机会复合。 如果我们决定离婚了,马来西亚有几种离婚方式? 马来西亚离婚程序基本分为两种: 双方面协议离婚 (Joint Petition) 单方面申请离婚 (Single Petition) 双方面协议离婚是指夫妇俩同意离婚,也同意了离婚协议内容。 单方面申请离婚是当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无法在离婚协议达成共识时,申请者将会申请单方面离婚。单方面会比双方面协议离婚复杂和耗时。 离婚时,协议上包括什么条款? 如果你有孩子,孩子将会是双方最大的顾虑。协议中必须清楚表示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谁必须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谁拥有孩子的探视权等。同时,如果夫妇俩拥有共同资产,也就是结婚时买的资产,谁将得到该资产?通常协议里也会包括丈夫需不需要付妻子赡养费等。 如果我们决定离婚,对于离婚协议也没有异议,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 这个将会是双方面协议离婚。首先,双方必须协商以及准备离婚协议书,也包括所有的条款。确认双方对所有的条款都没有异议后,双方才可以在离婚协议书签名。之后,双方必须出席法庭的的听讯。法庭在判决Decree Nisi之后,双方有三个月的冷静期。三个月后,法庭才会最终判决Sijil Menjadikan Decree Nisi Mutlak (Perceraian), 而双方拿到这个离婚证书后,才算是真正离婚。 冷静期是什么? 在三个月的冷静期内,双方都有权力反悔。双方可以选择不离婚。或其中一方在这三个月内反对协议上的条款。 如果我想离婚,可是另一半不想离婚,怎么办? 这个属于单方面申请离婚 (Single Petition)。在申请离婚之前,双方必须到JPN出席婚姻辅导。这一个辅导的意义时为了看婚姻还可不可以被补救。但是如果正式无法被补救,KC29会分发给双方,从而证实婚姻无法被补救,也解决不了双方面对的问题。之后,申请者可以正式申请离婚。 可是如果我申请单方面离婚,需不需要什么条件?还是我申请就确定可以离婚? 没有,假如你是申请单方面离婚,申请者必须证明自己的婚姻已经破裂,也无法挽回了。譬如,申请者的另一半有了外遇,而申请者已经无法继续和另一半相处了,或者是另一半连续两年抛弃了申请者等行为。另外,假设申请者已经无法容忍对方的行为,申请者也可以申请离婚。 一定要去辅导?如果我的另一半不要去,会不会影响我的离婚申请? 是的。法律规定申请者必须出席辅导。当然也有例外,譬如申请者可以证明另一半下落不明等情况。如果你申请了,也出席了3次辅导,但是对方依旧没有出席,这种情况不会影响你的离婚申请。辅导员会发一份文件 (KC28), 证明辅导无法被进行。之后,你同样可以申请单方面离婚。 孩子的抚养权通常会被判给谁? 孩子抚养权通常会给妈妈,尤其是年龄还小的孩子。当然,也有例外,在法官判断孩子的抚养权给谁时,法官将考虑很多因素,但是每个案例不同。 总结而言,每一个离婚案例都会不同。尤其是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情况,法官将会考量种种的理由以及情况,才能够判定双方可不可以离婚。 所有照片来源:https://www.pexe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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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被列入黑名单的发展商相关的法律课题

当我们在购买房地产时,发展商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因此,在购买房地产时,选择正确的发展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选择正确的发展商可以避免被诈骗,以及确保自己的房地产受到保障。 被列入黑名单的发展商主要分为四种: 无牌经营的发展商 (“property developers without licenses”) 有过废弃工程的发展商 (abandoned project) 没有履行仲裁庭所判的赔偿责任的发展商 (“property developers who did not honour Tribunal for Homebuyers Claim’s Award”) 没有交罚款的发展商 (“property developers who failed to settle compound payment”) 第一种:无牌经营的发展商 在马来西亚,发展商若要打广告,或者卖房地产,必须要有广告与销售准证 (Advertising Permit and Developer License, 简称 APDL)。因此,在购买房地产之前,记得确保发展商持有此准证。 通过广告与销售准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监督发展商,确保他们的买卖还有他们的建设规划是合法的,同时也确保房产的价格,确保人民可以购买价格合理的房产。此外,通过这个准证,消费者,或者有利益相关者可以避免被无良发展商欺骗,或者收到假消息。 根据1989 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条例,第5(1) 条文,在未得到广告和销售准证前,任何有执照的发展商不可以进行任何买卖,或者刊登广告。根据PP v Annamaly a/p Narayanan [1989] 1 MLJ 45, 若发展商在未得到准证前进行任何有关房地产的交易是属于违反第5(1) 条文,同时也将会面对刑事控状。犯罪者也将被罚款 RM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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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立遗嘱的重要性与相关法律知识

相信大家对立遗嘱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有多少人觉察和知晓立遗嘱的重要性。鉴于近日新冠病毒的肆虐,很多人开始会为自己的将来做打算,包括立遗嘱在内,因为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无人知晓,所以立遗嘱便是一种保障。 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2条,遗嘱被定义为立遗嘱当事人对于要如何分配其财产和有关孩童监护权的法律声明。 立遗嘱的重要性如下: 第一,立遗嘱能为你和你的家人或朋友提供更大的保障。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在有生之年有立一份遗嘱,那么若逝世后其财产分配将依据遗嘱的内容来分配。换言之,当事人财产分配的方式将完全依据之前所拟定的遗嘱。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自己的财产,不必担心若逝世后其财产将怎么分配。除此之外,立遗嘱也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家人或朋友的权益,因为有事先立遗嘱,那么当事人的家人或朋友便能继承当事人所分配的财产。 第二,立遗嘱能减少家庭纠纷或潜在诉讼。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事先立遗嘱,那么就增加财产分配的不确定性,因为不知道当事人的财产该如何分配。这间接就会引来家庭纠纷或潜在诉讼,因为每个亲人或朋友可能都想要继承财产,或不想其中一人或几人独吞财产,因此可能就会产生家庭纠纷。反之,如果当事人的家人或朋友谈不拢财产的分配方式,那么就很大可能会采取法律诉讼程序来获得自己应得的财产。如果当事人有立遗嘱,便不会引来不必要的家庭纠纷或潜在诉讼,因为其财产分配的方式已经在遗嘱内阐明清楚,遗嘱的执行人只需要依据当事人的遗嘱执行即可。 第三,立遗嘱也更节省时间和金钱。虽然立遗嘱本身需要一笔费用,但是相比没有立遗嘱可能会引来家庭纠纷或法律诉讼,那可是会耗费更大一笔费用和时间。我们在这里做一个对比。如果有遗嘱,那么执行人可以在死者逝世后的三年内向高庭申请Grant of Probate,一旦法庭授予执行人这个权力,执行人可以提取(extract Grant of Probate),提取后就具有执行遗嘱的权利。反之,如果没有遗嘱或称之为 “Intestate Succession”,那么可以参考1958年《分配法令》第6条,这个条列提供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几种继承的情况或财产分配的方式,包括分配给孩子,配偶和父母。如果有意见分歧或不想依据1958年《分配法令》第6条进行分配,那就得向法庭申请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但是否给予执行人继承或执行财产分配的权利就得依靠法庭的判决。通常,这个过程会耗费更多时间和金钱。 另外,立遗嘱也必须根据法律条约的规定才能生效: 第一,1959年《遗嘱法令》第4条规定孩童拟的遗嘱是不能成立的,反之,成年人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用。那么要如何去界定成年人的年龄呢?我们可以参考1971《成年年龄法案》第2条,成年人的法定年龄为18岁。换言之,18岁或以上的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用。 第二,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5(1)条规定遗嘱必须以文字形式拟定和签名才能生效。换言之,遗嘱必须以文字记录下来或拟定,口头上所诉说的遗嘱是无法成立的。另外,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5(2)条,立遗嘱当事人必须签名在遗嘱下方的位置才能生效。 第三,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5(2)条,一份有法律效用的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那么谁可以或谁不被允许做遗嘱的见证人呢?而1959年《遗嘱法令》第11条就指出遗嘱的执行人也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是,遗嘱的受益人就不被允许作为见证人,因为会有利益冲突。因此,1959年《遗嘱法令》第9条也清楚阐明了任何财产是不能分配给见证人的。 第四,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3条规定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具有清醒意识和正常思维能力。那要怎么辨别什么情况下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用呢? 我们可以参考Banks v Goodfellow (1870) LR 5 QB 的案列。这个案列说明了立遗嘱的人必须在一个清醒意识下拟遗嘱,并且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和财产分配所带来的后果或影响。即使可能立遗嘱当事人患有一些疾病或幻觉,但这并不影响其立遗嘱的权利,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在清醒意识下立遗嘱,并且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和如何分配其财产。相反的,若当事人是在不清醒或出现幻觉的情况下立遗嘱,那这份遗嘱就无法生效。 可能你会好奇谁可以或谁不可以作为遗嘱的受益人呢? 我们在这里为你解答:一般情况下,任何亲友,孩童,就算是可能是一名破产人士或精神病患者都有权力作为受益人,只要这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权利决定谁成为其受益人。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把财产分配给慈善机构或任何组织,它们都有权力作为受益人。 最后,见证人或已离婚的配偶都不能作为受益人。还有,如果当事人是在被受益人威胁或诱骗的情况下分配其财产,这位人士是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嘱也无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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