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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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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Column: 律师信箱

邝炯文是资深执业律师,专注于商业法律咨询与纠纷解决。他的"律师信箱"专栏以问答形式,为读者解答各类商业法律疑问,深受企业家和创业者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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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传播假新闻是否应该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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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传播假新闻是否应该被刑事处罚?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假新闻与法律责任:传播假新闻是否应该被刑事处罚? 随着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发展,现代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在现今社会,人们只需要通过手机便能够在几秒钟内接收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消息。虽然这种快速传播的信息模式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假新闻”(fake news)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们所谓的假新闻,指的是故意制造、篡改事实而传播虚假信息,以误导公众、获取利益,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社会秩序。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社会恐慌。因此,社会开始讨论起传播假新闻是否应该被刑事处罚? 支持的民众认为假新闻对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加以控制。首先,假新闻会误导公众并危害公共安全。例如,在疫情爆发期间,网络上曾出现许多关于“偏方治疗”或“疫苗有害”的虚假消息。一些人因为相信这些信息,而拒绝接受正规治疗或疫苗接种。最终影响自身健康,甚至加快病毒的传播。此外,也有人故意散播关于封城和粮食短缺的不实消息,导致民众恐慌,疯狂抢购。这说明假新闻并不仅仅是“错误信息”,这些还可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与民众的生命安全。 其次,假新闻也可能被用于操控舆论与破坏社会信任。如今,许多人依赖社交媒体获取新闻,而部分内容发布者为了流量,故意夸大甚至捏造事实。当公众长期接触虚假信息时,可能会逐渐失去对国家以及专业机构的信任。尤其是在选举或政治事件中,假新闻甚至可能影响人民对候选人或政策的判断,进而影响民主制度的运作。因此,大部分的民众认为,如果没有足够严厉的法律后果,恶意传播假新闻的人将难以受到约束而越发恶劣。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虽然假新闻需要被控制,但以刑事法律处罚可能会影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权利,人们有权表达意见以及分享观点。如果政府拥有过大的权力去决定什么是真新闻、什么是假新闻,那么相关法律可能被滥用。尤其是在政治议题上,一些对政府不利的言论,可能被当局标签为“假新闻”,从而压制不同声音。长远来看,这可能会削弱人民监督政府进步的能力。 此外,并非所有传播假新闻的人都具有恶意。很多时候,普通民众只是缺乏判断能力,或出于关心朋友与家人的心态,在未查证的情况下转发消息。就比如说,疫情期间许多人转发所谓“医生提醒”或“紧急通知”,其实只是希望帮助他人,并没有伤害社会的意图。如果法律一律以刑事责任处理,可能会显得过于严厉,也会导致人民因为害怕犯法而不敢发言。 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比起单纯依赖刑事处罚,政府更应该加强公众教育与网络平台的监管。例如,学校可以加强媒体素养教育,教导学生如何辨别可靠信息来源。社交媒体平台也应该建立更严格的审核机制,对明显虚假的内容进行标示或限制其传播。同时,政府在执法时也应该保持透明,仅针对恶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假新闻传播者采取刑事措施,而不是随意扩大法律范围。 总的来说,假新闻确实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在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领域。然而,在打击假新闻的同时,政府也必须谨慎维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只有在法律公平且透明的情况下,才能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基本人权之间取得平衡。未来,面对信息传播越来越快速的时代,国家都需要不断思考如何建立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有效应对假新闻带来的挑战。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2026.06.12 · 1,566 浏览
律师信箱 | 人工智能(AI)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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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人工智能(AI)与法律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近年来,人工智能(AI) 技术迅速发展,以 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AI已广泛应用于写作、设计、编程等多个领域。这些技术在提升效率与创造力的同时,也为法律体系带来了从未见过的新挑战。当前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人类的行为”建立的,而AI的出现则模糊了界限。 首先,AI生成的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广泛的争议。传统版权法通常要求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才能受到保护。然而,当一篇文章是由AI生成时,就会出现一个关键问题:作品真正的作者究竟是谁?是使用AI的用户还是AI本身?目前多数国家倾向认为,AI本身不具备法律人格,因此无法成为作者。但如果作品缺乏明显的人类创作贡献,是否还能获得版权保护,仍然存在争议。 其次,AI可能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样复杂。举个例子,如果自动化系统在自动驾驶过程中出现错误并导致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是不是包括软件开发者、系统提供者或最终使用者呢?由于AI系统往往具有高度复杂性和自主学习能力,确定责任到底落在谁身上会变得更加困难。这也使得传统的“侵权”在实际适用时面临各种问题。 除此之外,AI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关于监管与伦理的讨论。一方面,过度监管可能抑制技术创新,在另一方面,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AI可能被用于传播虚假信息或侵犯隐私。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正在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框架,以在促进创新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总的来说,AI正在不断改变社会运行方式,也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问题。未来法律的发展需要在技术进步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并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应对AI的时代带来的挑战。   以上内容由 Legal | Jason Kong .co | Wilayah…

2026.03.20 · 1,965 浏览
律师信箱 |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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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离婚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当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你有权重新开始 在马来西亚谈到离婚,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必须两个人同意、必须对方签字”,仿佛只要对方不肯配合,婚姻就会永远被困住。其实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误解。马来西亚的离婚制度,并不是建立在“双方同意”之上,而是建立在“婚姻是否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之上。也就是说,法律关心的不是对方愿不愿意放手,而是这段婚姻是否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 如果你想离婚,但对方不愿意签离婚协议书,你仍然有路可以走。所谓“共同申请离婚”只是其中一种最和平、最快捷的方式,它适用于双方已经谈妥所有条件,包括财产分配、孩子安排和赡养费等。但一旦对方拒绝签字,你就可以选择“单方面申请离婚”。在单方面申请中,你不需要对方的同意,而是需要向法庭证明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 根据 《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 第53条,法院只有在确信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时,才可作出离婚判决。而第54条则列明,通奸、不合理行为、遗弃超过两年,以及分居至少两年,都只是用来证明婚姻破裂的“事实依据”。因此,分居两年本身并不会自动产生离婚,它只是证据之一,当事人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提出离婚申请,并由法官作出裁定。 很多人以为“分居两年就等于可以自动离婚”,甚至有人说“分居五年就算对方不同意也一定能离婚”,但这些说法在马来西亚法律中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概念。分居事实只是一个客观情况,只要你能够证明双方在过去两年里并未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法庭便可以把这项事实视为婚姻已经破裂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 《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 第54条,分居两年是可以用来证明婚姻破裂的其中一个理由,但它并不会自行终止婚姻关系。至于所谓“分居五年无需对方同意即可离婚”,马来西亚法令并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相关说法多半是误解,或是借用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即使分居五年、十年,婚姻在法律上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必须通过单方面离婚程序,向法院说明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才能取得离婚判决。 同时也要注意,法律一般规定,婚姻必须维持至少两年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除非能够证明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并获得法院豁免。这一点常常被忽略。换句话说,分居不是离婚本身,而是离婚案件中的“证据”;真正让婚姻关系终结的,不是时间,而是法院的判决。 很多人更害怕的是,对方不仅不合作,甚至刻意躲避、不接电话、不收信,甚至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法律同样不会让你被困住。正常的离婚程序需要把文件送达给对方,但如果对方逃避或失踪,你可以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替代送达的方式包括在报纸上刊登离婚通知、把文件张贴在对方最后已知的住址,或通过其亲属转交。当你已经尽了合理努力寻找对方,法庭可以裁定“视为已送达”,让案件继续进行。换句话说,对方不能通过“消失”或“逃避”来绑架你的人生,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用躲藏来阻止另一方重新开始生活。 在现实中,离婚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往往是房屋,若房屋是以共同贷款方式购入,双方在银行眼中属于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的借款人。即使离婚,银行仍然有权向任何一方追讨全部未清偿贷款,离婚判决本身并不会自动解除任何一方对银行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还款,另一方依然要承担责任。因此,房屋问题必须在离婚过程中妥善处理。常见的做法包括:一方买断另一方的份额,重新融资并独自承担贷款;或者把房屋出售,用售价清还贷款,剩余的款项再按比例分配。这是最干净、也最少后遗症的方式。也有些人选择暂时共同持有,但这种方式风险极高,因为只要一方失责,另一方就会被银行追讨。 在财产处理方面 《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 第76条清楚赋予法庭广泛的裁量权。当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尤其是共同拥有的房屋达成共识时,法庭有权介入并作出具约束力的裁定,包括是否出售、如何分配产权比例、谁享有暂时或长期居住权,以及出售后或持有期间贷款与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当离婚牵涉到未成年孩子时,很多父母最担心的不是财产,而是“我会不会失去孩子”。马来西亚法律在孩子问题上的最高原则,是“孩子的最大利益”。法庭会考虑孩子的年龄、与父母双方的关系、谁是主要照顾者、生活环境是否稳定、经济能力以及孩子的心理和情绪需要。通常情况下,法庭会让一方拥有监护及照顾权,而另一方则拥有探视权。除非涉及严重问题,如家庭暴力、虐待、毒品或严重不当行为,否则法庭不会轻易剥夺任何一方与孩子保持关系的权利。 如果对方是单方面申请离婚,你同样有权在程序中争取孩子的安排与自己的探视权。探视权不是“对方给你的恩惠”,而是孩子与父母保持关系的基本权利。你可以要求把探视时间、方式和安排清楚写进法院命令,例如每周或隔周探视、公共假期与学校假期的轮流安排、以及视频通话的权利。一旦这些条款写入法院判决,对方若无理阻止探视,就可能构成藐视法庭,你有权申请法庭强制执行,甚至在严重情况下重新检讨监护权安排。 很多人表面上卡在“法律问题”,但真正让人迟迟不敢行动的,往往是心理层面的恐惧。害怕冲突、害怕对方报复、害怕经济不稳定、害怕孩子受伤,也害怕被社会标签为“失败者”或“坏人”。然而,法律存在的意义,正是为了让人在关系已经破裂时,有一个体面、安全、有秩序的出口。离婚并不是否定过去,而是承认现实已经改变。 因此,在马来西亚,必须牢牢记住几个关键原则:分居两年是可以用来证明婚姻破裂的理由之一,但它不会自动产生离婚;法律并没有规定“五年分居自动离婚”或“无需对方同意就必然离婚”;分居本身不会解除婚姻关系,你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提出离婚申请;而真正终结婚姻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而不是分居的年数。 在马来西亚,对方不签字,你仍然可以离婚;对方失踪或躲避,法庭有替代送达机制;共同贷款的房屋,可以通过买断、出售或法庭裁定来解决;孩子的问题,以最大利益为核心;探视权,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受到法律保护。离婚不是一条绝路,而是一条制度化、受法律保障的重新开始之路。…

2026.02.09 · 4,026 浏览
律师信箱 | 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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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网络诈骗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为什么往往明明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仍有人会一再陷入网络骗局?到底是贪念心在作祟,还是诈骗者的手段太高明?当虚拟的世界的陷阱越来越深;越来越隐蔽,我们又该如何守护自己的安全? 为什么总有这么多人被网络上的人诈骗? 人类先天性地对他人的信任和网络带来的便利都会容易降低戒备,而骗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下手。 心理学上这种心态被称之为“信任捷径”,在快节奏的信息社会里,我们常常凭直觉点击附上的链接并提供信息,到最后却忘了核实网站的真实性。 近期以及长年以来网络惯用的诈骗手法 有时候,这些骗局没有您想象中的那么明显。 它可能是一条小至“快递未签收”的短信;亦或是一份“高薪兼职”的招聘信息;甚至是大至“家人”的求救信息。 如果在网络上被诈骗了,我方律师可以依据什么法规/政策? 根据《刑事法典》第420条, 涉及到欺骗及不诚实地诱使他人交付财产。这是最常用于网络诈骗案件的条文。该条文涵盖任何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遭受金钱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依据这条法规的处罚,嫌犯可判处最长10年监禁,并可被指示上交罚款,在严重案件中还可能会以鞭刑处罚。 再者,根据《1997年电脑犯罪法》若诈骗涉及黑客攻击、网络钓鱼亦或是滥用计算机系统或数据(例如:伪造网站、盗用他人账户、开发恶意软件等),则可适用以下条文: 第3条: 未经授权私自访问计算机资料…

2025.11.30 · 6,640 浏览
Qiye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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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认识家庭暴力 ~ “家”原不应是恐惧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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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认识家庭暴力 ~ “家”原不应是恐惧之地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在这个混乱的世界中,许多人认为待在家中是最安全的选择。但对一些人来说,家却成了最危险的地方——因为他们正面临家庭暴力。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的法律定义载于《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以下简称“《家暴法令》”)。根据《家暴法令》第2条的定义,家庭暴力包括以下行为: 蓄意或明知会让受害者感到身体伤害的恐惧,或试图造成这种恐惧; 通过明知会造成伤害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 通过暴力或威胁强迫受害者从事性行为,或其他会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强迫受害者做一些他们本有权拒绝的事; 非自愿地限制或监禁受害者; 蓄意破坏或毁坏财产,目的是为了造成受害者痛苦或烦扰。 以上只是部分条文内容,但可以看出,家暴的本质是对他人的控制,而非出于爱。更严重的是,很多人将家暴视为“家务事”,不予重视。 谁会成为受害者? 家庭暴力并不分性别、年龄或社会地位,它可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无论是男性或女性,儿童或年长者,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经济状况或教育程度也不是保护伞——即使是高收入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同样可能经历家庭暴力。 此外,家庭暴力并不仅限于婚姻关系。在恋爱中的伴侣、同居关系,甚至是分手后的伴侣之间,也都可能发生暴力行为。换言之,家庭暴力是一种跨越背景与关系类型的问题,任何人都可能面临其威胁。…

2025.09.12 · 9,082 浏览
律师信箱 | 网络霸凌 Cyberbull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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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网络霸凌 Cyberbullying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平台(如 Facebook、Instagram、TikTok,以及 WhatsApp 和 Telegram 等)的普及,利用网络骚扰、恐吓、勒索或诽谤他人的机会显著增加。虽然在线交流有助于社交、教育和信息共享,但也为有害行为提供了渠道,这些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情感、名誉和法律后果。在马来西亚,受害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与保护,包括即时应对措施和长期法律手段。 网络霸凌是指利用数字通信工具骚扰、威胁、羞辱或传播针对某人的虚假信息。其形式多样,包括侮辱、发送冒犯性信息、未经同意分享私人照片,或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如深度伪造)冒充他人、散布虚假内容等。这些行为可能引发焦虑、抑郁、失业和社会隔离。严重时,受害人可能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或产生自残、自杀倾向,凸显了预防、法律干预和社会支持的紧迫性。 马来西亚通过多部法律应对网络霸凌。其中最主要的是《199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2025.08.11 · 14,038 浏览
律师信箱 | 堕胎属于合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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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堕胎属于合法行为吗?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什么是“堕胎”? 人工流产,又称堕胎、中止怀孕、终止妊娠,是指用药物或手术等人工方式终止怀孕。而自然发生的中止怀孕现象则通常称为小产或流产。另外,因怀孕中出现异常现象导致母体或胎儿遭受到生命危害,需要以人工方式引发产兆的手术,则称为引产。 根据估计,每年全球堕胎案例有4,400万例。堕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合法的,例如因乱伦或强奸而怀孕、胎儿异常,或是危及母体健康。某些国家须要特定条件和证明才能让孕妇合法堕胎,例如继续怀孕会危害孕妇生命或健康、胎儿身体残缺或拥有遗传疾病、孕妇未成年或因非婚姻关系怀孕等等。 在马来西亚法律中,堕胎属于合法行为吗? 许多国家允许孕妇在母体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堕胎,包括阿富汗、叙利亚、伊拉克等等,而马来西亚属于其中之一。马来西亚刑法(Penal Code)说明了除非继续怀孕会给孕妇带来生命危险,且堕胎为医生提出的理性建议,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允许给孕妇实施堕胎。 马来西亚刑法第312条文阐明了任何故意给孕妇实施堕胎,且不是以善意挽救孕妇生命为目的的人,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者并处;如造成已有胎动的胎儿被堕胎,实施堕胎的人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同一条文的解释也说明了孕妇自行堕胎的行为也属于第312条文中的犯罪。 然而,如果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的人是一名注册医师,且该医师给孕妇实施堕胎是出于善意的理性选择,如继续维持孕妇的妊娠将给孕妇带来生命危险,或者对孕妇的精神或身体带来伤害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堕胎属于合法堕胎,并不违反马来西亚刑法中的第312条文。 给孕妇实施堕胎需不需要获取孕妇的同意? 根据马来西亚刑法,给孕妇实施堕胎的行为必须在得到孕妇的同意之后方可实行。据马来西亚刑法第313条文所述,任何未经孕妇同意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的人将被处以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期间造成孕妇死亡是犯罪吗? 马来西亚刑法第314条文阐述了任何在获得孕妇同意之后给孕妇实施堕胎行为,而导致孕妇死亡的人将被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孕妇没有同意实施该堕胎行为,并且在堕胎行为中途死亡,那么给该孕妇实施堕胎行为的人将被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不想留下这个孩子”…

2025.04.15 · 28,329 浏览
律师信箱 | 马来西亚刑法中的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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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马来西亚刑法中的杀人罪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杀人罪是人类社会中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每个人生下来都有生活的权利,且此权力不能被随意剥夺。因此,当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的时候,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将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在马来西亚刑法(Penal Code)中,杀人罪被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马来西亚刑法第299条至第318条列出了各种构成危害生命罪的罪名、条件以及刑罚。 根据马来西亚刑法,当一个人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杀人罪。马来西亚的杀人罪称为Culpable homicide,且分成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刑事杀人罪)以及Culpable homicide amounting to murder(谋杀罪)两种。前者受马来西亚刑法第299条管辖,后者受马来西亚刑法第300条管辖。…

2025.03.11 · 20,332 浏览
律师信箱 | 收到律师函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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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收到律师函应该怎么办?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如果今天您收到了一封律师函,您应该怎么办?您应该针对律师函里的控诉回应?还是应该置之不理? 最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债主想要追讨欠债人所欠的款项,通常债主会通过律师向欠债人发出律师函。在律师函里,大多数都会提到,如果欠债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7或14天,具体的期限由债主决定)还清债务,债主就会采取法律行动。 虽然说这一封律师函不代表是传票,也就是说并不代表已经把问题带到法庭了,但欠债人如果收到了这一封律师函,最好是回应这律师函。因为若欠债人没有回应律师函,债主有可能会让律师采取法律行动,准备把案件提交到法庭。 因此,欠债人如果收到了律师函,最好是回复律师函。如果欠债人不承认其债务,而想为自己辩护,欠债人可以回复律师函为自己辩解;或者如果欠债人承认有债务,但是想要协商分期付款,也可以回复律师函。欠债人可以自己回复,或者是聘请律师回复债主的律师函。 是不是回复了律师函,对方就不会对我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对方(债主)一样还是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律师函主要是想要看能不能够在把事情带到法庭之前,双方达成共识。这样能够节省时间,也能够避免没有必要的花费。 如果对方(债主)采取法律行动,会是什么情况? 如果债主采取法律行动,首先债主,也就是原告的律师会把传票 (“Writ Summons”)交给欠债人,也就是被告。除了传票,被告也会收到索赔书 (“Statement of Claim”)。在被告收到索赔书之后,被告需要在14天之内提呈应诉的通知书…

2025.01.22 · 9,523 浏览
律师信箱 | 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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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加重刑罚

专栏:律师信箱 作者:邝炯文律师 Jason Kong 既然被告认罪或被定罪之后可以向法庭请求减刑,同样的,检察官可以在法庭判刑之前,向法庭提出对被告加重刑罚,或法庭本身会考虑需不需要加重刑罚。法庭会通过检察官提出的加重刑罚的原因 (“Aggravating Factors”) 和案件的证据决定在给被告判刑的时候,需不需要加重刑罚。 前科 在被判刑之前,如果被告有前科,检察官有义务通知法庭,而法庭必须记录被告的前科。如果被告的前科是近期犯下的,而且是与他即将被判刑的罪行相同类型的话,法庭将会考虑把被告的前科视为加重刑罚的因素。法庭通常也会考虑相同的类型的前罪行所判的刑罚,以确定所判的惩罚对被告有威慑作用。 被告的背景 与减刑一样,法庭也会考虑被告的背景,譬如被告的身份。譬如在Tan Sri Abdul Rahim bin Mohd Noor…

2024.12.16 · 6,642 浏览