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禁制令 (Injunction)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禁制令是法庭授予的命令,是为了禁止一个人或公司的特定行为,例如禁止卖家出售屋子;或者是下令一个人或公司采取一些特定的行为,例如,下令发展商拆除建筑物,因为建筑物影响了公共安全等。

法庭一旦授予了禁制令,这个禁制令就具有法律生效。被禁止的一方必须要遵守禁止令。譬如说,如果禁制令禁止丈夫见妻子,那么丈夫一定要遵守禁制令。如果违反了禁制令,去见和影响了妻子,丈夫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为他违反了法庭的命令。

禁制令分为很多种,其中包括永久禁制令 (“Perpetual Injunction”),强制性禁制令 (“Mandatory Injunction”),资产冻结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临时性禁制令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等的禁制令。

临时性禁制令
在一个案件审判前,原告可以为了维持现状,向法庭申请临时性禁制令。申请者需要向法庭证明他有足够合理的理由申请禁制令。当然,另一方也有权力反对申请者的申请。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论点做出决定。一旦法庭做出了决定,另一方必须要遵守禁制令。

譬如说,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出售土地。如果法庭批准了禁制令,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将无法出售土地。这样的措施可以维持现状,因为如果被告在案件结束之前出售了土地,然后法庭最终裁定土地是属于原告的,原告的案件将变得毫无意义。

 

申请禁制令的条件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1 All ER 504列下了法庭授予禁制令的条件。马来西亚的Keet Gerald Francis Noel John v Mohd Noor @ Harun bin Abdullah @ 2 Ors [1995] 1 CLJ 293 也采纳了American Cyanamid Co. 里的原则。因此,原告在申请中需要满足以下的标准:

  1. 需要有真正可审理的争论点 (“Issues to be Tried”);
  2. 适宜性的平衡倾向于申请者 (原告)(“Balance of Convenience lies in favour of the Plaintiff”); 和
  3. 原告无法通过赔偿得到充分的补偿 (“Plaintiff cannot be adequately compensated by damages”)

其他的考量包括原告有没有承诺支付另一方的损害赔偿和原告有没有延迟申请禁制令。

需要有真正可审理的争论点
原告需要证明案件存在可争论的问题,或者是说,原告的案件需要有足够的成功可能性来证明申请这个禁制令以维持现状是合理的。如果原告的案件一开始就很难成立,譬如说,原告本身是没有权力起诉被告,或者是案件很明显显示原告是没有胜算的话,法庭通常不会允许禁制令。

原告延迟申请禁制令
禁制令申请通常属于紧急性申请,一旦意识到被告有意行动,原告就应该尽快提出申请,不然一旦被告行动之后,原告的案件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例如,有对夫妻申请离婚,但是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前,假设妻子知道了丈夫有意要从夫妻联名户口取钱买屋子,妻子应该申请禁制令,阻止丈夫把钱转出户口,也可以申请强制令,强制第三者把钱还回来(如果丈夫已经转走了钱)。这样是为了及时保护夫妻财产在案件结束之前不被转移。

原告无法通过赔偿得到充分的补偿
原告需要向法庭证明,如果没有禁制令,而被告施行了被告的计划之后,原告是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的。

例如,夫妻离婚案件中,其中一个争议就是财产。如果原告得不到禁制令禁止另一方取出联合户口里的钱,或者是无法阻止对方出售财产,一旦另一方取出了钱,或者是卖了财产,原告争议财产的案件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如果原告想要获得禁制令,原告需要充分证明原告非常需要禁制令。因为无论如何,法庭必须考虑另一方的权益。法庭不会仅仅因为原告的需要而下令授予禁制令。法庭也是需要权衡禁制令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是如果不授予禁制令可能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法庭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才能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禁制令的申请。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